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雙規”的適用範圍
“雙規”的適用範圍涵蓋兩個方面:壹是使用“雙規”的機關。根據中共中央紀委做出的相關政策解釋,有權使用“雙規”的機關只能是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部門。二是“雙規”適用的對象。針對這壹問題,中央紀委在不同時期作出了不同內容的若幹解釋。原來的規定是可以適用於違紀案件的所有當事人(包括非黨員),但隨著近年來紀檢部門在反腐敗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雙規”的曝光率越來越高。中紀委對“雙規”的適用範圍要求越來越嚴格。現行規定是只能適用於黨員,同時特別要求被“雙規”的黨員必須立案。也就是說,現行的“雙規”只適用於違紀需要接受調查的黨員。
三、“雙規”程序的運用
“雙規”的壹般程序是,承辦黨員違紀案件的紀委調查組通過案件初查掌握被調查對象的壹項或多項違紀事實後,向紀委常委會提出“雙規”建議,經紀委常委會同意後方可采取“雙規”。但是,特殊人員必須得到任命機構的批準。比如直屬部門負責人、政府局負責人的“雙規”,必須報同級黨委批準。涉及同級的,黨委成員必須向上級紀檢部門報告,移送上級紀檢部門管轄。中央委員必須報中央委員會批準。目前,壹些地方的紀檢部門對“雙規”的審批程序進行了更嚴格的調整。比如,湖南從市紀檢部門拿到了“雙規”的審批權。
第四,實施“雙規”
“雙規”由承辦案件的調查組執行。壹般是從辦案的紀委抽調兩名工作人員來“陪”被“監管”人員。名義上是照顧被監管人員的飲食起居,實際上是守護被監管人員,防止其與外界接觸或自殘自殺。“雙規”的地點壹般選擇在城市郊區,交通便利,環境安靜,甚至在具備上述條件的居民家中。根據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規定,嚴禁使用司法機關的拘留場所。“兩規”費用根據地區經濟水平、“雙規”條件和涉及人群的級別而有所不同,市縣壹級壹般控制在每天100至200元的標準。費用負擔按照“個人問題個人負責,單位問題單位負責,沒有問題紀委負責”的原則處理。被監管人員在被“監管”期間的主要任務是回憶違紀行為,撰寫說明材料。業余時間可以看電視,夥食水平和隨行人員壹樣。除了失去自由,不能與外界聯系外,被“管制”人員的待遇與被采取行政或司法強制措施的人員並不相同。此外,被調節人員被“調節”後,辦案紀檢機關應當告知被調節人員所在單位紀檢部門。並且單位紀檢人員會通知“被雙規”人員的家屬,但“雙規”的地點和原因是保密的。被處分人員的人身安全由辦案機關負責(目前全國已發生多起被處分人員自殺,紀檢機關進行經濟賠償的案件)。
動詞 (verb的縮寫)“雙規”的特征
(壹)“低強制性”
“雙規”這個詞是作者發明的,之所以發明壹個詞來形容“雙規”,是因為“雙規”具有壹些其他強制措施所不具備的獨有特征。雖然“雙規”就制度本身而言,是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組織紀律,但“雙規”實施後,可以通過客觀條件強行限制被監管人員的人身自由。但“雙規”作為壹種強制措施,缺乏必要的強制手段——紀檢部門的工作人員無權使用拘傳、逮捕,也無法通過其他行政機關的強制手段控制其人身自由。壹旦遇到拒不配合的對象(比如沒有紀委通知就到達指定地點的,或者強行離開指定地點的),辦案人員只能“望洋興嘆”了!因此,“雙規”是壹種“信心不足”的“低強度強制措施”。然而,就是這樣的“底氣不足”和“雙規”,在近年來的反腐敗鬥爭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其中壹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被監管人員與企業之間的利益聯系...利益越多,“雙規”順利實施的可能性就越大,因為這些人經不起背離組織,給自己造成巨大損失。比如,黨員作為國家機關中的領導和黨員;另壹方面,利益聯系越少,“雙規”對他們的現實約束力就越小。比如黨員、農村黨員,不具備國家公職人員身份,因為不服從組織決定,在現實利益上的損失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在黨員中適用“雙規”的比例遠遠高於在普通黨員中適用的比例。同時也證明了作者的觀點。
獨特的政策
稍微有點法律知識的人都知道,政策的穩定遠沒有法律的穩定。“雙規”的基礎是政策...以及《中國市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條例》的規定。與其他規範性文件相比,它充其量只能是壹部部門規章。此外,它的規定與現行法律有許多沖突。註定不能直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同時,“雙規”在全國範圍內更公開的使用是在紀委、監察局合署辦公1994之後,據說是在得到壹把手書面批示後才推廣使用的。可以說,“雙規”是在特殊歷史時期臨時啟用的特殊手段。
(3)半開放性
這方面我不想做太多的理論分析。我只想舉兩個簡單的例子。壹個是在中央媒體上,幾乎沒有某個領導被“雙規”的新聞,但是某個領導被抓的新聞卻隨處可見。又如,在中共中央紀委編著的各種版本的紀檢監察業務學習資料中,對“雙規”的理論解釋基本都是壹筆帶過。我想妳們都知道這兩個現象意味著什麽。
動詞 (verb的縮寫)“雙規”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說到這個問題,我還是舉個例子。1998年以來,全國查處了90%以上影響較大的職務犯罪。從陳希同案、案、程案、湛江走私案、廈門走私案,到最近曝光的湖南婁底市常務副市長貪汙受賄案,“雙規”無所不用其極。“雙規”既控制了涉案對象,也排除了合謀的可能。其沒有時間限制的特殊規定,也在很大程度上粉碎了涉案對象的僥幸心理,足以使其就範。因此,“雙規”成為公職人員心目中最有效的監督武器。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雙規”的對象主要是黨內實權人物,即公職人員和領導。我個人認為,在這個體制轉型的腐敗高發期,對這種擁有特殊權利的特殊人員,運用特別嚴肅的監督手段,是壹個極其有力和寶貴的武器。特別是通過近幾年的實際運用,我國各級紀檢系統積累了很多“雙規”的寶貴經驗,制定了很多行之有效的配套制度,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其負面效應。因此,我認為當前的當務之急是對“雙規”措施進行修改和完善,如制定相應的救濟制度,使其盡快合法化,以充分發揮“雙規”在打擊職務犯罪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