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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機動車洗車場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機動車洗車場管理,保護合法經營,規範車輛清洗經營活動,根據《雲南省道路運輸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洗車場的經營、管理、監督和服務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清洗站,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配備車身清洗美容、洗車水循環過濾、排水、汙水處理等設施設備,主要從事有償機動車清洗的機動車清洗服務場所。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動車洗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培育和扶持機動車洗車行業的發展。第五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經營機動車洗車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機動車洗車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和服務。

發展改革、規劃、工商、環保、雲南管理、水務、城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洗車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機動車洗車場的設置和經營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節水、節能和環保的原則。第七條機動車洗車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在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清洗服務標準,協助做好機動車洗車場的管理工作。第八條鼓勵機動車洗車經營者投資建設科技創新、環保的洗車系統。第二章規劃和運營條件第九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環境保護、雲南管理、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綜合交通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建設需要,編制本市機動車洗車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十條工商、環保、雲南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機動車清洗站專項規劃進行機動車清洗站的審批。禁止在下列區域經營機動車洗車場:

住宅建築;

(二)城市快速路和主幹道兩側紅線控制區內;

(三)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核心區、水源保護區;

(四)未進行機動車清洗服務專項設計和改裝的臨街店鋪;

(五)禁止設立機動車洗車場的其他區域。第十壹條開辦機動車洗車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場地、設施和設備;

(二)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操作規範;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保潔服務人員;

(四)符合環境保護、排水、節水、環境衛生等相關要求。第十二條機動車洗車場應當分為洗車區、洗車區和等候區。其中,洗車區應設置在室內或封閉場地,有防滲硬化地面和截水溝。

機動車洗車場應當使用再生水或者安裝使用循環水設施和節水型清洗設備,安裝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汙染治理設施,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沈澱、回收等設施設備。第三章備案登記管理第十三條本市機動車洗車場實行備案管理。

從事機動車清洗服務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機動車洗車場備案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及環保、水管理、排水、節水等部門的審查意見或批準文件;

(三)場地使用(含出租)證明材料;

(四)洗車汙泥的清除和處置措施;

(5)機械設備清單;

(六)從業人員名單;

(七)安全生產責任、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操作規範。第十四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收到備案材料時,應當審查備案材料是否齊全。

備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發放《雲南省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並告知相關部門。第十五條禁止轉讓、出租、出借《雲南省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登記證》。第十六條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七條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60日前告知消費者,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公告,並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終止經營手續,交回《雲南省道路運輸相關經營備案證明》。第四章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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