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關系中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是什麽?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被贍養人生活費最高法院關於個人損失的解釋:1。城鎮居民供養生活費(以下數據僅指受害人作為唯壹供養人的補償指標)。
a年齡X≤18年:元*傷殘系數*(18-X)年=元。
b年齡60 ≤X≤75歲元/年× (80-x)年=元。
c年齡X≥75歲元/年× 5年=元
2.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以下數據僅指受害人作為唯壹被撫養人的補償指標):
a年齡X≤18年:元*傷殘系數*(18-X)年=元。
b年齡60 ≤X≤75歲元/年× (80-x)年=元。
c年齡X≥75歲元/年× 5年=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傷殘賠償的解釋;
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傷殘等級補償系數
註:《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殘疾評定》(GB18667-2002)3.6分類:本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殘疾狀況,將成都市分為10,從1 (100%)到10。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
參照地方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2.勞動關系中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什麽?
1,醫藥費
醫療費用的賠償壹般應以當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為依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鑒定。
當地治療醫院壹般指靠近受害人居住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的醫院。
如果受害人已經在距離基本相同的幾家醫院治療過,壹般應確定第壹家醫院的醫療費用,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其他特殊情況除外。
應由醫務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壹般不予補償。
如果受害人對同壹科目重復檢查,結果相同,原則上只確定第壹次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實需要再進行壹次檢查的除外。檢查結果不壹致的,確定診斷前的檢查費用。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費用不予補償。
被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者觀察的,應當補償費用。但出院通知發出後延長住院時間的,或者因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延長期間的住院費用不予補償。
受害人因與損害有關的必要補救治療而支出的費用應得到補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賠償已經治療的費用外,需要繼續治療的費用,經相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可以壹次性支付;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也可以在處理完畢後告知被害人另行起訴。
2.損失的時間費用
被害人曠工日期應當根據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實際誤工日期小於休假證明的,以其實際誤工日期確定;遲到實際工作日期多於請假證明的,壹般按請假證明確定。
如果受害人確實需要休養但沒有休假證明,可以在咨詢法醫或治療醫院後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基金和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補貼。
獎金按照受害人上壹年度的人均獎金計算。獎金稅超過起征點的,應當限定起征點。被害人在被害前由於自身原因沒有獎金收入的,不計算第二次獎金。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或者受害人是承包人、個體工商戶的,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上壹年度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情確定。依法應當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當以稅票為依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應當賠償實際減少的收入。
如果受害人是正在另找工作的退休人員,誤工費的賠償可按下列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實際減少的收入予以補償;
(2)違反政策法律的,不予支持賠償請求。
被害人無勞動收入,請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人確實無力承擔家務勞動而導致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以酌情給予經濟補償。
被害人實際收入超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的,按照三倍計算。
3.食物費用
住院夥食補助費按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補償。
4.護理費用
被害人被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壹般應通過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進行鑒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應當補償其護理費用。
哺乳期間,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傷程度和恢復狀況,咨詢治療醫院後決定。
壹般有壹兩個護理人員,除非真的有必要。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可以按照本意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費賠償。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計算護理費補償。
3.員工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性質是什麽?
從詞義上看,字典對“就業”的定義是:付錢讓人為自己做事。員工個人,顧名思義,本質上是壹種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與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相同。它是壹種基於雇主和雇員之間相互協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這種關系的前提是雙方的書面合同或口頭協議。在學術界,有壹種觀點認為勞資關系是不平等的,原因是勞動者的工作是由用人單位分配或安排的,而不是由勞動者的意誌決定的。作者不這麽認為。因為勞動者之所以接受用人單位的指派或安排,是因為雙方存在基於平等主體的合同約定。根據合同約定,勞動者的主要義務是接受用人單位的分配或安排。因為簽訂協議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雙方的法律地位必然是平等的,不存在壹高壹低的現象。從《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賠償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最終目的是民事權利和義務。因此,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在法律性質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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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