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規劃、國土資源開發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和未利用地開發規劃;
(三)組織劃定基本農田,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和未利用地開發,組織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
(四)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土地動態監測,實施土地權屬調查、土地登記發證,調解土地權屬糾紛;
(五)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出租、抵押、出資和交易,組織評估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審批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六)負責制定農用地轉用計劃,受理用地申請,辦理土地征用和劃撥手續;
(七)實施土地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四條鄉(鎮)、村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公共和保留的集體機動地,屬於鄉(鎮)、村全體農民集體所有。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出租權和抵押權的設立登記和變更登記。
林地、草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確認,水面、灘塗養殖使用權的確認,分別按照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變更的,土地使用權因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合法轉移而轉移;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自改變或者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七條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域,明確土地用途。縣級土地使用區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定。鄉鎮土地使用區由鄉鎮人民政府在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劃定。
城市建設和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毀壞森林、草原和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侵占河湖;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開墾耕地。第八,州、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
州、市、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審批。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州、市、縣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由本級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批準。經批準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鄉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在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鄉級人民政府編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程序和權限報批,並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第四章耕地保護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有利於生態平衡和水土保持的前提下,以出讓、承包、租賃等方式開發荒山、荒地、荒灘和零星分散、閑置、廢棄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