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灤南縣農村“平改平”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快城市化進程,改善城中村(居民)居住條件,集約利用土地,美化市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所稱平改平,是指通過引入房地產開發企業,將以平房為主的低層住宅改造為多層和高層住宅,改造後除用於安置本村居民和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店面或者其他設施外,其余部分向社會出售的行為。

平改平不允許建三層以下的房子,更不用說別墅。

第三條本暫行規定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整治和村莊整治範圍內國有土地上建築物的整治。

第四條平改房堅持依法有序、公開透明、規範運作的原則,采取統壹規劃、分片改造、綜合開發、分步實施的方式,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依法保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居民)的合法權益,統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和開發企業的利益。

第五條縣政府統壹領導平改建。縣建設、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城管、環保、公安、人防等部門和相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平改房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平改房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平面建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符合灤南縣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2)對現有建設用地進行改造,不得占用耕地。改造範圍可以是整個村址,也可以是村址的壹部分。壹次改造規模壹般應在3公頃以上。

3.同意在改造範圍內改變建築高度的家庭數量達到總家庭數量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個村級領導班子強,能保證平改直建的正常進行。

第七條房改工作程序

1.申報

1,村委會召開村小組、村民代表等多種形式的會議,形成平改申請;

2、提交鎮政府審核;

3、鎮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政府審批;

4、縣政府批準相關部門提出的意見;

5、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後,縣政府召開專題會議,確定年度平改建房計劃,批準村申請。

第二,吸引投資

1.在鎮政府的領導下,村委會組織招商。在滿足村委會最低條件的前提下,多家(至少壹家)房地產開發單位分別制定了平改平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2、房地產開發單位制作的平面圖及相關技術指標報縣建設規劃部門審查;

3、通過建設規劃部門審查的房地產開發單位,將《平改樓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提交村(居)民選擇。推選工作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村(居)民對最佳方案的同意率應達到《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標準;

改造範圍內有街道辦事處管轄的城鎮居民時,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應當有效配合。

3.審批

村委會形成了壹個平改平的建房改革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平改房規劃指標、總建築面積、村民自住房屋總面積、商品開發房屋總面積、資金來源、實施步驟、完成時間等。經鎮政府審核後,上報縣政府,由縣政府批準實施平改樓工程。

土地征用(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平建房項目經縣政府批準後,由縣國土局依法將該集體土地征用為國有土地。無論是建村(居)房、商業開發房還是其他住宅,使用的土地都會收歸國有。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由縣國土資源局制定。總的原則是:

(壹)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按標準支付給相關村集體經濟組織,然後由中標的房地產開發單位除《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外另行承擔費用。《暫行規定》第九條所列情形除外。

(二)地上附著物補償辦法,按照改造範圍內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居民)同意的平改平方案制定。

2.平改建面積涉及國有土地上住戶的,由縣國土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5.土地轉讓

1.經縣政府批準,縣國土局已公開出讓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拆遷補償安置等。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在重建區域內進行。出讓時,先按空地進行競價,再按《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給予優惠政策。

2、為中標者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6.房屋拆遷

1,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

同意《平改平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村民,應當與房地產開發單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不同意平改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與房地產開發單位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後反悔的村民,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由縣國土局責令其依法交出土地,限期拆除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拒不交出土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

使用國有土地的住戶房屋拆遷,應當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7.建設、施工和驗收

1,相關部門為中標的房地產開發單位辦理開工前手續。

2.開始建設。房地產開發單位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認真組織實施項目。縣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和鎮政府要對規劃要求、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完成時間等進行有效監管。,確保平改增工程的順利實施。

3.接受

所有平改樓項目完成後,由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驗收標準是:

(1)村(居)民全部按計劃安置;

(2)原建築按規劃全部拆除,按批準的規劃要求進行建設;

(3)享受的優惠政策全部落實,應繳納的費用全部到位;

(4)相應建設了公共設施,配套了居民生活設施。

第三章公共服務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公共服務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必須與平改房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確保按時投入使用。具體建設項目由建設規劃部門在開發單位報批項目時,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確定。

第九條改建區域涉及城市道路用地時,道路用地的各類地上附著物補償(國家出讓土地的,包括土地補償)由房地產開發單位承擔,征地費和道路建設費(包括市政管線、照明、綠化等。)的城市道路由財政承擔。

第十條公共服務設施,除設立義務教育學校發生的費用外,由房地產開發單位承擔。

第十壹條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文化體育活動中心等由業主直接使用或者專門為業主提供服務的非經營性公共服務設施,歸全體業主所有;經營性公共服務設施,按國家規定確定所有權,所有權屬於房地產開發單位,可以轉讓。

第四章平房改樓房的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符合本暫行規定的平改房,房地產開發單位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1)村(居)民自住房,置換為村(居)民商店,用於村(居)民自住房配套的公共* * *服務設施,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村集體經濟組織門店或其他住房,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50%收取;

村(居)民自建住宅以外的住房,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70%收取;

(4)商店等非公共設施出售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100%收取,不給予優惠;

2.土地出讓金

以公開競價時的底價為基礎收取7%,超過底價的部分收取100%。征收範圍是改造區域內的所有土地。

3.人民防空費用

在改造範圍內的所有新建房屋中,相當於被拆遷村(居)民主體房屋總面積的部分,可免收人防費;超過被拆除房屋主體總面積的部分,按規定收取人防費。

本規定僅適用於不適用於地方人防工程並繳納費用的平改樓工程。

第十三條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企業用地,納入平改房範圍的,可以享受平改房的優惠政策。

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條平建房項目進入《申報》程序並上報縣政府後,擬改造地區暫停以下事項: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審批;

2.新批準的農村宅基地或其他建設用地;

3.發放營業執照;

4.房屋和土地的租賃或續租;

改變房屋和土地的用途。

第十五條平地安置村民在搬遷土地時,應考慮今後建房的需要。對已經具備發放住房條件的,納入平改房統壹安排,建房費用的收取由村委會或商業開發單位決定。

第十六條參與集體土地平改增的村民壹般不得選擇貨幣補償,個人選擇的不得申請農村宅基地;以舊換新建築的村民,因新建築占用國有土地,不得申請集體農村宅基地;村民出售新樓的,不得再次申請農村宅基地。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單位參加招標、拍賣或掛牌登記,應在縣建設局指定的銀行存入壹定數額的拆遷保證金。保證金按被拆遷房屋重置總價的100%持有,具體金額由國土資源和建設部門、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協商確定。保證金返還開發單位的時間和數額應當在土地出讓說明書中約定。

第十八條城中村平改建築範圍內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占用國有非租賃土地的,該單位占用土地出讓金的收費標準不限於7%,應按公開出讓價格收取。

第十九條新建住宅用地包括村民(居民)安置用地全部為國有土地,房地產開發單位應當為村民(居民)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用的房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改造前,村(居)民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隨集體土地征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房地產開發單位應嚴格按照協議確定的用地或房源比例,優先建設村(居)民自有住房,不準只搞商品房開發或先以預售融資為目的。更禁止將新建的村(居)民自有房屋或者應當拆遷的房屋出售、轉讓、出租、抵押。否則將取消平改房優惠政策,除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外,建設部門將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壹條非村民在改造範圍內集體土地上購買房屋並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手續的,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執行;仍為集體土地的,由村委會處理或與房地產開發單位協商。

第二十二條參與平改房改造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要求。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縣城規劃區國有土地上住宅區平房改造,可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其他城市規劃區的平面建築可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暫行規定由縣建設局牽頭,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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