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按照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考核、資格認證、等級證書發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各類體育健身站、醫院等場所指導社會體育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等級的社會體育指導員資格。第五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基層文化體育組織應當利用節假日和農閑時間,開展適合不同層次、不同年齡的居民和村民的多種形式的體育活動。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多種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為舉辦群眾性體育競賽創造條件。第六條學校應當開展適合學生特點的多種形式的體育活動,認真落實《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實施辦法》規定的達標活動和運動員分級制度。每學年舉辦1小時以上以田徑項目為主的全校性體育運動。
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條件的學校應當建立學校運動隊,開展課外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體質健康狀況的監測,定期進行體格檢查、體質狀況分析和改善體質狀況的指導。第七條各級體育組織應當遵循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選拔運動員、聘用教練員、選拔裁判員、組建運動隊。對運動員、教練員和裁判員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以及遵紀守法和職業道德教育。
運動隊的訓練和管理要嚴格、科學、文明。第八條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組建和聯合辦學運動隊,開展培養優秀體育後備人才的訓練。
鼓勵建立各類體育俱樂部,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俱樂部進行監督和指導。第九條國家安排在本省舉辦的體育競賽,按照國家授權管理。
省綜合性運動會每四年舉辦壹次,由省體育行政部門和承辦運動會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市縣也要定期舉辦綜合性運動會,由本級體育行政部門和具體承辦運動會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第十條充分發揮各級體育總會聯系和團結單項體育協會、運動員和體育工作者的作用。各單項體育協會管理運動的普及和提高,管理運動競賽和訓練;受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委托,組隊參加國內外體育比賽。第十壹條各級單項體育協會應當根據協議,將本項目運動員在上級單項體育協會進行註冊。註冊運動員可根據國家和省體育行政部門的規定代表本地區參加相關體育競賽。第十二條運動員的流動性實行有償轉讓。運動員跨省流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向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三條競技體育應當依法管理,公平競爭,提高水平,確保安全。體育競賽的組織者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應當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運動員必須嚴格遵守比賽規則,教練員必須文明授課,裁判員必須按照裁判規則公正裁判。體育運動中嚴禁使用禁用藥物和方法。第十四條優秀運動員和退役優秀運動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入學和深造的相關優惠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排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為本省做出突出貢獻的退役運動員。第十五條各級體育、市場監督管理、專利、版權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護本行政區域內舉辦的重大體育競賽的名稱、徽記、旗幟和吉祥物。第十六條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對以健身、競賽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對體育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第十七條具體體育活動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