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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解釋EMS郵件服務的法律效力

在民法領域,及時、適當地執行通知、催告程序,對民事主體行使請求權、形成權等民事權利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直接關系到訴訟時效的中斷、權利的取得、法律關系的存廢等壹系列法律問題。就勞動關系而言,如何有效送達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尤為突出。筆者重點分析中國郵政EMS特快專遞發送終止通知的法律效力,由此衍生的壹系列通知提醒可以遵循這壹做法。

從解除勞動關系權的法律性質看,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協商壹致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壹條的解除合同權屬於形成權,壹方交付即發生效力,無需依賴對方的同意。當然,當勞動者依據第37條提出解除合同時,法律要求提前壹定期限通知,這就導致了期限前的解除意思表示是否可以撤銷的爭議,導致了附條件或期限的權利與形成權性質的矛盾。這裏暫且不討論這個爭議,因為它不影響在有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單方通知解除的法律效力。基於這壹性質,如何有效取證證明解除通知的送達及依據的解除原因,筆者認為實踐中以中國郵政EMS特快專遞寄送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同時在郵寄清單的物品欄中註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及具體的解除原因,是最方便、最容易保留證據的。有人可能會提到,也可以掛號郵寄。理由是,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體通知職工返回單位,逾期不歸者自動離職或曠工問題處理的批復》(勞辦發[1995]179號)“書面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登記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然而,

在實踐中,筆者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當事人懷疑對方故意拒絕簽收郵件怎麽辦。還有人問是否可以用其他快遞公司同樣的方式郵寄。在此,筆者從以下三點進行分析:

EMS郵件是權威的——因為它是唯壹合格的發件人。

在中國,郵件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中國郵政是唯壹有資格投遞信件的實體。根據《郵政法》第五十五條“快遞企業不得經營郵政企業專營的郵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郵政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5號,以下簡稱《郵政細則》)第四條“未經郵政企業委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信件、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郵件寄遞業務,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信件是指以信封形式傳遞的密封信息的載體。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是指以符號、圖像、聲音等方式傳遞信息的載體。具體內容由郵電部規定”,由此可見,如果擅自選擇其他快遞公司郵寄,所寄信件的有效性可能會受到質疑。

EMS投遞是可靠的——因為它的拒收被視為投遞。

由於撤銷權的性質,撤銷權的表示壹經交付即發生效力,不需要對方作出承諾或表示意見。因此,只要在郵寄清單上明確寫明內容,拒絕行為就是在對方知道內容之後,即使拒絕,也不影響解除通知的效力。寄件人可以通過EMS官網查詢投遞記錄和回執。因拒收而無法投遞的,郵政部門應當退回原件,寄件人可以索要回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快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規定》(法釋〔2004〕13號,以下簡稱《關於郵寄送達文書的規定》)第十壹條規定,“因受送達人本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拒絕簽收, 訴訟文書未被受送達人實際收到的,以文件被退回的日期為送達日期”,法院快遞也是中國郵政EMS的壹個承運項目,可見這壹原則也可以適用於解除通知的送達。

此外,即使相對人以非本人簽收為由否認收到通知,也可以根據EMS投遞的可靠性予以駁回。根據《郵寄送達文件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送達: (壹)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蓋章;(二)收件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簽收;(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四)由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五)由受送達人指定的收件人簽收;(六)收件人成年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並簽收的,根據《郵政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除郵電部另有規定外,城鎮居民郵件按下列方式投遞: (壹)按地址投遞的郵件,按收件人地址投遞到平房院門口或樓房底層信報箱或收發室。本單位、附屬於本單位的機構和個人以及本單位宿舍用戶的郵件,應當投遞到單位收發室。郵件收發室應該位於大樓的底層。兩個以上單位在同壹地點的,應當約定統壹的接收郵件地點。“這說明EMS的投遞方式有嚴格的規律可循,尤其是當投遞對象是單位時,必須投遞到單位的收發室。這就是有效交付的情況。EMS賬單、信件副本和郵件遞送收據等證據可以形成壹個環環相扣的證據鏈。用人單位即使辯稱投遞到其工商註冊地址並成功簽收的郵件不是其工作人員簽收的,實踐中也大概率不會被接受。

EMS舉證方便——因為可以倒置舉證責任。

發生解除勞動關系爭議時,主張變更、解除、終止、解除合同關系的壹方,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作出解散決定時,應當對其解散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因此能否充分證明其履行了通知解散的程序以及解散的具體原因是澄清爭議的關鍵。

在這個問題上,如果當事人正確選擇和適用EMS的終止通知,很容易在舉證問題上搶占先機,甚至造成舉證責任倒置的效果。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為例。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將在下壹次勞動仲裁中主張經濟補償。根據《證據規則》的規定,要由勞動者來證明自己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的主張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特別是已經向用人單位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復》([2003]冀字第6號),債權人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方式向保證人發送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如果債權人能夠提供快件的存根和內容,除非保證人有相反的證據反駁債權人提供的證據,應視為債權人已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而根據《證據規則》第九條,“當事人無需證明下列事實:...() .....前款第(壹)、(三)、(四)、(五)、(六)項,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見,勞動者在通過EMS寄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並在郵寄清單上註明寄送內容時,只需提供郵寄清單證明送達事實即可,或者在郵寄前與註明信件主要內容的郵寄清單拍照,可以更好地保證壹萬。此時,如果用人單位否認服務事實,就需要對此舉進行反證,相當於舉證責任倒置,證明勞動關系是否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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