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3.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的民事和行政犯罪;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判決、裁定的執行;仲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判決、裁定執行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以受賄罪實施前三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數據:
玩忽職守罪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壹,瀆職罪是為了懲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的行為。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這類犯罪,其他人員不能。
2.在實踐中,這類犯罪都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國家權力,或者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國家權力而違反職責。
我國現行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濫用職權罪的主觀過錯。基於我國現有刑法體系的要求、立法價值和司法實踐的需要,過失不能成立
濫用職權罪,濫用職權罪的主觀方面應包括“故意添加實質內容的復合犯罪形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我國現行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學界對這壹問題的看法也沒有達成* * *認識。
《刑法總則》第14條和第15條規定了兩個主觀罪過,即故意和過失,並在理論上進壹步劃分: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對社會有害的後果,並希望這種後果發生的故意,定義為直接故意;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有害後果而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定義為間接故意。
過於自信的過錯定義為預見到該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且相信這種後果是可以避免的過錯;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的過失,定義為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