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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農村電網改造的政策是什麽?

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規範建設秩序,提高中央預算內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村電力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電網,是指縣級行政區域內為農村生產生活提供電力服務的110KV及以下(含用戶電表)電網設施。本辦法所稱農村電網改造升級,是指新建變電站、線路等農村電網設施(原則上不含地下電纜),以及對已運行的農村電網設施進行局部或整體建設、增容和設備更換。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享受中央預算內(國有資本)投資支持和國家農村電網改造貸款償還投資政策的農村電網改造升級。第四條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遵循“統壹管理、分級負責、加強監管、提高效率”的原則,實行各級政府主管部門指導監督、省級電網經營企業作為項目法人全面負責的管理體制。第五條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建設資金按照“企業主導、政府支持”的原則多渠道籌措。中西部地區項目資本金原則上由國家安排,東部地區項目資本金由項目法人籌集。銀行貸款由省項目法人統壹安排,貸款償還按現行政策執行。第六條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實施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七條農村電網改造升級以農村中低壓配電網為重點,兼顧農村電網各電壓等級協調發展。35KV以上農網改造升級工程個數按單項工程、35KV、縣統計。第二章規劃與計劃第八條按照“統壹規劃、分步實施、統籌協調、突出重點”的原則,以滿足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新農村建設需求為目標,制定農村電網改造升級規劃(規劃期為3-5年)。在規劃的指導下,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將分年實施。第九條各省(區、市)農村電網改造升級規劃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編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省級規劃是上報投資計劃和項目安排的依據,應包括以下內容:(1)農村電網現狀(包括歷次改造投資、形成的工程量等。)和存在的問題;(二)農村電力市場需求預測;(三)農村電網改造升級的目標和主要任務;(四)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的布局(落實到縣)和建設(五)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和電價計算。第十條項目法人應根據農村電網改造升級規劃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在組織編制縣級規劃的基礎上,編制企業規劃,並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縣域規劃報省發改委備案。第十壹條規劃實施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省發展改革委應當及時組織調整和修訂,並於每年年底前將調整和修訂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縣域規劃的調整和修改應當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第十二條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根據年度全國農村電網改造升級投資重點和規劃任務,組織編制年度農村電網改造升級計劃。未列入計劃的項目,不得列入年度計劃。第十三條項目法人應按要求制定年度計劃,明確年度農網改造升級的目標、重點、項目和投資要求,項目在縣域內實施,明確建設內容。第三章投資計劃的申報和下達第十四條省級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本地區投資計劃的申報工作。申報前,項目法人應對年度計劃中的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35KV以上的單個項目和35KV以下的縣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並出具批準文件。第十五條開展可行性研究,應當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調查研究項目建設條件,在可靠詳實的資料基礎上,對項目的技術、經濟、環境、節能、建設和運營管理等進行分析論證,並作出可行性研究報告。第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確定中央預算內年度投資支持重點,省級發展改革委按要求報送投資計劃申請報告。投資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上壹年度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二)實施本年度計劃的必要性;(三)本年度計劃的實施目標,包括改造、供電能力和可靠性;(4)本年計劃總投資(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法人自有投資、銀行貸款等。),並按電壓等級列出所需投資;(五)按電壓等級列出的本年度計劃建設規模;(6)詳細的項目清單,列明項目數量、涉及的縣級行政區數量以及每個項目的投資和主要建設內容。35KV以上項目應明確位於施工現場,35KV以下項目應明確位於縣級;(七)本年度計劃完成時間和進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應附有銀行貸款承諾函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第十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從以下方面審核各省(區、市)上報的投資計劃。(壹)符合中央投資的使用方向;(二)符合中央投資安排原則;(3)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全有效;(四)項目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五)上壹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六)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八條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後,下達農村電網改造升級投資計劃,明確各省(區、市)、各項目法人的建設規範、投資、項目和完成時間。第十九條投資計劃下達後,省發展改革委應當及時向項目法人發布。分解計劃應明確建設規模、投資和具體項目,並與投資計劃保持壹致。第二十條項目法人應根據計劃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並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第二十壹條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投資計劃組織實施項目,不得變更。確需調整變更的,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變更手續。第四章項目實施第二十二條投資計劃分解下達後,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開展初步設計。35KV以上單項工程和35KV以下縣城項目編制初步設計報告,並報省發改委備案。第二十三條農網改造升級資金要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封閉運行,嚴禁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資金。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二十四條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執行招投標法及相關規定。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程進度,10KV及以下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可由項目法人通過競爭性談判選擇熟悉當地情況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費用將嚴格按照20KV及以下配電網建設預算編制計算標準收取。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應實行項目監理制。10KV及以下單項工程監理單位可采用捆綁招標方式選擇。實行項目監理制確有困難的,項目法人必須切實負起責任,制定並落實相應的施工質量保證措施和監理措施。第二十五條表箱和電能表改造投資納入投資計劃,其表線和設施由農戶提供合格產品或出資改造。項目法人及其他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違規向農民收費,嚴禁強制農民出資。第二十六條項目法人應當建立省、市、縣三級農網改造升級工程檔案,按照有關規定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從工程設計到竣工驗收的文件資料。第二十七條農村電網改造升級投資計劃和項目實施應按計劃完成。如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進展緩慢、影響項目實施的嚴重情況,項目法人應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情況,說明原因,提出改進措施。第二十八條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完成後,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及時組織對本省區域內的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進行整體竣工驗收,驗收報告應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項目法人負責單項工程驗收,驗收報告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第二十九條農村電網升級改造項目完成後,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時進行驗收總結,並組織後評估。第三十條項目法人應當做好改造升級後農村電網的運行管理工作,降低運行維護成本,提高運行管理水平,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可靠的供電服務。第五章項目調整和變更第三十壹條國家下達農村電網改造升級投資計劃後,不得隨意變更項目。項目確需調整變更的,投資計劃下達成的省域投資規模不得變更,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得減少。第三十二條35KV及以上項目確需變更的,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由項目法人向省發改委申請調整,並提交新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省級發展改革委審批後予以批復,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第三十三條10KV以下項目以縣為單位,投資規模發生變化,或建設規模變化超過5%的,需重新審批;建設規模變化不超過5%的,由項目法人負責調整,並向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第六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加強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和投資管理,加強對農村電網改造計劃和項目實施的監管,加強對農村電網改造升級資金和還貸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確保實效。第三十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對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進行檢查。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能進行監督檢查。各級發展改革委要督促項目法人落實投資計劃,抓好項目實施。第三十六條項目法人應積極配合中央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農網改造升級項目的驗收、檢查和審計工作。加強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三十七條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實行定期報告制度。項目法人應在年中和年末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計劃和項目執行情況。投資計劃實施後,省級發展改革委應及時總結計劃和項目的執行情況,包括目標完成情況和實際工作量,並形成詳細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法人應當對其提供的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省發展改革委應當對項目法人提供的數據和資料進行必要的審查、檢查和核實,並對其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第三十八條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視情節輕重責令其限期整改。在通報批評中,暫停項目建設,核減、收回或停止中央投資,並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壹)提供虛假資料和情況騙取中央投資的;(二)違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項目前期工作的;(三)挪用、截留或滯留中央投資,以及農網改造升級資金未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封閉運行的;(四)擅自調整和變更投資計劃和項目,以及調整和變更幅度較大的;(五)無正當理由,不實施建設或者不按時完成建設的;(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第三十九條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疏於管理,或者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咨詢機構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個人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四十條省級發展改革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區、市)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第四十壹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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