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出售、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再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這裏特別需要註意的是,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有批準權的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並應當繳納土地價款。
出讓是指經縣級以上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將土地交給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移交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天然氣加氣站的土地用途為建設用地,是指土地所有者按規定使用其權利範圍內土地的方式和功能。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遺憾的是,土地管理法並未明確天然氣加氣站屬於何種建設用地,但按照2012年頒布實施的《城鎮土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的規定,此外,現行法律法規對此類建設用地的使用年限也有明確規定。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商業、旅遊、娛樂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40年。”
可見,天然氣加氣站的建設用地必須是國有土地,其土地用途為建設用地中的商業服務設施,最高使用年限為40年。
二、天然氣加氣站建設用地的取得方式目前,天然氣加氣站建設用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三種。
第壹,獲得轉移;二是租賃收購;三是合作建站。
(1)出讓土地取得土地的主要方式有:協議出讓、招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
協議出讓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和受讓方就某塊土地的使用條件和租賃價格進行壹對壹的協商,達成協議,簽訂出讓合同的壹種出讓方式;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招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的行為;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競買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並根據競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公布擬出讓土地的交易條件,接受買受人的競買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在掛牌期限結束時根據競買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二)租賃土地實際上,由於規劃等原因,用於建設天然氣加氣站的土地非常稀缺。天然氣加氣站建設多采用租賃土地的方式,包括租賃國有土地、租賃劃撥土地和租賃集體土地。(三)合作建站這種方式是天然氣企業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合作建站協議,約定雙方合作建設加氣站。土地使用權人以土地作為合作資本,不參與管理,只參與分紅。分紅的多少是根據賣氣的多少,提成的。三、天然氣加氣站建設用地存在的法律問題基於上述情況的分析,筆者認為天然氣加氣站建設用地存在以下法律問題:
(壹)部分天然氣加氣站建設用地不符合法律要求。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我國天然氣加氣站建設用地應為國有土地,土地用途應為建設用地內的商業服務設施。然而,許多天然氣企業在建設天然氣加氣站的過程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權,但土地性質往往不是商業服務設施用地。
原因是天然氣加氣站的建設需要經過CNG行業主管部門的嚴格審批,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國土規劃部門的規劃,這就使得符合條件的土地成為稀缺資源。在“氣化”戰略的驅動下,成為運營商快速搶占市場的必然選擇,導致很多企業不顧土地使用和政府規劃,紛紛購地建站。運營商往往采用“先建站,後完善手續”的經營策略來拓展市場,這本身就存在法律風險。壹旦不能改變土地用途,或者這塊土地上的市政規劃不是加油站,就為企業的經營埋下了隱患。
(二)租賃征地法律風險1。租期風險嚴格來說,租期風險是壹種合同風險。由於天然氣加氣站建設和運營的周期跨度較長,合同的租賃期限也較長。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因此,這裏存在兩種風險。壹是經營期限超過20年,導致超過部分無效;二是存在土地使用權人在續約時不續約的風險。2.租賃集體土地的風險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天然氣加氣站要建在國有商業用地上,土地證必須在國土部門辦理,規劃土地證和施工許可證必須在規劃部門辦理。租用集體土地建設天然氣加氣站,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租用集體土地建設天然氣加氣站的合同最終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因此,按照法律法規租賃集體土地建設天然氣加氣站,存在不能建站的法律風險。
(三)合作建站的風險
1.土地使用權只參與分紅的法律風險。合作建站壹般情況是土地使用權只參與天然氣加氣站分紅,不涉及日常經營管理。更像是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為資本的借貸。在實踐中,這種合作模式容易產生糾紛。由於土地使用者往往根據天然氣加氣站的年銷售量進行分紅,影響天然氣加氣站銷售量的因素很多,土地使用者的分紅波動較大,特別是在天然氣加氣站建設期間,土地使用者的收益可能不是很理想。在這種狀態下,存在土地使用權人可能違約的法律風險。
2.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法律風險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可以用貨幣評估,可以依法轉讓。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同時,《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的,使用者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可作為出資;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作為國有土地征收後,方可作為出資;農村和城市郊區集體所有的土地(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核發證書,方可作為出資。公司應當在成立後半年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土地使用權投資的法律風險存在於三個方面:
壹是劃撥土地未流轉或集體土地未征收為國有,作為天然氣加氣站建設用地的;
二是土地使用權未作為出資評估;
三是土地使用權出資後未辦理土地登記變更手續。
四。防範天然氣加氣站用地風險的建議
(1)在觀念上摒棄“先建後批”的觀念。天然氣加氣站的建設要經過選址、立項、項目設計、報建、施工、驗收,每個環節所需的審批都非常嚴格。所以“先建後批”的僥幸心理往往會帶來巨大的經營風險。規避經營風險,首先要從理念入手。
樹立嚴格遵循法律法規的意識,加強土地規劃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是壹條捷徑。
(二)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中增加期限屆滿續期的約束性條款。通過租賃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低於通過轉讓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但由於合同法的限制,有效租賃期限為20年,這就需要我們在租賃合同到期時考慮如何續租,並將相關條款寫入合同,以避免糾紛。
(三)合作建站建議合作建設天然氣加氣站時,可采取公司治理模式,吸收土地使用權作為股東。土地使用權人入股土地,參與公司分紅,承擔公司經營風險。特別是要區分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劃撥土地使用權投資的,需由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集體所有的土地應該先作為國有土地征收。其次,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經過評估機構評估,並在工商登記和公司章程中有記載;最後,要及時將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天然氣加氣站名稱。
動詞 (verb的縮寫)結論天然氣加氣站的建設是壹項復雜而細致的工作。只有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進行,才能在明確合同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的前提下有效規避風險。相信在“氣化”形勢的推動下,加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學習,規避風險,是相關企業經營出類拔萃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