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規定合同保全的?《合同法》頒布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199912.29發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對《合同法》規定的合同保全制度進行了明確和細化,有助於人們在審判實踐中更好地理解和適用合同保全制度。(壹)掌握代位權的行使要求1。合法性。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是合法的,這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法律上的債權。同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也必須是合法債權。因賭博、買賣婚姻形成債務的,或者違法合同被認定無效、合同被撤銷、訴訟時效已過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2.因果關系。債務人遲延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代位權的必備要件。《合同法解釋》第13條規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到期債權,又未通過訴訟或者仲裁以貨幣給付向次債務人主張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總之,只要是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事實,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權。3.時間限制。即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這是行使代位權的期限。壹般認為,債權人代位權必須兩個債權都已到期,即債權和債權都已到期,缺壹不可。4.貨幣。根據合同法解釋的精神,人們理解的債務人怠於行使的到期債權不是指任何性質的全部債權,而僅限於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到期債權。這主要是因為非貨幣支付權的代位權對債權的保護意義不大且程序復雜,也有過多幹預債務人權利的嫌疑。以上四點被壹些學者稱為代位權的積極要件。同時,代位權的消極要件意味著債務人的債權不專屬於債務人。因為這些權利往往是與債務人的人格權、身份權相關的債權,與債務人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所以這些債權不能通過代位行使。《合同法解釋》第12條規定了給付請求權和基於贍養、扶養、撫養、繼承關系的勞動報酬、養老金、撫恤金、人身損害賠償金、安置費等權利,不屬於代位求償的主體。對此,人們應該在審判實踐中加以重視。(2)撤銷權行使的要求1。客觀要求;撤銷權的行使首先要求債務人采取壹定的行為處分財產,主要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在財產上設定抵押權、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當債務人以上述不正當或不合法的方式轉移財產,導致債務人事實上的資不抵債,明顯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2.主觀因素;債務人處分財產時或者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時是惡意的。壹方面要求債務人必須是惡意的,另壹方面要求第三人是惡意的。以上是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希望對妳有幫助。如果您需要這方面的幫助,網站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四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可以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