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商業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企業法》,國家所有權和企業經營權是分離的。國有商業企業作為法人,具有商法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後,可以在其經營範圍內依法從事各種商事活動。它們是目前中國最重要的商業實體,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根據l992年《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有商事法人自主進行生產經營決策,根據市場需要生產和銷售商品並向社會提供各種服務,享有產品銷售、物資采購、進出口和資產處置的自主權利。它們具有完全獨立的法律人格,作為商事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獨立承擔其經營行為的法律後果。
2.集體商業人。集體商業人是指由公民或集體單位組成的集體商業組織。城鎮中常見的生產、服務、銷售的合作社和合作商店,屬於集體商法的範疇。根據合作社章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成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從事商事活動,依照商法的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企業的利益由集體組織成員共享,企業的債務作為商法由集體組織獨立承擔。作為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集體商事法學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3.合資法人。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組織出資設立並進行工商登記的商業企業組織。中國民法通則;“企業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合資組建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應當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合資企業的法人是獨立的經濟實體。壹旦在工商註冊成立,就在法律上獨立於出資的法人組織而存在,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合營各方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合資各方的意誌只能通過合資商事法學家的組織來表達。合營各方不能以自己的商事主體的名義,在合營企業與任何第三方的商事法律關系中直接行事。合資商事法學家獨立實施商事行為,並承擔其商事行為的法律後果。
4.私人商人。私人商事法人是指通過私人投資經營取得法人資格,並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責任的商業企業。私人商事法學家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出現。投資者必須私人擁有兩項或更多資產,並雇傭八名或更多員工。私人投資者以其出資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本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私營商事主體作為獨立的商事主體,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依法獨立從事商事活動,其依照商法享有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5.外國法人投資者。即外商投資、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企業組織。在中國現階段是指中外臺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申請法人登記,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在官網載明的名稱;(二)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四)有符合中國法律的註冊資本;(五)有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經營範圍;⑥具有健全的會計制度,能夠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外商投資企業受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調整,作為我國的商事人,也必須受我國相關商事法律法規的調整。作為商主體,外商投資的商事人。在其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在中國境內開展的經營活動,與中國其他商法人壹樣,受法律保護。中國正在申請恢復關貿總協定締約國的地位。壹旦我國恢復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對外開放的深度和廣度將進壹步擴大,外商投資企業人士與我國其他商業主體之間的商業關系和法律調整將越來越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