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債的關系中,有要求對方(債務人)成為或不成為某種行為的壹方的權利。在債務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這個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利要求債務人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關強制其履行。債權人因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經濟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也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債務人行使作為第三人的權利,後果由債務人承擔;撤銷權是指債權人請求撤銷債務人妨礙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國家。
債務人
債務人是指在借貸關系中,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契約的約定,負有償還債權人義務的人。與“債權人”相對。
有限責任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股東以其出資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受到嚴格限制。各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少於50人。(3)有限責任公司是合資公司,但同時又有很強的人為因素。公司股東人數有限,壹般相互認識,有壹定的信任度,其股份轉讓受到壹定限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4)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公開募集公司資本和發行股票。(5)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程序相對簡單靈活。比如組織機構和審批程序都比股份有限公司簡單。
2.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指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每個股東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或壹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壹次繳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壹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無限責任公司
無限責任公司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股東組成的公司形式。也被稱為無限公司。對於最典型的人造公司來說。必須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股東必須是自然人。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股東必須以其出資的財產和其他財產作為清償公司債務的擔保。當公司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股東以其個人財產清償未清償部分,股東之間的負債為連帶責任。償還公司債務超出其份額的股東,有權向公司其他股東追償,這樣這些股東就成為新的債權人。無限責任公司是建立在成員間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少數企業。其特點如下:組織程序相對簡單,不要求最低資本總額;公司經營得好不好,直接關系到每個股東的全部財產利益;所以股東會壹起工作,股東關系密切;公司信用度高,競爭力強。但是,股東投資風險大,責任重,出資難,出資轉讓有嚴格限制,不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