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變更的法律規定
1《民法典》第543條(2021 1 0起實施)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變更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民法典》第544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沒有明確約定的,推定為未變更。
3.《民法典》第511條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調整政府價格的,按照交付價格定價。標的物逾期交付的,價格上漲時,以原價為準;當價格下降時,以新價格為準。逾期提取標的物或逾期付款,如遇價格上漲,按新價格計算;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達成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應當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予以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
6.《建築法》第58條規定
“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7.《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
“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調整後14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調整原因和金額,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時支付。如果雇主在收到承包商的通知後14天內沒有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則視為雇主已同意該項調整。當發生合同規定的合同價格調整時,承包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調整報告,發包人可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應當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予以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
9.《建築法》第58條規定
“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10,《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9條規定
“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調整後14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調整原因和金額,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時支付。如果雇主在收到承包商的通知後14天內沒有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則視為雇主已同意該項調整。當發生合同規定的合同價格調整時,承包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調整報告,發包人可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11《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
"工程設計變更價格調整:
施工過程中如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應按發包人批準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的重大變更,應當在開工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
本工程設計變更確認後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批準後調整合同價款。按以下方法變更合同價格:
(1)合同中有適合變更工程的價格的,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格;
(2)如果合同中只有類似工程價格的變更,可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格;
(3)如果合同中沒有適用於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承包人或發包人應提出合適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後執行。雙方不能達成壹致的,雙方可提交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協商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爭議解決程序處理。
工程設計變更確認後14天內,若承包人未上報工程價款變更,發包人可根據可獲得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及具體金額。涉及工程價格變更的重大工程變更的報告和確認期限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的壹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日內,對方未予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的,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將工程變更價款的增加(減少)同時確認為追加(減少)合同價款和工程進度款。
以上是邊肖整理的關於建設工程合同變更的法律法規交叉信息。從內容上可以看出,建設工程的變更必須是合同雙方同意並壹致協商的結果。任何壹方不得私自修改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變更涉及的方面很多,必須依法對工程設計、工程價格等相關方面進行變更。如果妳還有壹些不明白的問題,可以找律師咨詢更多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