本市行政區域內科普設施建設、科普活動開展、科普組織建設和科普人員權益保護,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科普是公益事業。科普工作應當遵循政府推動、社會支持、全民參與、全民受益的原則,堅持科學精神,反對和抵制偽科學,推動形成崇尚科學的社會氛圍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開展損害公眾利益的活動,不得將違背科學精神的思想、觀點作為科普知識進行傳播和普及。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科普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完善科普設施,加強科普工作者隊伍建設,依法保障公民參與科普活動的權利。
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審定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統籌、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普工作,其日常相關具體工作由本級科學技術協會承擔。第五條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普工作規劃,定期開展科普統計、通報、檢查和監督工作,並公開相關信息。
科協根據科普工作計劃編制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定期開展全民科學素質水平監測評估並向社會公布。第六條發展改革、財政、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計生、市場監督管理、農業、林業、海洋漁業、氣象、交通運輸、旅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科普工作。
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科學聯合會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科普活動。第七條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鼓勵和支持國內外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設立科普基金、依法捐贈財產等方式支持科普事業。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科普產業,從事科普服務和產品開發,開展科普影視制作、科普圖書創作出版、科普展品研發、科普動漫遊戲開發、科普網站和新媒體公共平臺開發維護、科普旅遊等活動。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科普成果納入本級科學技術獎勵範圍,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科普設施第九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設施建設,將其作為公共文化設施的組成部分,將科普場館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和服務標準、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狀況和文化特點,科學合理規劃科普場館的數量、規模和布局。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引導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整合利用農村文化服務設施和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立基層科普設施。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設、捐贈或者合作建設科普設施。第十條鼓勵企事業單位根據自身專業特點建設專業和行業科普場館。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在保證正常教學、科研和生產秩序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實驗室、陳列室、生產設施或者其他具有科普功能的場所和設施。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高新技術企業的特點,豐富科普資源,每年面向公眾定期集中展示和宣傳高新技術產品和成果。第十壹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信息化建設,整合部門、行業、區域的科普資源,實現科普服務網絡互聯互通,共享* * * *資源。
科普場館要加強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開發數字化科普資源和應用等智能服務平臺,提升科普場館的公共服務能力和品牌價值。第十二條政府投資的科技館和其他科普場館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具體辦法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科普設施向公眾免費或優惠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