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3年,英國維多利亞女王被槍擊,但她沒有被擊中。經過調查,法院認定槍手精神失常,他被判無罪。女王覺得很委屈“他壹定有罪,我親眼看到他開槍”,但法官仍然只判槍手進精神病院,而不是監獄。
這是壹個發生在131年前大西洋東岸的故事。由於女王陛下的權力和尊重,法官拒絕違反法律,因為沒有個人和具體的正義,就不會有群體正義,也永遠不會有抽象的正義。131年後,在太平洋西岸的中國,出現了許多與上述故事相反的故事──用所謂的抽象正義否定具體正義和個人正義的故事,這裏的首席大法官甚至為此發出了響亮的聲音,威脅正在被執行死刑的夏俊峰,將來還會繼續被執行死刑:
“這種人不殺是很危險的!”
這是現任最高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周強日前在談及引起廣泛爭議的夏俊峰案時說的話。他說,“夏俊峰是個攤販,打死了兩個城管,重傷壹個。但是,就因為夏俊峰是個攤販,對方是個城管,大家就對城管有偏見,所以有些人,甚至社會上的壹些大V,鼓勵說這個人不能殺,但是這種人不殺是很危險的,就像兩個人關起門來吵架,妳殺了人。如果這也是正當防衛,這個社會就亂了。”周強借此機會強調了公正司法的重要性。
問題是,什麽是公平正義?把他認為會造成“混亂”和“非常危險”的人全部殺掉,是否如周強大法官所說,是正義?
當我們談到壹個具體案件的司法公正時,會涉及到很多司法程序的具體細節。只有所有細節都經得起保障人權標準的檢驗,才能對案件的司法公正給予正面評價。因此,當我們談論司法公正時,它必須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壹定要語境化,不能空洞。
具體到夏案,原本嚴格的司法程序應該是這樣的:檢方通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質證程序,排除了夏俊峰除故意殺人以外的所有可能性——這些可能性包括過失殺人、故意傷害致死、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包括防衛過當而不處罰、防衛過當而處罰),法院可以認定夏俊峰犯故意殺人罪。這就是刑事訴訟中排除合理懷疑的原則。
然而,在夏案中,檢方和法院從壹開始就在有罪推定的基礎上迫害夏俊峰。壹個明顯的程序不公是,壹審辯護律師向沈陽中院提出申請,要求允許史、丁玉林、商海濤、、賈、傑森等6名證人在法律有效期內出庭作證,但沈陽中院以無視不作為的方式駁回了這壹請求,使得案件的司法程序始終偏向被害人,掩蓋了其可能存在的重大過錯。這種違反程序的行為壹直持續到二審和死刑復核階段。
不管中國的刑事訴訟法,甚至沒有賦予每壹個被告人沈默權──這是長期以來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基本訴訟權利,也就是刑事訴訟法本身,在中國未能越過人權保護線,這也是壹個存在重大程序缺陷的不公正案件。
就是這樣壹個存在重大程序瑕疵、毫無公正可言的案件,被強描述為“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將城管涉嫌非法拘禁夏俊峰、涉嫌暴力侵害夏俊峰說成“兩個人關起門來吵架”,從而說所謂“這種人不殺是很危險的”,與首席大法官的身份和素質極不相稱。
雖然在司法不獨立的中國,首席大法官不過是壹個名義上的空標簽,但在憲政國家的憲政史上,司法獨立作為憲政最重要的制度設備之壹,壹直以來不僅僅是制度的設計,更是法律不懈追求和努力的產物。在此期間,尤其是在轉型時代,法官通過具體案件抵制各種勢力幹預司法,始終處於司法獨立史上的最前線。
在今天的中國,來自黨權的控制和幹涉壹直是司法不能獨立的第壹原因。與這個因素相比,其他勢力幹預司法獨立的嚴重程度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比如所謂的“民憤極大”等輿論。即便如此,縱觀各國法治史,我們仍然可以看到,真正熱愛司法的法官不可能完全向來自各方面的幹擾勢力低頭。除了早在13世紀英國王座法院的布雷克大法官寫下的著名諺語“壹個國王不受制於人,而是受制於上帝和法律”之外,406年前的英國也曾就此發生過著名的爭論,不服從英國國王詹姆斯壹世的柯克大法官在英國法律史上留下了壹句著名的妙語,“...陛下並不精通英格蘭王國的法律。法官要處理的案件往往涉及到臣民的生命、遺產、動產或不動產。只有自然原因處理不好,需要人為原因。法律是壹門藝術,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壹個人才能對它有所了解。”
這成為法律職業化運動中重要的歷史篇章之壹。在1617年,在著名的工資代理案中,國王——或詹姆斯壹世——致信12名法官,要求他們在與自己協商之前停止審判。其他11名大法官都表示願意行動,只有柯克大法官回答說:“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我願意。柯克大法官後來被解職,但他說:“我不想做國王要求我做的事。"法官不應應國王的要求推遲案件的審理。"
這些法律史上的著名故事表明,司法獨立從來不是任何人賦予的,而是壹步壹步、汗水甚至鮮血贏得的。
日本近代的司法獨立也經歷了艱辛的鬥爭。1891年,也就是《帝國憲法》頒布剛剛兩年,正在日本訪問的俄國皇太子尼古拉在大津被日本民族主義者津田三藏打成重傷。大津事件造成的嚴重外交壓力,使得日本政府多次向最高法院(大法院)施壓,要求他們判處津田死刑。雖然憲法剛剛實施,各方面的制度建設剛剛起步,但大法院院長二島錢偉絲毫沒有忘記自己的職責,每次都以“司法獨立,不受政府命令”為由拒絕,最終津田被判無期徒刑。這起案件,正如日本作家山本剛二在《最高的故事——日本司法50年》中所稱贊的“小島康譽總統以勇氣和睿智捍衛了司法獨立”,百年來壹直像壹盞明燈在日本法院的歷史上閃亮耀眼。
事實上,即使是在憲政體制成熟的國家,各種勢力對司法獨立的幹預也是屢見不鮮,尤其是來自行政部門的權力幹預,以至於當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違規提名自己的總統時,總統們往往會後悔,甚至詛咒。比如杜魯門咒罵提名到最高法院的克拉克大法官,說“毫無疑問,湯姆?克拉克是我最大的錯誤”,甚至破口大罵“他是個愚蠢的混蛋”;老羅斯福痛斥被他提名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霍姆斯。“我可以用香蕉刻壹個法官,比他更有骨氣!”霍姆斯大法官被公認為美國歷史上為數不多的最偉大的大法官之壹。幾乎所有的美國總統都經歷過他們提名的大法官的“背叛”,這是大法官保持司法獨立而不徇私的極好例子。
司法往往被視為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壹個國家的最高司法機關往往被視為這個國家所珍視和倡導的壹些倫理觀念的最嚴肅的表達,是捍衛法治精神和表達人權觀念的先賢祠。雖然最高法院及其大法官所享有的權力是壹種“既不是錢也不是劍”的被動權力,但其最終的裁判權使其具有了特殊的神聖意義。正因為如此,首席大法官的壹言壹行往往代表著壹個國家司法的內在品質。
當周強大法官說“殺這樣的人是很危險的”時,他已經忘記了自己對於正義、公正、正義的權力和責任,回到了把正義當作階級鬥爭的工具和黨權的刀子的混亂身份,甚至違背了壹個法律人應有的基本信念:正義和善良。這是壹個正常法治國家的法官不能說的。這類話語中蘊含的維穩思維,充斥著無視個體正義、踐踏個體人權的集體主義思維,具有劇毒性,嚴重背叛了司法的特定正義品質。
在沒有司法獨立的中國,當首席大法官確實有很多約束,很難完全符合法治精神。這也意味著需要具體法律人的努力,尤其是各級法官爭取司法獨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有特別的義務堅定立場。即使在惡劣的制度環境下,我們也無法公開維護法治精神,無法直接對各種破壞法治的勢力說不。至少,我們可以盡量保持沈默,而不是打擊尚未建立法治精神的民眾。這是底線,如果妳不想直接從首席大法官變成法治的首席殺人犯和人權的首席踐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