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壹個規劃期的執行情況,下壹個規劃期的發展環境和條件;
(2)指導思想、發展戰略、發展目標及其指標體系;
(三)主要任務、發展重點和相關政策;
(4)策劃和實施的保障措施。該指標體系包括預期指標和約束指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主要預期指標和約束性指標的名稱應當壹致,指標值應當掛鉤。第九條主體功能區規劃是基於不同區域主體功能的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等各類規劃空間發展和布局的基本依據。規劃期壹般為十年,也可以預計在十五年以上。自治區主體功能區規劃應當以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銜接。主體功能區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壹)人口分布、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的分析評價;
(二)各類主要功能區的數量、位置和範圍;
(三)各主體功能區的定位、發展方向、發展順序和控制原則;
(4)保障措施和配套政策。第十條專項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的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詳細安排,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指導特定領域發展、審批重大項目、安排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相關政策的依據。可以在以下方面進行特殊規劃:
(壹)農業、林業、畜牧業、水利、工業、能源、交通、通信、信息應用、商貿流通等產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
(二)土地、水、煤炭、礦產、石油、天然氣等重要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三)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循環經濟、氣候變化、低碳經濟、防災減災、應急能力建設;
(四)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旅遊、體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公共事業和服務;
(5)城鎮和新農村建設;
(6)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自治區確定的其他區域。原則上,專項規劃的規劃期應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壹致。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要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劃期限。第十壹條區域規劃是跨行政區域的特定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在特定區域的細化和落實,是區域內各行政區編制各類規劃的依據。規劃期壹般五年,也可以期待十幾年。可以在以下領域進行區域規劃:
(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確定的重點發展區或者保護區;
(二)對區域發展總體戰略或布局有重要影響的領域;
(3)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的城市密集區;
(四)以中心城市為依托的經濟圈和經濟帶;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