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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及其保護

納稅人的權利及其保護

摘要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中國經濟蓬勃發展,納稅成為幾乎所有公眾都會接觸到的話題,中國已經進入納稅人時代。近年來,納稅人的權利及其保護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註。通過比較研究,不難看出,在發達國家,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貫穿於稅收法律關系的全過程。隨著我國法治的完善,我國對納稅人及其權利的保護還不夠完善,因此有必要對這壹課題進行研究。

本文研究了中國法律規定的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此外,還分析了我國法律對納稅人的保護,對建立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公眾需求的稅收征管措施有積極的推動作用。本文對這些問題進行了分析和說明,並對納稅人的權利及其保護進行了探討。

關鍵字

納稅人;權利;保護

第1章前言

眾所周知,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永遠是對等的,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義務。很難想象公民在沒有任何權利保障的情況下,還能履行自己的義務。

新中國成立後,很長壹段時間,我國的稅收理論和相關研究都是以馬克思提出的“國家分配理論”為基礎的。在此基礎上,國家只享有征稅權但不必對公民承擔責任,付出任何代價或回報,而公民是有納稅義務但無權要求回報的主體。在此基礎上,無論是實踐中還是理論上,都只是強調納稅人的義務,而沒有真正考慮納稅人的權利,也沒有與納稅人權利相關的切實保障措施,是片面的,幾乎把納稅人等同於納稅人。

改革開放後,我們終於意識到了這種制度的弊端,法律制度也逐漸完善。2001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在該法中賦予納稅人相應的權利,如保守秘密權、稅收知情權、依法申請稅收優惠權、陳述和申辯權等。這些法律讓中國納稅人為壹些納稅人感到驕傲,但總的來說。此外,納稅人權利意識和保護意識的缺乏也未能改善這壹狀況,產生了壹系列負面影響。壹方面,納稅人缺乏法律意識和合法所有人地位,在稅收征管過程中處於不利地位,進而與稅務機關發生沖突,導致納稅人普遍不履行納稅義務,公開偷稅、抗稅;另壹方面,稅務機關缺乏足夠的約束,法律對其約束不大,稅收征管部門可以以法律的名義和國家機關的身份“合法”侵害納稅人的利益。

2008年以來,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體系日臻完善。2008年7月,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組件納稅服務司成立了保護納稅人權利的稅權保護辦公室,通過實施法律救濟,有效維護了納稅人的權益。次年7月,全國稅務系統召開納稅服務工作會議,會議的主要議題是保護納銳人的合法權益。通過立法,規定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有效保障納稅人的權利。2015年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改稅收征管法的決定,明確規定了納稅人和稅收管理部門的權利。將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減稅、免稅”,是對稅務機關征稅權的限制和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的規定。新時期以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理順納稅人與國家的關系,切實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已經成為壹個熱門話題。本文將從納稅人的角度出發,分析我國納稅人的權利及其保護

本文對此進行初步研究,為完善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制度提出有效建議,保護納稅人權利,更好地促進國家稅收征管發展。

第二章納稅人權利概述

研究納稅人權利及其保護,首先要明確納稅人權利包括哪些內容,通過對納稅人概念和權利的理解和分析,對納稅人權利進行概述,對納稅人的權力範圍進行準確界定。

2.1納稅人權利的含義和性質

2.1.1納稅人及其權利解釋

我國歷來普遍認為納稅人與納稅人是平等的,這壹觀念體現在稅收征管的法律法規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這壹規定的通俗含義是,納稅人就是納稅人,這樣法律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對象,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組織,都是法律規定的納稅人。這種觀點在其他單獨的稅收法規中更加明顯。因此,在對納稅人的研究中,學者們也直接將納稅人解釋為負有納稅義務的人,也稱為納稅人。

但這種觀點顯然是錯誤的。馬克思曾經說過:“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因此,隨著我國稅法的完善和發展,對納稅人權利的研究也越來越豐富。許多學者不再僅僅以法律法規的定義來界定納稅人,而是從不同的角度來探討納稅人的概念。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納稅人不僅是義務人,也是權利人,他們的權利應該得到保障。

學者們對納稅人及其權利的看法也影響了中國的稅收立法。由於稅務在中國是壹個獨立的部門,其權利的界定不同於其他相關部門。我們認為,納稅人權利是指納稅人在法律法規方面得到的或者應當得到的確認、保證和承諾,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做或者不可以做的某些行為,以及要求他人做或者不做的某些行為。其中包括納稅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應受到法律保護,以及相應的救助和賠償措施。而且,根據納稅人權利的不同,應該有不同的實施措施來保護納稅人的權利。總體來看,學者們認為納稅人的權利應該得到保障的觀點是不變的。

2.1.2納稅人權利的性質

納稅人不同於其他類型的權力主體,因此納稅人的權利具有獨特的屬性。

(1)納稅人的權利具有政治屬性。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是公民權利的大憲章。在憲法允許的範圍內,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並不矛盾。公民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同時依法享有權利。這種關系體現在稅收征管上,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這是國家的權力,但同時這些稅收也是用來服務民生的,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

在此基礎上,保護納稅人權利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國家權利。在社會主義民主國家,國家在運用相關權利時必然會表現出對公民權利的尊重,更何況納稅人的納稅行為與我國國家機器的順利運轉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納稅人的權利具有政治屬性,需要國家做後盾。

(2)納稅人的權利是廣泛的。

納稅人權利包括微觀和宏觀兩個層面。微觀上主要表現在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關系上,包括稅收法律政策知情權和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涉稅信息保密權。宏觀上是指納稅人與國家關系中體現的納稅人權利,如知情權、稅收資金使用監督權等。因此,納稅人的權利是廣泛的,包括稅收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環節,以及稅收的管理和使用。

(3)納稅人的權利制約國家稅務機關。

納稅人在履行權利的同時,也表現出稅收征管機關的義務。因此,在理解納稅人權利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從稅務機關義務的反面來理解。事實上,我國稅收征管法制定中確定的納稅人權利也是從稅務機關的義務中得出的結論。

2.2納稅人權力分類

(1)納稅人權利根據來源不同,可分為憲法權利和稅收權利。

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納稅人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必須擁有的最基本的權利稱為憲法權利。納稅人的財產權、知情權等基本權利是納稅人可以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憲法權利。

(2)納稅人權利根據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

納稅人只有通過法律允許的某些行為才能行使的憲法規定的稅收權利,如監督權和救濟權,稱為納稅人的積極權利;納稅人自己的財產所有權、支配權和其他不需要納稅人做壹定的行為就可以直接享有的稅收權利,稱為納稅人的消極權利。

(3)納稅人權利根據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

側重於納稅人相關權利靜態保護的稱為納稅人實體權利,側重於納稅人相關權利動態保護的稱為納稅人程序權利。

第三章: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理論基礎。

3.1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意義

(1)保護納稅人權利是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要求。

中國是壹個現代法治國家。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權是我國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最基本的權利,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從根本上關系到憲法的規定。通過憲法性法律,可以監督我國稅收征管制度的權力,減少稅收過程中對納稅人財產權的侵犯,保護納稅人權利,促進我國稅收征管制度的完善和與納稅人關系的更加和諧。

(2)保護納稅人權利是維護社會秩序的要求。

中國經濟近年來高速發展,但同時也產生了各方面發展不平衡的現象。稅務機關要平衡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情況,讓社會利益在不同層次的群體之間公平分配,這樣才能有效保障社會和諧。如果不能分好社會財富這塊大蛋糕,平等對待不同的納稅人,忽視普通納稅人的權利保護,就會造成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秩序。

(3)保護納稅人權利是提高納稅人積極性的有效措施。

現代稅收理論的觀點是,公民納稅的主要原因不是被迫履行國家法律的規定,而是納稅人希望通過積極納稅獲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和產品。因此,當納稅人的權利得到保障時,可以促進納稅人積極納稅,使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關系更加和諧,增強納稅人的積極性。

3.2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理論基礎

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理論基礎包括多個方面。多年來,學者們對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主權在民論、人權論、公共物品論和稅收法定論。本文主要基於公共物品理論的經濟學基礎來研究納稅人的權利及其保護。

納稅人權利是政治上層建築的壹部分,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又反作用於經濟基礎。因此,納稅人的權利及其保護受到社會經濟環境及其發展的制約。只有厘清納稅人權利與經濟的關系,才能更好地實現和有效保護納稅人權利。

從經濟管理的角度來看,國家是義務主體,受納稅人制約。國家大部分財政收入直接或間接來自人民。中國的權力屬於人民,國家的權力也來源於人民所擁有的權利。國家的順利運轉依賴於人民提供的物質信息。國家對納稅人的財政依賴,必然使納稅人具有獨立的經濟和政治地位。納稅人的這種獨立經濟地位使得國家對納稅人的權利進行保護。

3.3納稅人權利的法律保護

納稅人的權力永遠離不開法治的保障。法律是權利的載體,是人們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的來源,所以法治原則本身就是納稅人權利的來源之壹。法治的出現是為了制約權力,保障自由,人民在法律的保護下享有自由。政府的權力受到憲法和法律的限制,人民的自由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

法治下的平等理念在稅法中得到了深入貫徹,使法律關系的平等得到了保障。無論是稅務機關的公權力,還是我國公民的私權利,都需要得到保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納稅人權利的基礎是正當程序原則和最終救濟原則,這也是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納稅人權利及其保護必然成為稅收法定的必然結果。

第四章:完善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制度。

新中國成立以來,納稅人權利及其保障制度不斷發展和完善,在理論和實踐上都取得了很大進步。這壹過程的曲折對於完善我國納稅人權利和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4.1我國保護納稅人權利取得成效。

(1)稅收立法成果

近年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稅收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不斷提高,稅收法制逐步完善,公民稅法意識增強,納稅人更加註重權利的行使和保護。目前我國《稅收征管法》規定了納稅人的權利,包括知情權和保密權,同時對稅權的形式進行了約束和限制,體現了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2)納稅人權利保護在實踐中取得的成績。

隨著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展,納稅人的權利和保護已成為社會熱點話題之壹。國家和政府機構積極搭建保護納稅人權益的平臺,許多地區建立了“納稅人保護之家”,保護納稅人和個人的權益。

4.2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體系的完善

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國內外學者的相關經驗,從這些方面完善我國的納稅人權利保護制度。

(1)進壹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雖然我國法律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和全面的發展,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社會環境的變化,納稅人的需求也在不斷變化,所以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也要與時俱進,不斷發展完善。明確納稅人權利保護,不斷修改完善稅收基本法,與時俱進,結合稅收征管實踐,增加相關納稅人權利。

(2)加強納稅人權利的司法保護。

稅收司法制度作為納稅人權利和保護的最後壹道屏障,應不斷完善,加強對納稅人權利的司法保護。積極完善和發展我國的稅務行政訴訟制度,利用稅收審判發現稅法中的不足,逐步發展和完善稅法,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的權利。

(3)優化納稅服務

稅收征管部門的執法態度直接影響公眾對國稅部門的印象。因此,我國應強化稅務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的服務意識,利用行政指導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的作用,維護稅收征納關系,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此外,要不斷優化涉稅服務措施,運用互聯網等現代技術,減輕納稅人的額外負擔,省去納稅過程中的多余步驟,讓納稅人感受到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關心,營造良好的稅收征管氛圍。

第五章是完善我國納稅人權利及其保護的結論。

5.1結論

納稅人權利及其保護是壹個被廣泛關註的社會問題,關系到每個公民的實際利益和國家的發展前景。研究納稅人權利及其保護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客觀要求,也是我國建設和諧社會和美麗中國的重要命題。在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與納稅人權利及其保護相關的各種制度和規定的完善和發展,以及相關觀念的轉變,必然會給中國經濟發展帶來新的機遇。通過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國家財政收入得到保障,國民經濟快速發展。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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