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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對行政賠償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為了正確審理行政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現就審理行政賠償案件的若幹問題作如下規定: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

第二條賠償請求人對行政機關確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但決定不予賠償或者對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條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行為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並造成損失的,賠償義務機關不予確認該有害行為違法的,賠償請求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時提起行政賠償請求和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壹並受理。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時,必須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支付賠償的,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五條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終局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經作出終局裁決的行政機關確認違法,賠償請求人主張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賠償而拒絕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或者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時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管轄。

第八條賠償請求人提起的行政賠償請求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賠償案件:

(1)被告是海關或專利管理機關的;

(二)被告是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部門;

(三)管轄範圍內其他重大、復雜的行政賠償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影響較大、案情復雜的第壹審行政賠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影響較大、案情復雜的壹審行政賠償案件。

第十條申請人就同壹事實向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其中壹個行政機關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賠償請求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壹條公民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不服行政賠償機關基於同壹事實對同壹當事人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對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受理該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它們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未達成壹致意見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依照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辦理。

第十四條與行政賠償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賠償訴訟。

第十五條受損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扶養的親屬以及死者生前扶養的殘疾人,有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十六條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行政機關撤銷、變更、合並、註銷,認為其經營自主權受到侵犯的,應當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原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對其享有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原告資格。

第十七條兩個以上行政機關* * *同侵權,賠償請求人對壹個或者多個侵權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如果該請求是可分訴訟,被告為壹個或者多個侵權機關;主張不可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侵權機關為* * *共同被告。

第十八條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只對作出原決定的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作出原決定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賠償請求人只向復議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因強制執行的依據錯誤而發生行政賠償訴訟的,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需要更換被告,原告不同意更換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壹條申請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有資格請求;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損害事實依據;

(四)損害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確認違法的;

(五)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或者超過法定期限拒絕處理的;

(六)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受案範圍和人民法院管轄的;

(七)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

第二十二條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可以在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後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

第二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起訴期限按照行政訴訟的規定執行。

行政案件的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第壹審審理終結後,可以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未告知賠償請求人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在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起訴期限從賠償請求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逾期不超過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壹年。

第二十五條公民死亡的受害人、其繼承人、被撫養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提供該公民死亡的證明以及賠償請求人與死亡公民之間的關系。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因確認強制措施違法而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行為性質分別適用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原告另行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後,應當在七日內審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行政賠償申訴後七日內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受理的,應當先行受理。審理中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對不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同時請求行政賠償的,或者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其他行為侵犯並造成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合並審理或者分別審理。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審理和判決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糾紛。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在合法、自願的前提下,可以就賠償的範圍、方式和數額進行調解。調解成立的,應當制作行政賠償調解書。

第三十壹條壹審判決前,被告與原告達成賠償協議,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決定是否準許。

第三十二條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的證據。

第三十三條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律,但未對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法律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賠償請求人不經確認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應當確認賠償義務機關造成的損害是否違法。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對單獨的行政賠償案件作出判決的法律文書的名稱為行政賠償判決書、行政賠償裁定書或者行政賠償調解書。

第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限,申請人為公民的為壹年,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第三十七條分別受理的第壹審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第二審為兩個月;壹並受理行政賠償請求案件的審理期限與行政案件的審理期限相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結案,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報請批準。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除依照國家賠償法關於行政賠償程序的規定外,沒有規定的,在不違反國家賠償法的前提下,適用行政訴訟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違法致害行為所涉及的鑒定、檢驗、審計等費用,由申請人先行支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第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擴展數據:

案例:

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沒有做出補償決定,區政府強行拆遷房屋。

第三巡回法院當庭裁定,應當支付行政賠償。

許,家住浙江金華市區,靠拆父母在世時蓋的老房子的墻為生,做過裁縫,後從事花鳥生意。2001年,許的房屋被納入拆遷範圍,但10多年來從未簽訂過拆遷補償協議。三年多前舊城改造,因對安置補償不滿,房子被拆。

此後,許將“民告官”壹案告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兩家法院都裁定政府強制拆遷的行政行為違法。因為賠償得不到支持,他把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2018 65438+10月25日,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行政附帶賠償再審案。合議庭當庭作出終審判決,確認金華市婺城區政府強制拆遷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判令許於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依法進行行政賠償。

權威專家指出,在城市化進程持續加快、拆遷糾紛凸顯的當下,第三巡回法庭不僅積極回應了強拆中的諸多熱點問題,還通過司法裁判規範和防止了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零成本”現象,對於依法保護產權、推進市縣依法行政具有典型意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人民網-第三巡回法院當庭裁定,應當支付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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