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276.1的總和基數
為加強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保障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直轄市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制定本規定。
第276.3條的適用範圍
這些規定適用於下列航空器的運行: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
(b)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的外國民用航空器。
第276.5條定義
附錄A中規定了這些條款中術語的含義..
第276.7條基本要求
(壹)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簡稱航空器)運輸危險品的經營人,應當先向局方取得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證。
(b)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發布的現行有效的《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規則》(DOC 9284-AN/905),包括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理事會批準並公布的補充資料和任何附錄(以下簡稱《技術規則》);
(2)該局簽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證中的附加限制。
條例276.9以外
(壹)根據有關適航和運行規則的要求,或者由於技術細則中所列的其他特殊原因,某些可能已被列為危險品,但需要裝上航空器的物品和物質,不受本規定的限制。
(b)當航空器上所載物質用於替換或屬於(a)項所述被替換的物品和物質時,應按照本規定運輸,但技術法規允許的除外。
(c)在技術規則規定的範圍內,旅客或機組人員攜帶的特定物品和物質不受本規則規定的限制。276.11管理組織
(壹)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對本規定第276.3條適用範圍內的危險品航空運輸實施監督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授權,對轄區內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二)局方按照管理權限對危險品航空運輸進行監督檢查。
(三)在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幹預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檢查單位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276.13條監督檢查
(壹)從事航空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接受局方對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監督檢查,以確定其是否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b)局方可根據本條第(壹)款的檢查結果或任何其他證據,確定該單位或個人是否適合繼續從事有關航空運輸活動;違反本規定的,按本規定第N章的要求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章危險品航空運輸的限制
第276.23條壹般原則
除遵守本規定和技術細則規定的規範和程序外,禁止危險品航空運輸。
第276.25條運輸限制
下列危險品禁止裝上飛機,但根據《技術規則》由民航局豁免或經始發國批準允許運輸的除外:
(壹)技術規範規定的正常情況下禁止運輸的物品和物質;
(b)受感染的活動物。
第276.27條禁止運輸。
《技術規則》規定的任何情況下禁止航空運輸的物品和物質,任何航空器不得承運。
第276.29條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民航局可以對本規定第276.25條予以豁免:
(a)情況特別緊急;
(b)不適合其他運輸方式;
公共利益需求。
第276.365438條+0航空郵件
(a)除非技術規格中另有規定,危險品不得以航空郵件發送或以航空郵件運輸。
(b)不得將危險品隱匿或謊報為普通貨物,以航空郵件方式寄送。
第三章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申請和許可
第276.465438條+0申請
(壹)危險品航空運輸申請人應按規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局方要求的全部內容。
(二)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向申請人提供咨詢信息,回答申請人提出的有關危險品航空運輸應滿足條件的相關問題,向申請人提供法律、法規和其他相應的規範性文件以及申請文件的標準格式。
(三)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國內經營人應在申請的同時提交以下文件:
(1)運輸危險品類別和運行機場的說明;
(2)危險品手冊;
(3)危險品培訓計劃;
(4)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的人員培訓情況說明;
(5)危險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符合性聲明;
(七)我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d)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外國經營人應在申請的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1)經營人所在國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
(二)運輸危險品類別和運行機場的說明;
(3)經營人所在國認可的危險品手冊或同等文件;
(4)經營人所在國批準的危險品培訓計劃或同等文件;
(5)符合本規定第276.159 (b)條培訓要求的說明;
(六)本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e)如果本條(d)款要求提交的許可證、批準和豁免文件不是中文或英文,則應附有準確的中文或英文譯文。
第276.43條驗收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276.41條的要求準備申請文件,並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正式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如果申請被接受,安排後續審查;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276.45條審查
(a)文件審查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申請人的危險品培訓大綱、手冊及相關文件進行詳細審查,初步批準危險品培訓大綱,批準危險品手冊。
(b)核查檢查
申請人根據初步批準的培訓大綱進行培訓,並根據批準的危險品手冊建立相關的管理和操作程序;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培訓質量和相關程序進行驗證和檢查,確保其符合本規定和技術規則的要求。
第276.47號決定
(壹)經審批,確認申請人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局方將向申請人簽發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
(1)危險品培訓計劃獲局批準,危險品手冊及相關文件獲局批準;
(2)配備了合適和足夠的人員,並按照培訓大綱完成了培訓;
(3)根據危險品手冊,制定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管理操作程序和應急預案;
(4)具備按照本規程、技術規則和危險品手冊進行操作的能力。
(二)如審核不通過,本局會在作出不批準決定前的5個工作天內,通知申請人可申請聽證;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後,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其享有復議和訴訟的權利。
第276.49條期限
局方受理危險品航空運輸申請後,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許可決定。需要專家評審時,評審時間不計入前述二十個工作日,局方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所需的評審時間。
第276.565438條+0許可證的形式和內容
局方應通過簽發運行規範或批準函的方式授予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許可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說明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規定和技術規則的要求,在局方批準的經營範圍內經營;
獲準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
(c)獲準運營的機場;
(d)許可證的有效期和限制;
(e)主席團認為必要的其他項目。
第276.53條許可的有效性
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有效期不超過兩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無效:
(壹)經營者書面放棄的;
(b)局方撤銷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證或暫停其有效性;(c)作業者的操作證因其他原因被暫扣、吊銷或失效;
(d)對於外國航空運營商,其國家簽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證無效。
第276.55條許可證的修改和延期
(壹)危險品航空運輸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本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二)危險品航空運輸被許可人需要延長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許可期滿前30個工作日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局方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
第d章危險品手冊的要求
第276.57條壹般要求
(壹)經營人應制定危險品手冊並獲得局方批準;
(b)危險品手冊可編入經營人的操作手冊或經營人經營運輸業務的其他手冊;
(c)經營人應建立和使用適當的修訂系統,以保持危險貨物手冊的最新和有效;
(d)經營人應在工作場所方便的地方向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相關人員提供用熟悉的文字書寫的危險品手冊。
第276.59條手冊的內容
危險品手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經營人關於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壹般政策;
(b)與危險貨物空運的管理和監督有關的機構和職責;
(c)危險品空運的技術要求和操作程序;
(d)對乘客和船員攜帶危險品的限制;
(e)報告危險貨物事故的程序;
(f)防止托運貨物和乘客行李中隱藏危險貨物;
(g)經營者使用自己的飛機運輸經營者物資的管理程序;
(h)人員培訓;
(I)通知飛行員的信息;
(j)應急程序;
(k)其他安全相關信息或說明。
第276.61條實施
經營人應采取壹切必要措施,確保經營人及其代理雇員在履行其相關職責時充分理解《危險品手冊》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內容,並確保按照其《危險品手冊》中規定的程序和指南進行危險品的操作和運輸。
第276.63條局通知
局方可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要求經營人對危險品手冊的相關內容、發放或修訂進行調整。
第五章危險貨物的運輸準備
第276.73條壹般要求
航空運輸危險品應當按照技術規則的規定進行分類包裝,並提交正確填寫的危險品航空運輸單證。
第276.75條包裝容器
(a)空運危險貨物應使用高質量的包裝容器,容器應構造嚴密,以防止在正常運輸條件下因溫度、濕度或壓力變化或振動而泄漏。
(b)容器必須適合內裝物,與危險貨物直接接觸的容器不得與危險貨物發生化學反應或其他反應。
(c)包裝容器應符合技術規範中有關材料和結構規範的要求。
(d)包裝容器應按照技術規則的規定進行試驗。
(e)用於盛裝液體的包裝容器應能承受技術規範中所列的壓力而不泄漏。
內容器必須固定或加襯墊,以控制其在外容器中的移動,防止在正常空運條件下損壞或泄漏。緩沖和吸附材料不得與內裝物發生危險反應。
(g)在檢查後證明容器未被腐蝕或損壞之前,不得重新使用容器。當包裝容器再次使用時,應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防止後續物品被汙染。
(h)如果由於先前內裝物的性質,未徹底清洗的空包裝容器可能造成傷害,應將其密封,並根據其構成傷害的情況進行處理。
構成危險量的危險物質不得貼在包件外面。
第276.77條標簽
除技術細則另有規定外,危險貨物的包裝應有適當的標簽,並符合技術細則的規定。
第276.79條標記
(a)除非技術細則中另有規定,每件危險貨物的包裝上應標明該貨物運輸的專用名稱。如果有指定的聯合國編號,則應標明該聯合國編號和技術細則中規定的其他相應標記。
(b)除非技術規則中另有規定,按照技術規則的規格制造的每個包裝容器應按照技術規則中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記;不符合技術細則中有關包裝規格的包裝容器,不得標註包裝容器規格標簽。
第276.81條用於標記的文字
在國際運輸中,除了原產國要求的文字外,包裝上的標記應為英文。
第f章托運人的責任
第276.91條人員資格要求
托運人應保證所有辦理托運手續和簽署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的人員均已按本規則和技術細則的要求接受了相關的危險品知識培訓。
第276.93條運輸要求
(壹)危險品的包件或合成包件提交航空運輸前,應按照本規定和技術細則的規定,確保危險品不屬於航空運輸禁止的物品,並正確分類、包裝、標記和貼標簽,提交正確填寫的危險品航空運輸單據。禁止以非危險品的名義托運危險品。
(b)托運國家法律法規限制運輸的危險貨物,應提供相應主管部門的有效證明。
第276.95條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
(a)除非《技術規則》另有規定,提交危險品航空運輸的人應向經營人提供正確填寫和簽署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該文件應包括《技術規則》要求的內容。
(b)運輸單據應包含危險貨物托運人的簽字聲明,完整準確地列出托運危險貨物的特殊運輸名稱,表明危險貨物的分類、包裝、標誌和標簽符合技術規則的規定,並符合航空運輸的條件。
第276.97條中使用的詞語
在國際運輸中,除原產國要求的語言外,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單據應使用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