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格式)
第壹條根據《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經協商達成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合資企業。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納稅,合法經營。
第三條企業名稱:
第四條合夥人姓名:
第五條* *合夥人出資
第六條本協議的規定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壹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七條企業經營場所:
第八條合夥企業的宗旨:
第九條經營範圍:(註:根據實際情況詳細填寫。)
第十條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姓氏和住所
第十壹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作夥伴貢獻
模式投資金額
(萬元)出資權屬
出資證明
期限占出資總額的比例
第十二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按照下列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可以根據合夥協議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以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或者壹定時期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方式決定。
第十三條合夥事務的執行
1.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委托合夥人是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不參與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並按照約定向其他不參與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的執行情況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利潤歸全體合夥人所有,由此產生的損失或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2.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單獨執行合夥事務時,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中止事務的執行。如有爭議,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受托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委托。
第十四條準入和退出
1.新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將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告知新合夥人。
2.新合夥人享有與原合夥人相同的權利,承擔相同的責任。新合夥人加入合夥企業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壹)退出合夥協議的原因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三)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企業的;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前提下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第十五條解散和清算
1,該企業已發生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使合夥企業無法存續,
合夥協議終止時,合夥人的合夥關系消滅。
2.企業解散,終止經營資格時,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能從事與清算活動有關的部分活動。
3.企業解散後,清算人應當清理和清償企業的財產、債權和債務,處理壹切未了結的事務,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的主要職責:
(壹)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還清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清算結束後,由全體合夥人制作清算報告,簽字蓋章,並於15日內報送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夥人因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應當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夥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夥協議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有合夥人簽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