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果關系: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構成要件意義上的實際危害結果與實際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即實際危害結果歸於壹個實際危害行為。
2.條件論因果關系:當實施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沒有前者的條件關系時,前者是後者的原因,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合法性因果關系:當實施合法性和符合客觀規律必然產生結果時,將結果歸因於行為的實施,並肯定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
4.雙重因果關系:即兩個動作可以獨立導致結果,彼此沒有聯系的意圖,每個動作同時發生,競爭與合作共同導致結果。
5.重疊因果關系: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單獨作用不能導致結果的發生,只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危險,兩者結合導致結果的發生。兩個以上的行為和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多因壹果的情況。
關鍵考點的詳細說明
第壹,因果關系的概念
(1)自然
因果關系本身不是純粹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只是決定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聯系。因果關系是實施行為與實際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是二者之間的粘合劑。
討論前提: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存疑有利於被告的原則。
1.故意犯罪的因果關系不是構成要件,而是解決方案是否完成的問題。沒有因果關系,只是對結果不承擔刑事責任,但仍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成立犯罪和實施犯罪都不是問題。
2.過失犯罪是結果犯,因果關系屬於構成要件。沒有因果關系的過失犯罪是無罪的。
因果關系不壹定構成犯罪,取決於行為人的主觀要件。沒有故意或過失的因果關系是偶然,無罪的理由是沒有主觀要件,而不是沒有因果關系。
兩個層次
1.從事實的角度(事實因果關系)確定是哪些因素造成了這個結果:基礎和自然意義。
2.從規範的角度判斷這種結果行為是否有責任(規範層面的歸責問題):法律意義。
兩者關系:沒有自然意義,必然沒有法律意義,但有了自然意義,也不壹定有法律意義。
(3)二分法
1.行為實施的要求
其中,“原因”是指實施犯罪的行為,無論是犯罪的法律行為還是預備行為都不能說是因果關系。
(1)如果壹個行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或者減少了這種危險,就不是壹個行為,結果不能歸於它。
(2)如果不存在避免結果的可能性,可以直接否定實施行為,進而否定因果關系。
2.了解實際損壞結果
(1)因果關系中的“果”是指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的、必然的結果,間接的、偶然的結果與因果關系無關。
(2)危害結果應采用具體結果的觀點,具體結果總是特定情況下的客觀聯系。
(四)因果關系的意義
1.影響罪行數量的確定
如果有因果關系,實施的行為與實際發生的危害結果屬於同壹犯罪;否則屬於不同的罪名。
2.影響故意犯罪形態的認定
行為與實際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完成故意犯罪;否則永遠不會成立,只能成立。
3.影響過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斷。
如果實施行為與實際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有可能成立過失犯罪;否則,過失犯罪永遠不能成立。
4.結果加重犯的認定
基本犯罪行為與結果加重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結果加重犯成立是可能的。
5.* * *和犯罪之間的因果關系
* * *同行應在同壹犯罪中整體評價,判斷與結果(部分)的因果關系;只要* * *犯成立,不管是誰造成的結果,所有* * *犯都與其行為和結果有因果關系。
二、因果關系的特征
(A)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和哲學中的因果關系* * *
1.客觀性: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
2.順序:原因在前,結果在後。
3.相對性:原因可能是其他現象的結果,結果可能是其他現象的原因。
4.規律性:既要考慮自然科學的規律,也要考慮經驗和概率的規律。
5.復雜:壹因壹果,多因壹果,多因多果。
(二)刑法中因果關系的特殊性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在某些犯罪中必然是壹個特定的發展過程。
1.交通肇事罪
要求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法律不允許的交通危險,並將這種危險實現為具體的交通事故,才能確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
2.欺詐(包括合同欺詐和財務欺詐)
要求被騙者按照欺詐行為造成或者利用的誤解處分財產,且欺詐行為與取得財產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不存在因果關系,詐騙罪不成立(根據情況以未遂論)。
3.敲詐勒索罪:
要求被脅迫人按照威脅行為造成或者利用的恐懼心理處置財物,且敲詐勒索與取得財物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不存在因果關系,敲詐勒索罪不成立。
4.搶劫
只有要求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壓制被害人反抗,強行劫取財物,才能認定搶劫手段與取財目的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不存在因果關系,搶劫罪不成立。
第三,因果關系的標準
犯罪的行為模式是:行為的實施對法益造成現實的危險→危險不斷上升→現實轉化為現實的危害結果。在沒有幹預因素的情況下,利用條件理論很容易判斷。但是,如果有幹預因素,就會有局限性。對於有介入因素(行為→介入因素→結果)的案件,即使有條件關系,結果也不壹定歸因於行為,需要通過相當的因果關系來判斷。這種判斷思維被稱為客觀歸責理論。
(壹)相當因果關系理論(相當因果關系理論=條件理論+等價)
1.以下條件說:沒有這種行為就不會有這種結果,環境汙染、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條件更容易論證。遵循法律因果關系原則:符合科學客觀規律。
2.無論采用條件說還是法律因果關系說,只要能得出肯定的結論,就可以斷定存在因果關系。相當多的情況兩者都可以證明。
3.既沒有條件關系,也沒有法定條件關系的,應當否定因果關系。
4.壹個結果可能是由幾個行為引起的(多因壹果),所以當壹個行為被認定為結果的原因時,就不能輕易否定其他行為也是結果的原因。另壹方面,壹個動作可能導致幾個結果(壹個原因有多個結果),所以在確定壹個動作導致了某個結果的時候,不要輕易否認這個動作還導致了其他結果。
壹般判斷標準
第壹步:沒有A1和A2,就沒有R,推導出A1和A2是R的條件(條件關系中排除A3)。
第二步:A1重要,A2不重要。得出A1有因果,A2是條件,但作用小,沒有因果。
判斷因果關系存在的四種基本公式模型
(1)被害人特殊體質與因果關系的認定(A+特殊體質→ R):有因果關系。
1.應當肯定行為人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客觀因果關系;行為人是否意識到或者應當預見到被害人的特殊體質,只是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的問題,不影響客觀因果關系的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麽罪,要把客觀和主觀結合起來。
2.有因果關系的不壹定有刑事責任,有刑事責任的壹定有因果關系。在特殊體質的人去世的情況下,這壹點要特別註意。
(B)幹預因素和因果關系(幹預因果關系):A1(原因)→B+A2(原因)→R(結果)
在有介入因素的情況下,判斷因果關系是否存在的關鍵是看之前的犯罪行為和介入因素哪個對結果的發生有更大的作用力。如果以前的大因果關系還存在,否則就會中斷,不再有因果關系。
1.判斷步驟:
(1)第壹個行為(A1)導致最終結果(R)的可能性有多大(通常是否包含這種危險)?
(2)判斷幹預因素(A2)的出現是正常還是異常,是偶然還是必然。如果是正常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那麽即使考慮到幹預因素,沒有行為也不會產生危害結果,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如果幹預因素的出現是異常的,甚至是偶然的,其作用達到了獨立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程度,那麽就判斷幹預因素(A2)是否與初始行為(A1)相關,以及相關的大小(是否是大概率引起的,是否是附著的,是否是異常的)。
(4)最後,從整體上判斷初始行為(A1)和幹預因素(A2)對結果的影響(作用力)。
2.壹些經驗法則:
(1)如果實施幹預(A2)的行為人有重大過失(故意或重大過失),則因果關系中斷;結果(R)和啟動原因(A1)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如果實施幹預(A2)的行為人只有輕微過失或無過錯,則因果關系不中斷,結果(R)與開始原因(A1)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行為人對被害人造成重傷(A1)後,將被害人置於已存在的危險境地,被害人因該危險境地的危險原因(A2)而死亡,且介入因素未中斷因果關系;結果(R)與起始原因(A1)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介入因素(A2)是行為發生後突然出現的自然力。如果行為人未能使用這種自然力,突然的自然力就會打斷因果;結果(R)和啟動原因(A1)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3.幹預因素的三個標準:
(1)先前行為在結果發生中的作用(根據概念);
(2)幹預因素異常的大小(按概率);
(3)幹預因素對結果的影響(根據表象)。
4.幹預因素的類型
自然事件;受害者自己的行為;第三方是;演員的第二個行為。
(3)並發因果關系(多重因果關系,替代並發):(A1→B+A2→R)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可以導致結果的發生,但當行為者無意接觸時,競爭與合作導致結果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每個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換句話說,妳可以壹個人做,結果更好。
四種情況:A1,A2,無因果;A1和A2都是致命的,都有因果;A1和A2都命中目標,效果大小不清楚,都有因果;A1和A2都打了致命壹槍,可以查清楚,根據情況確定因果。
(D)重疊因果關系:A1+A2→R,A1,A2都有因果關系。
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獨立的行為,不能單獨導致結果的發生(但有導致結果的危險),但當它們組合起來導致結果時,就是所謂的重疊因果關系;如果兩個動作對結果的作用相同(或者都在50%以上),或者無法區分作用的大小,壹般認為兩個動作對結果都有因果關系。不是壹個人,只是壹個結果。
因果關系是客觀的(所謂的“假設的因果關系”問題)
假設因果關系是指雖然某壹行為導致了結果,但其他情況即使沒有該行為也會產生同樣的結果。在這種條件下,應當認為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假設因果關系:前壹行為尚未生效,後壹行為已經介入並導致了結果。
推論和經驗法則是: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當有結果時,首先要根據客觀事實流來認定結果的直接原因,然後分析直接原因是否最有責任來判斷因果關系。如果A毒死了B,B喝下毒藥後10小時肯定會死,但他在喝下毒藥後2小時被地震壓死。因為乙的客觀死亡原因是碾壓而非投毒,甲的投毒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a想殺死C,於是在C長途跋涉穿越沙漠的前夕潛入C的房間,將C水壺裏的水換成了無色無味的毒藥。乙也想殺丙,當晚晚些時候,他潛入丙的房間,在丙的水壺底部鉆了壹個小洞。c第二天早上出發,他沒有發現水壺上的小洞。兩個小時後,C想在沙漠裏喝水,但是水壺空了。因為沒有其他水源,C在沙漠中脫水而死。因為丙死亡的客觀原因是口渴而不是中毒,丙的死亡結果與乙有因果關系,而與甲沒有因果關系..
檢查中常用的幹預因素:自然災害、其他犯罪行為、車禍、受害人特殊體質、毀滅證據(毀屍)和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