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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按摩診所必須有執業醫師執照。

衛發〔2009〕37號關於印發《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的通知

盲人可以開醫療按摩診所,不是診所,條件在上面。非盲人想開按摩診所,必須具備中醫執業醫師資格等條件,並經中醫機構批準。

關於印發《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的通知

衛發[2009]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殘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殘聯、人事局:

為加強和規範盲人醫療按摩活動,提高盲人醫療按摩人員素質,保護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和患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制定了《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2009年4月23日

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保障盲人醫療按摩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盲人醫療按摩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盲人醫療按摩,是指盲人以治療疾病為目的進行的按摩活動。

盲人醫療按摩屬於醫療行為,應當在醫療機構進行。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屬於衛生技術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殘疾人聯合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盲人醫療按摩進行管理。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盲人,可以憑設區的市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批準證明,申請在醫療機構從事盲人醫療按摩活動:

(壹)本辦法頒布前,已取得盲人醫療按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本辦法頒布前,取得盲人醫療按摩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從事盲人醫療按摩工作2年以上;

(三)本辦法頒布前,已在醫療機構從事盲人醫療按摩工作15年;

(四)本辦法頒布前,已在醫療機構從事盲人醫療按摩工作2年以上不滿15年,並通過盲人醫療按摩考核;

(五)取得盲人醫療按摩專業中專以上學歷,並通過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的考試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組織,並制定考試辦法。中國盲人按摩指導中心負責具體實施。

經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核合格的盲人,取得考核合格證書,同時取得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可以申請開辦盲人醫療按摩中心。

第六條設立盲人醫療按摩診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應當是盲人醫療按摩人員;

(二)至少有5年以上從事盲人醫療按摩活動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

(三)至少有1張按摩床和相應的按摩用品,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四)必要的消毒設備;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盲人醫療按摩技術操作規程;

(六)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七)設區的市殘聯出具的同意設立盲人醫療按摩中心的證明。

第七條盲人醫療按摩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合格者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註冊名稱為鑒定名稱+盲人醫療按摩,診療科目為按摩(盲人醫療按摩)。

盲人醫療按摩不登記按摩科(盲人醫療按摩)以外的診療科目,不設床位,不設藥房(櫃)。

《盲人醫療按摩診所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第八條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在工作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技術經驗交流和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二)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

(三)在工作中,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四)獲得報酬;

(五)對衛生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操作規範;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四)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努力鉆研業務,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第十條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醫療按摩方案,但應當註意避免給患者造成不良後果。

第十壹條盲人醫療按摩人員不得開展按摩(盲人醫療按摩)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不得開具藥品,不得出具醫療診斷證明,不得簽署與盲人醫療按摩無關的醫療證明,不得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療文書及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盲人醫療按摩應當按照規定的執業場所和診療科目執業,不得開展盲人醫療按摩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非盲人不得在盲人醫療按摩中心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十三條盲人醫療按摩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制定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培訓計劃,保障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按照規定接受培訓、繼續教育和從事盲人醫療按摩活動。

中國盲人按摩指導中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盲人按摩指導中心應根據培訓計劃制定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培訓計劃,並負責組織培訓。

醫療機構應當為盲人醫療按摩人員開展工作和學習提供條件,保障本機構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接受培訓、繼續教育和合法從事醫療按摩活動。

第十五條盲人醫療按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原發證機關予以註銷,並收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壹)雇用非盲人開展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二)開展盲人醫療按摩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三)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四)開藥;

(五)床位、藥房(櫃);

(六)《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到期未延續的;

(七)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六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向不符合條件的盲人醫療按摩中心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擴大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批準設置床位、藥房(櫃臺)的,其行為無效,由原發證機關或者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撤銷。

第十七條盲人醫療按摩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理。發生醫療事故,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

第十八條原人事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通知(殘聯字1997號)中的主任(副主任)、主治按摩師、按摩師(醫生)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分別改為主任(副主任)。

本辦法頒布前,盲人醫療按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繼續有效。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按照殘疾人聯合會〔1997〕103號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盲人包括全盲和低視力者。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9年9月6日+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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