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電農[1998]第650號
1998-12-8 17:39:00
關於印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電力集團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
為進壹步做好農村電網建設改造工作,確保農村電網建設改造項目順利實施,加強工程質量和工程投資監督管理,實現國務院辦公廳134號文件“兩改同價”的要求和目標,國家電力公司制定了《農村電網建設改造管理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告知國家電力公司。
1998年12月8日
附件:
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農村電網(以下簡稱農村電網)建設和改造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保障項目順利進行,實現安全、優質、高效、低耗的目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省級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其他項目法人依法從事農村電網建設和改造的,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在全國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國家電力公司負責農村電網規劃、項目評審、協調平衡、監督實施。第四條農村電網建設改造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或具有法人資格的省級電力企業為項目法人,負責農村電網建設和改造項目的全過程管理。第五條農村電網建設和改造項目應當與農村電力管理體制改革和城鄉用電同價項目同步進行。第二章計劃管理第六條各電網和省(市、區)電力公司應結合當地經濟發展和電網發展規劃,根據國家計委批準的“兩改同價”計劃,編制本地區農村電網建設和改造項目年度計劃,經國家電力公司審核,報國家計委批準後下達執行。第七條為保證項目還款能力,項目法人應取得省政府關於項目還款政策的承諾。第八條農村電網建設和改造年度計劃應當納入電力基本建設項目計劃管理。《國家電力公司投資管理辦法》適用於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作為農村電網建設和改造項目法人。第九條農村電網建設和改造項目計劃壹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項目確需調整時,應按原申報渠道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後生效。第十條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應建立農村電網建設和改造項目報表統計制度,跟蹤農村電網項目實施情況,並按規定時間上報國家電力公司。第三章資金管理第十壹條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由項目法人負責籌集建設資金和還本付息。第十二條農村電網建設和改造項目資金主要來源如下:1。項目法人自有資金、電力建設資金、補貼及其他專項資金;2 .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3 .國家開發銀行、商業銀行及相關金融機構的貸款;4.農村電網建設和改造項目法人發行的公司債券;5.其他基金。第十三條農村電網建設和改造項目資本金占項目建設總投資的份額不應低於20%,其余部分全部融資。第十四條農村電網建設和改造資金應專款專用,嚴禁計劃外投資,嚴格財務審計制度。項目法人應嚴格控制工程造價,工程概算不得超過國家計委批準的“兩改同價”總投資,超出部分不得計入成本。第四章項目管理第十五條各項目法人應建立農村電網建設改造項目庫;為批準的項目制定具體的實施計劃和項目啟動及完成時間表。對項目實行項目監理制,嚴格限制非生產性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實行招投標制度,嚴格審查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第十六條國家電力公司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發布各省(市、區)項目進展情況通報。對於項目實施不到位或跟蹤管理不好的單位,建議相關銀行暫停貸款。第十七條項目法人應當及時對竣工工程進行驗收,具體要求按照《農村電網建設改造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執行。第十八條項目法人與農村電網建設和改造相關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管理應遵守《國家電力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第五章技術管理第十九條農村電網建設和改造應當遵循“安全、可靠、經濟、適應國情”的建設原則,優化設計方案,嚴格控制設計標準。第二十條農村電網建設和改造項目應認真貫徹落實《中國農村電網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九五”計劃》(原電力工業部803號令1995),優化電網結構,完善調度自動化系統,提高技術裝備水平。變電站建設中應優化無人值守設計,因地制宜選擇小型化方案;有條件的可以考慮配電網自動化。配電臺區也可按照“容量小、點密、半徑短”的原則設置。第二十壹條為確保農村電網建設和改造工程質量,項目法人必須選用國產優質設備,嚴禁無證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或停止使用的產品入網。第二十二條農村電網建設和改造後應當符合帕村電氣化標準的技術要求。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三條各省(市、區)電力公司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獎懲辦法。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電力公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