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事案件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壹)財產刑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財產刑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兩種。財產刑案件的執行主要是指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執行。壹般來說,主要是罰金的執行。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罪犯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事實上,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往往對繳納罰金持消極態度,需要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現實中,除非當事人主動繳納,否則罰款很少能全部執行。這對法院的權威和信譽有很大的負面影響。主要原因有:壹是被執行人及其家屬對罰款有抵觸情緒,普遍認為對其罰款不公平或罰款過重,無法履行義務;其次,被執行人壹般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被執行人故意轉移財產,導致執行困難。針對第壹種情況,通過普及法律知識,進行思想教育,壹般可以說服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而第二種情況,往往難以執行,法院對無財產執行人沒有有效的處罰措施;此外,由於動產的流動性很大,壹些被執行人在執行開始前就可以輕易移動自己的財產,法院往往很難發現這種情況,給執行工作帶來困難。
(二)刑事追繳退賠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追繳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或者責令其退賠,是我國刑事判決的重要內容。但現實生活中,犯罪分子往往不返還違法所得,不賠償被害人損失,這就需要法院執行部門強制執行。雖然給予案件很少,但執行難度極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方面,被執行人可能真的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在判決期間隱匿財產;另壹方面,被執行人此時已被判處刑罰,不願意進行經濟補償。這兩個原因給刑事追繳退賠案件的執行帶來很大困難。
(三)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是指司法機關為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對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的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也存在執行難,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造成:壹是被執行人消極對待賠償。執行的主體是被告。因為是定罪量刑,很容易產生抵觸情緒,尤其是壹些先有受害人過錯的案件。這種情況下,被執行人對法律文書履行的抵觸情緒會非常強烈。同時,大多數被告人會認為,既然已經被判處刑罰,就不應該再承擔附帶民事賠償的義務。其次,法院缺乏有效措施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由於刑事部分的判決已成定局,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是否執行與主刑的執行無關,被告人是否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也不會影響被告人以後的減刑假釋,所以被執行人往往拒絕履行義務。此外,由於被執行人的財產實際在其親屬的掌控之下,這部分財產容易被轉移和隱匿,法院尚缺乏有效的查控手段。最後,被執行人可能沒有履行能力。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的執行人往往是實施犯罪的行為人。這些人大多來自社會底層,家庭經濟條件較差,沒有經濟來源或者收入水平相當低。案發後,這些人普遍被限制人身自由,在服刑期間沒有經濟來源。且被害人均在被執行人服刑期間申請強制執行。他人已被執行,沒有可供執行的個人財產,根本無法履行賠償義務。基於以上原因,現實中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難。
二。關於刑事執行的相關建議
對於刑事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壹)執行財產刑和執行刑事追繳退賠的建議。
對於這兩類案件的執行,法院要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壹是加強普法宣傳,提高被執行人的法律素養,消除其抵觸情緒;其次,加強公檢法各部門之間的合作,特別是與公安部門的合作,註重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財產的監控。因此,雙管齊下有利於工作的順利開展。
(2)關於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的建議
對於這類案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壹是加強這類案件的調解,以被告人親屬為重點,讓被告人親屬自願代為承擔賠償責任,幫助被告人減輕社會危害後果,使被告人獲得酌情從輕處罰的機會。其次是從制度上制約。比如,被宣告緩刑的罪犯不履行賠償義務,但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可以建議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再次,是否履行賠償責任納入減刑假釋條件,作為服刑期間罪犯認罪服法、積極接受改造的內容之壹。不積極履行賠償責任的,原則上不予減刑、假釋。最後,加強公、檢、法機關與法院的銜接、協調與合作。在刑事拘留或者逮捕被告人的同時,通過公安機關的偵查手段,及時對被告人的財產進行了調查和控制,為以後案件的執行創造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