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法典的頒布(2021至1實施),民法通則將被廢止。
第壹,民法典關於精神病人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或她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批準和認可。然而,他或她可以獨立地實施純粹有益的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法定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
第二十四條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和恢復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精神、心理健康恢復情況,認定該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所稱相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
二、精神病人不能指定監護人怎麽辦?
成年精神病人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近親屬或者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具有前者作為監護人優先於後者的效力。但是,法律秩序可以根據監護人的同意而改變。前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者明顯不利於被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序中選定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法定監護人
《民法》第二十八條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下列人員的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近親屬中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壹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或者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不能行使監護職責的,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被委托為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這種情況下,除非有特殊規定,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者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受委托監護人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監護人的法定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
由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被監護人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受到外界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也有責任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使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進行的活動不限,主要表現為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活動,也可能涉及壹些個人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關愛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的義務,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穩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我們可以看到,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民事行為只有在他有法定監護人代理或者被他追索的情況下才會發生法律效力。精神病人沒有法定監護人的,由國家有關部門臨時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