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管理和監督工作。
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所轄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城管、環保、水利、交通、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綠化工作。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規劃和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市林業和城市綠化規劃,並納入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規劃確定的林地和綠地。第五條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國有林地和綠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多渠道、多層次籌集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資金。第二章植樹造林第六條本市年滿65,438+08至60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年滿65,438+08至55周歲的女性公民,除喪失勞動力的以外,每年應當義務植樹3株,或者承擔相應勞動的其他造林綠化。
倡導和鼓勵11至17周歲的青少年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參與植樹造林工作。
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植樹紀念婚育的公民提供條件。第七條單位實行綠化任務責任制,不能完成植樹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綠化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綠化。第八條義務植樹應當實行定點、定任務、定質量、定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加倍收取綠化費。第九條造林項目實行計劃、資金、質量、審核和驗收的管理制度。第十條國有林業用地,由用地單位負責造林。
集體組織負責農村宜林荒山、半石山的造林綠化。
鐵路、公路兩側,河流兩岸,湖泊(水庫)周圍和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由主管單位負責造林綠化。
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第十壹條環城林帶建設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逐步擴大面積,並有計劃地進行林分改造。第三章城市綠化第十二條城市綠化建設實行分工負責制。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幹道綠地和風景林地由主管部門負責;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廠礦的附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的綠化由開發改造單位負責;居住區的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
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的指導。城市綠化應結合實際,突出特色,運用園林技術和藝術手段,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充分利用高架橋、城堡、屋頂、墻壁進行綠化。第十三條新建建設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與總用地面積的比例為:
(壹)居住區不低於30%;
(二)城市主幹道不低於25%;
(三)學校、醫院、養老院、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於35%;
(四)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均不低於20%;
(五)不低於30%的工業企業產生有害氣體和汙染物,並按國家標準建立防護林帶。
屬於舊城改造的,前款規定的指標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5%。有其他國家標準的,以其他國家標準為準。第十四條新建項目綠化建設配套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按市區綠化用地每平方米100元、市區外綠化用地每平方米65438元的標準存入銀行專戶,由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第十五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由持有相應資質、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第十六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核定綠化用地面積,並征得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新建建設項目變更綠化用地,應當經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七條城市綠化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必須在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後的第壹個綠化季節內完成。綠化配套工程竣工後,經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驗收後5日內解除對綠化配套建設資金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