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合同是否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不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的書面形式有很多種,最常見的是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有關內容經過協商而簽訂(或要求時蓋章)的合同文本,也稱合同或書面合同。通常情況下,合同中明確記載了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爭議解決方式等具體內容。因此,按照合同的規定處理糾紛,更容易解決糾紛,擺脫“無據可查”的局面。所以除了立即結算合同外,最好簽訂合同。合同種類繁多,有政府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和示範合同文本,有某壹行業的國際標準文本,有企業經營者提供並由企業經營者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還有大量雙方自行簽訂的合同文本。因此,合同可以是壹份正式的、印刷精美的、有完整項目的文本,也可以是壹張便條。但壹般來說,作為合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首先,它必須用某種文字和符號來書寫。合同不壹定要正式書寫,也不壹定要寫在正式的公文紙上,也不壹定要打印或印刷,就是用鉛筆寫在紙條上就可以了。
二是必須雙方(或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明確,表明誰與誰簽訂了合同。
第三,必須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管多簡單,只要其內容足以構成合同。
合同也可以通過書信的方式訂立,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書信。信件不僅可以描述問候,還可以簽署合同。信件有很多種形式,比如普通郵件、特快專遞、掛號信和特快專遞。
電報、電傳和傳真也是傳統的通信手段,大量的合同都是通過這三種形式訂立的。壹般法律將其視為合同的書面形式。
二、訂立合同應遵循哪些原則?
1,書面合同原則
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涉外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除非能立即解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依照其規定。
除上述法律規定外,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
書面形式主要是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內容的形式。
2、標準文本原則
所有合同應根據公司統壹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進行編制。沒有制定標準文本的,參照已經制定的最相似的合同標準文本。
3.提前簽約的原則
對於應簽訂書面合同並有收付內容的業務,必須事先簽訂合同。
三。分公司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資格?
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已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了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壹般是在公司授權範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壹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當然,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公司蓋章,或者要求公司追認後再履行合同。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在法律和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它只是總公司的子公司,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因此,該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同時也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
合同的訂立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469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民法典》第490條第1款,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