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會應當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及時解決殘疾人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殘疾人組織內,負責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第四條各級殘疾人組織代表殘疾人的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服務殘疾人,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鄉鎮(街道)、村(社區)殘疾人組織選派專職或專職成員協助做好殘疾人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殘疾人組織應當每年對殘疾人狀況進行統計調查和分析,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市、區縣(自治縣)留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不低於5%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體育事業。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發展殘疾人事業提供捐贈和服務。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基金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公益性建設項目,在立項、規劃、資金和稅費減免等方面給予支持。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邀請殘疾人組織參與對殘疾人康復醫療、教育培訓、就業、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和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監督檢查。第二章預防和康復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殘疾預防和康復服務體系,有計劃地開展殘疾人殘疾預防和康復工作。第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災害、環境汙染和其他致殘因素采取預防和控制措施,預防和減少殘疾的發生,降低殘疾程度。第十條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組織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開展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
衛生部門應當組織醫療保健機構提供婚前保健服務和孕產期保健服務,建立殘疾兒童早期報告制度,開展殘疾兒童篩查、診斷、評估、監測和轉診,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檔案和數據庫。第十壹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為六周歲以下殘疾孤兒和貧困家庭殘疾兒童提供免費救助康復;為貧困殘疾人白內障手術、重度耳聾患者聽力恢復手術、精神病人用藥、脊髓灰質炎矯治手術提供康復救助;資助貧困殘疾人的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基本康復需求;逐步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康復醫療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第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殘疾人公益性康復機構建設。
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和中醫醫院應當設立康復醫學科,開展康復醫療和培訓、臨床研究等工作;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康復服務的需要設立康復室,配備相應的康復醫療人員和設備,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
教育機構、福利單位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壹定數量的專業康復技術人員,指導殘疾人進行功能、生活自理和勞動技能訓練。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
衛生部門和殘疾人組織應當對基層康復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技術指導。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殘疾人組織應當宣傳和普及殘疾預防和康復知識。鼓勵各類媒體宣傳殘疾預防和康復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