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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對代位權的規定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保證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對債務人享有債權,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壹.定義

代位權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之壹,是指保險人代表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的,保險人應當在賠償範圍內取得代位求償權,以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保險人的代位求償金額以其保險賠償金額為限。從第三者取得的金額超過其賠償金額的,應當賠償給被保險人。

二,原因

1.侵權,保險標的因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而遭受損失。

2.合同責任,因第三者違約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3、不當得利,代位追償因不當得利引起的第三人民事責任。

第三,權利的性質

1,債權虛構轉讓理論認為,雖然被保險人的債權因保險人給付保險金而消滅,但該債權在法律上仍然是虛構的,轉讓給保險人。

2.賠償要求。該理論認為,保險人自支付保險費時起取得與消滅債權相同的請求權。

3.債權轉讓理論。該理論認為,代位權本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不需要被保險人表示讓與的意思,也不需要債務人同意。這個理論被大多數學者采納。我國《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條明確,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金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保險法》第六十條(1)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四、實現條件

1.根據法律的規定,代位權的成立壹般應符合以下條件:

(1)保險人有權因保險事故向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責任,被保險人有權要求賠償。

(2)保險標的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麽保險人沒有賠償義務,也不會有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向第三人轉讓賠償請求權的期限是保險人支付賠償金,而這種轉讓是有法律規定依據的,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也不需要第三人同意,即只要保險人支付賠償金,索賠權就自動轉讓給保險人。

2.代位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人的權利是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在賠償範圍內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的義務是,保險人的追償權應當與其賠償義務相當。如果追償金額超過賠償金額,超出部分歸被保險人所有。

(2)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壹,保險賠償前,被保險人必須維護起訴過失方的權利;

第二,不能放棄對第三人的請求權;

第三,因被保險人的過錯導致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除保險賠償金。

第四,被保險人有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責任方追償的義務;

第五,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可以扣除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的賠償金額。

動詞 (verb的縮寫)適用範圍

1.保險人代位求償的對象是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但對於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和成員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

2.代位權原則不適用於人壽保險。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保證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對債務人的債權,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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