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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建築市場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維護建築市場正常秩序,促進建築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貴州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市場管理、土木工程、房屋建築、設備安裝、管道鋪設、建築裝飾等勘察、設計和施工承包,以及建築構件、商品混凝土生產和中介服務等建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築市場的主管部門,對本市建築市場進行管理。

區(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市場管理。第四條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工商部門、物價、勞動、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建築市場。第五條。從事建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禁止分割、封鎖和壟斷建築市場,禁止在建築經營活動中進行不正當競爭。第二章資質管理第六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沒有資質等級證書的,必須按隸屬關系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初審。經審查後,按照國家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施工業務範圍,並頒發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新設立的企業憑資質等級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第七條申請資質等級初審,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壹)單位名稱、地址和擬任法定代表人;

(二)經濟技術負責人和其他具有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姓名和職務;

(三)企業資本證明;

(四)資格申請表。第八條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終止、分立、合並的,應當向原頒發資質等級證書的部門辦理註銷或者變更手續。並按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手續。第九條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應當按照資質等級和規定的經營範圍從事建築經營活動。

禁止買賣、出租、轉讓、偽造、塗改資質等級證書。第十條對建築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實行年度檢驗制度。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年度檢驗,並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資質條件發生變化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整或者取消其資質等級。

未經年檢的企業,其資質證書無效。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十壹條建設工程實行登記制度。建設項目立項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項目備案手續,並向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建設工程發包應當按照《貴州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進行,擇優選定承包人。第十三條工程項目勘察設計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持有項目管理資質證書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監理咨詢單位代理;

(二)建設用地和項目申請審批手續完備;

(三)具有工程設計所需的基礎資料。第十四條工程施工合同,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相關技術資料;

(二)建設資金已經有關部門審查並已落實,來源正當;

(三)征地拆遷進度符合工程建設要求。第十五條工程項目不得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發包或者指定承包人。

禁止將單位工程肢解發包。第十六條建設工程具備開工條件後,建設單位必須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開工。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七條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施工承包業務的企業,必須持有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在本省(州、市)、縣(市)從事施工承包的企業,必須持有本條前款規定的證件,還須持有州(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證件。

外省(市)施工企業除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證明外,還須有貴州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書、企業所在地銀行出具的自有資金證明、法人委托書和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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