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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法典化思維的歷史淵源、現實利弊及矯正

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從清末壹直延續到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主要原因是:中國現代社會的轉型;中國法律傳統的歷史選擇;法典化浪潮對大陸法系的影響;急功近利法典化的必然結果。

民法法典化壹直是學術界研究的焦點和熱點。分析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進程,探討其原因,有助於我們更好地把握民法法典化的方向和中國民法典的命運。筆者試圖分析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原因,以期對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研究有所裨益。

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簡史。

1907年9月,清廷任命沈家本、於連三、英睿為修律大臣,參考他國法律,體察國內民情,主持民法修訂。1911年8月,法律博物館修訂完成《大清民法草案》,史稱壹草。它仿照德國、日本民法典的體例,分為總則、債、物、親屬、繼承五個部分,共33章,1569條。這部民法草案雖因清朝原因未能頒布,但其“潘德克頓制”的民法編纂模式打破了中國法制“諸法合壹,民刑不分”的舊體例,其編纂體例和模式確立了中國近代民法發展的基本方向,從而深刻影響了中國法制的演變。“可以說,《大清民法草案》是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運動的真正開端。”[1]169

民國北京政府時期,修律館以《大清民法草案》為藍本,於1925~1926編制了《民法二次草案》。民法二審稿分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部分,1320條。由於北洋軍閥割據和政局動蕩,該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成為民法典。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次年在立法院成立民法起草委員會。1929~1931年,民法總則、物權、債務、親屬與繼承、第* * 9章、第1225條五部分相繼頒布實施。這就完成了我國歷史上第壹部正式頒布的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最終實現了始於清末的中國近代民法的法典化。

二,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原因

為什麽中國近代民事立法走上了大陸法系法典化的道路,而沒有選擇英美法系的判例民法模式?回顧中國近代民法的法典化進程,我們認為主要有以下原因:

1.當代中國的社會轉型

近代中國經歷了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變。隨著社會的歷史轉型,中國的法律制度也在發生演變。法律制度是壹個國家社會生活狀況的集中體現。反映了壹個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的基本情況。正如龔丕祥所說,“推動中國法律改革的主要源泉來自中國社會不斷變化的經濟和政治條件。在這些條件的綜合作用下,形成了中國法律改革的運動能力和方向[2]165因此,分析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原因,也應該將其置於這壹歷史轉型之中。

現代社會的轉型是中國現代民法法典化的源頭。經濟上,1840鴉片戰爭後,外國資本主義經濟的入侵,使中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逐漸瓦解,商品經濟迅速發展。適應自然經濟的“民法刑法不分”的封建法典已不適應商品經濟迅速發展帶來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新變化,迫切需要制定民法來調整和維護民事法律關系秩序。政治上,中國現代社會由中央集權政治體制向現代民主政治體制轉變。“191爆發的辛亥革命,結束了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 * *政體。[

辛亥革命的成果雖然被北洋軍閥竊取,但它始終以建立資產階級共和國為政治目標,以民主、自由、平等和保障人權為價值取向和導向,在實踐中切實引進和借鑒西方民主和制度,使民主法制觀念深入人心。[3]27-28“對於法典的編纂,政治因素必須是重要的,而當法典問世時,必須有壹個適當的政治環境。”[4]145因此,民主法制觀念的逐漸普及,民主政治制度的確立,為中國近代民法的編纂提供了政治保障。文化上,中國現代社會從封閉、單壹、僵化的傳統文化轉變為開放、多元、批判的現代文化。“在中國獨特的社會土壤中,出現了專制主義、義務本位、禮刑合壹、等級觀念、宗族主義、權力崇拜等特殊的文化現象。當我們觀察這些文化現象時,會發現它們恰恰與以民主、權利、自由、平等、個人主義、法治為基礎的西方私法文化格格不入。”[5]18中國傳統文化缺乏私法觀念,民法法典化就是要改變這種狀況,在中國人心中樹立民法和私法的觀念。傳統文化向現代文化的轉型是中國現代民法法典化的文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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