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壹樣受國家保護。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應當將文物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文物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
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運河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參照本條例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本轄區內的文物保護管理職責。第六條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城管執法、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農業、水利和河道管理、民族宗教、旅遊、海關等部門,依法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開展文物保護工作。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文物保護經費主要用於下列支出: (壹)政府承擔的文物普查、保護規劃編制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二)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修繕、安全防護、消防設施建設、文物保護人員的聘用;(三)國有博物館的展覽和更新、文物收藏、文物和標本的保護和修復;(四)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修繕補助;(五)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六)其他應納入文物保護經費的部分。
國有博物館、紀念館和文物保護單位的門票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專項用於文物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八條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等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加強文物法律法規和文物保護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文物保護誌願服務活動,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文物管理機構應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支持。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在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保護和利用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物普查制度。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文物普查,實行文物登記制度,規範文物調查、申報、登記、定級和公布程序。第十壹條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文物調查數據,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文物保護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第十二條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文物普查情況,會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水利等部門,依法在埋藏文物豐富的地區劃定地下(水下)文物保護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十三條文物保護單位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公布,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和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及時登記公布,並參照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的名稱和級別。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合理劃定並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誌,埋設保護界樁,建立記錄檔案,確定保護管理責任人。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天空地圖上明確標註文物保護單位的位置、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文物保護單位的標識系統和保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