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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法律嚴厲打擊非法醫療。

關於依法懲治涉醫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印發依法懲治涉醫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意見的通知

法發發2014第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衛生計生委(衛生局),解放軍軍事法院、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衛生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經過深入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制定了《關於懲治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組織學習並認真貫徹落實。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65438+2004年4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依法懲治涉醫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涉醫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踐,制定本意見。

壹是充分認識依法懲治涉醫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重要性。

加強醫療衛生事業建設,是實現人民群眾看病就醫、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會建設工程。經過多年努力,我國醫療衛生事業取得了顯著成就,但醫療服務能力、醫療保障水平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仍有壹定差距。壹段時期以來,壹些地方發生了暴力打死打傷醫生、醫療機構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醫療秩序,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良好的醫療秩序是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體現,也是增進人民福祉的客觀要求。依法懲治涉醫犯罪,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有利於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為患者創造良好的就醫環境和醫務人員安全的執業環境,從而促進醫療服務水平的整體提高和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嚴懲涉醫犯罪。

要依法嚴肅查處、堅決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要加大對暴力殺醫、傷醫、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接到報警後,應及時報警並迅速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整理證據,確保偵查質量。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批捕、起訴,加強對重大涉醫犯罪案件的法律監督,必要時提出收集證據和適用法律的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加快審理,依法準確定罪量刑,依法嚴懲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險性較大的被告人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醫犯罪行為。

(壹)毆打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其身體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故意殺害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等嚴重後果,或者任意毆打醫務人員,或者任意損壞公私財物,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二)在醫療機構內私自設立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對拒不服從的,應當依法驅散,對拒不服從的,應當依法帶離現場,並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聚眾實施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擾亂其他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癥監護室等場所和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法停放屍體,影響醫療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嚴重擾亂醫療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以不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四)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情節嚴重(惡劣),構成侮辱、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五)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危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危險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六)故意加重情節,指使他人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三、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

(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醫療行業監管,引導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能力,確保醫療安全和質量。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改善服務態度,註重人文關懷,尊重患者的隱私權、知情權、選擇權等權利,根據患者的不同病情、預後及其實際需求,以適當方式進行溝通,做好解釋和說理工作,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

(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加強投訴管理,設立醫患關系辦公室或者指定部門統壹承擔醫療機構投訴管理工作,建立暢通便捷的投訴渠道。

醫療機構投訴管理部門應當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布本部門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等相關機構的聯系方式以及解決醫療糾紛的程序,加大對患者法律知識的宣傳力度,引導患者合法理性解決醫療糾紛。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設立網上投訴平臺,安排專人處理和回復患者投訴。要確保投訴必辦必答,並在規定時限內將處理情況反饋給投訴人。

對醫患雙方自行協商不能解決的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通過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等法律途徑及時解決。

(三)司法行政機關會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加快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在醫療機構集中、醫療糾紛突出的地區建立獨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法院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幫助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受理、調解、回訪、反饋等工作制度,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的隊伍建設和專業培訓,建立醫療法律專家咨詢庫,確保調解依法、規範、有效。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法律援助機構為符合條件的醫療糾紛患者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援助,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員為醫療糾紛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指導律師做好代理服務,督促醫療糾紛雙方妥善解決糾紛。

(四)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積極開展訴訟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及時作出判決,切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利益。在訴訟過程中,要加強訴訟引導,做好判決後的釋疑工作。

(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指導醫療機構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響應機制和警醫聯防聯控機制,提高突發事件現場處置能力。公安機關可根據實際需要在醫療機構設立警務室,及時接受涉醫報警求助,加強動態管控。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發現有暴力傾向的患者,或者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發現矛盾激化,可能引發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建立和完善協調機制。

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打擊涉醫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工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決策部署,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形成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合力。地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等工作制度,定期交流信息,及時研究解決問題,維護醫療秩序,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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