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以下簡稱網信辦)發布《關於下架“滴滴出行”App的通知》,7月9日,網信辦發布《關於下架“滴滴企業版”等25款App的通知》。兩份通知均表示,相關app存在嚴重的非法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問題,網信辦已通知app store下架相關app,並要求相關運營商嚴格按照法律要求,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社會的不斷進步,特別是電信、互聯網、數字化、人臉識別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開啟了“萬物互聯”的新時代,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然而,凡事有利有弊。信息技術的發展也造成了大量的個人信息泄露。各種推銷、騷擾電話、垃圾短信、詐騙信息層出不窮,並依靠這些非法泄露的信息進行精準投放,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困擾,引發了對個人信息泄露的深深焦慮和擔憂。
隨著互聯網和智能手機的普及,各種軟件和app可以說是非法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的“重災區”。公開報道顯示,雲滿滿、貨車幫、BOSS直聘等app,悅跑圈、咕咚、Keep、華為、小米、咪咕善跑等主流運動類app,科大訊飛輸入法、QQ輸入法、搜狗輸入法、360手機衛士、360搜索和360瀏覽器、Tik Tok、微信讀書等知名軟件和app均不同程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更有甚者,壹些單位或個人竟然將自己獲取的大量個人信息出售牟利,圍繞個人信息已經形成了壹條黑色產業鏈。
中消協的壹項研究顯示,85.2%的公民都有過個人信息泄露的經歷。這些個人信息的非法收集和不當使用,不僅不同程度地損害個人利益,而且對國家安全構成重大威脅。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安全法》,專門有壹章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如何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網絡運營商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的原則;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應當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或違反合同規定收集或使用個人信息;不得披露、篡改或銷毀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采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損毀或者丟失。
為保護兒童個人信息安全,促進兒童健康成長,2019 10 1生效的《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條例》對兒童個人信息安全保護作出了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作為我國民法領域的基本法,系統確立了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明確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民法典》第111條鄭重聲明“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該條還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獲取並保證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他人個人信息。”
我國刑法從刑罰角度保護個人信息。
刑法專門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而且數據安全法在今年6月10正式頒布,個人信息保護法也已經進入全國人大的審議程序。應該說,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網已經越織越密。
需要指出的是,“光有法律是不夠的”。即使已經形成法律體系,個人信息的保護依然任重道遠。“滴滴出行”事件提醒我們,加強政府監管、促進行業自律、增強個人保護意識同樣不可或缺;只有各方形成合力,個人信息保護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作者簡介
張永華百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百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副主任,從事民商事業務,尤其擅長房地產建設、金融、公司法律事務和涉外法律事務。善於跳出常規模式,另辟蹊徑,為客戶提供最佳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