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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所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援助簡介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保障其合法權益實現的壹項法律制度。我區認真貫徹條例,堅持以人為本,為保障困難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法律援助事業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但是,隨著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和發展,也出現了壹些亟待完善和解決的問題。如何把法律援助作為改善民生的大事來抓,進壹步發展法律援助,是我們在新時期要解決的壹個重大問題。

壹、我區法律援助工作的現狀

(a)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力資源

1.城東區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於2003年4月,有2名專職工作人員。援助大廳於2009年8月正式成立,辦公面積150平方米。大廳內設有受理指派室、調解大廳、農民工綠色通道、文件打印室、律師工作站、公證聯絡站,是壹個綜合性的法律援助場所。中心現有法律援助工作站17個,其中鎮街司法所工作站9個,工、青、婦、殘聯、老齡委工作站5個,法律服務窗口單位工作站3個。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兼任司法局局長,17工作站有31專職和兼職人員。目前,中心有19名合格工作人員,合作律師事務所有11名律師,所轄服務所有7名法律服務工作者。該中心基礎設施齊全,有2臺辦公電腦、打印機和傳真機。

(二)近兩年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情況。

2011 *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352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60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1件,受援人121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來源是申請,所有指定的案件都是刑事案件。辦理效果理想,受助對象集中在農民、農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等弱勢群體,接受救助的農民比例占受助對象的壹半以上。刑事案件的主要類型是未成年人犯罪,民事案件的前三類是婚姻家庭案件、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和交通事故,行政案件所占比例極小。

(3)財務擔保

從我區法律援助資金的收入來看,資金全部來自區司法局的財政撥款,說明政府開始更加重視法律援助工作。

二、主要問題

(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力度不夠。

衡量法律援助工作宣傳效果的標準是“社會認知度”。據不完全統計,我區法律援助工作“社會認知度”低,弱勢群體和社會階層法律援助意識低,維權意識不強,法律意識薄弱。大多數困難群眾不知道法律援助,或者知道法律援助,但是不知道法律援助是什麽,不知道申請法律援助是他們的權利,不知道去哪裏要求法律援助,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援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律援助制度實施的認同度不高,甚至有人認為“不花錢的律師不辦事”。宣傳力度較弱,對社會宣傳的導向、平臺、載體、內容、頻次、力度、形式、新穎度等研究不夠。

法律援助人力資源不足。我區法律援助中心公職律師只有11人,隊伍薄弱,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社會律師人數占全區律師人數的85%,但僅承擔2.4%的法律援助案件工作量;法律服務工作者和誌願者處理了33.6%的案件,但他們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有限,因為他們沒有律師資格。援助工作站沒有專業人員,工作開展時間不長。

(3)法律援助覆蓋面窄。

第壹,法律援助訴訟案件範圍有限。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法律援助案件的範圍只包括壹小部分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的代理和辯護。因此,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和人身損害賠償等民事案件中的弱勢當事人,行政案件中的行政相對人,執行案件中的申請人,很難獲得有效的法律援助。第二,法律援助的對象存在局限性。由於經濟困難標準壹般設定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不僅忽略了壹些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線邊緣的困難群體,也將壹些收入尚可,但因災因病致貧的“夾心層”拒之門外。在當今動蕩的經濟形勢下,也需要法律援助和支持。如果可能,我們應該將這些群體納入法律援助的範圍。

法律援助協調機制尚未建立。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壹項重要職責,這不僅是壹個司法行政部門的職責,也是所有參與法律援助的部門的職責。目前,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問題仍然很突出。在壹些部門看來,法律援助只是律師的義務,與自己無關。與此同時,由於缺乏信息溝通機制,許多本應獲得法律援助的人失去了機會。因此,各部門之間缺乏協調是當前法律援助工作中亟待解決的問題之壹。

第三,解決問題的方法

(壹)不斷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力度,提高社會知曉率。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充分利用報刊、雜誌、廣播電臺、網絡等新聞媒體,通過法律下鄉、法律咨詢等方式,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努力實現法律援助公眾知曉率城市達到90%,農村達到70%。使各級領導更加重視和關心法律援助,使社會各界更加重視和支持法律援助,使各部門了解和認識各自的職責,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參與法律援助的良好氛圍,使法律援助真正成為壹項惠民、便民的制度。

(二)整合和發掘法律援助資源,緩解需求矛盾。壹是鼓勵和支持有能力的社會團體和組織設立各種形式的法律援助機構,使之成為專職機構的重要補充。二是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爭取編制,或者理順現有編制,通過內部調劑選拔優秀律師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三是有效監督社會律師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第四,加強法律援助人員培訓,提高其綜合素質,建立健全辦案責任追究制度,確保法律援助服務質量。

(三)暢通法律援助工作渠道,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條件。公訴、執法、仲裁、勞動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暢通工作渠道,使各機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12348法律服務熱線、司法所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將法律援助的觸角延伸到基層,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當事人有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法律援助需求的,可以在最快的時間、最便利的條件下及時提供,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援助工作的目的。同時,將人民調解機制引入法律援助工作,司法援助工作室也是調解工作室,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無縫對接”,有效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同時緩解了人民法院案件過多的壓力。

(四)探索法律援助工作新思路,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法律援助條例》關於援助範圍的規定遠遠不能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要以落實中央政委部署的“三項重點工作”為契機,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擴大援助範圍,不斷擴大對民事、行政案件的援助,嘗試在案件執行中引入援助制度。同時,要圍繞當前農村改革發展的突出問題,做好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對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案件,破壞民主、侵害農民民主權利的案件,要積極介入,主動服務,依法為農民提供法律援助,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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