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1997全面修改刑法後,我國先後通過了壹個決定和八個修正案,對刑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這次刑法修訂擬廢除的9個死刑罪名是: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偽造貨幣、集資詐騙、組織賣淫、強迫賣淫、妨礙執行軍事職務、戰時造謠惑眾。此外,這壹修正案還加大了對賄賂行為的打擊力度,取消了賄賂數額的定罪標準。但之前言論中關註的收受禮金罪並未涉及。
為使交通環境更加安全,規定在高速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速度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走私武器彈藥,偽造貨幣或逃避死刑。
刑法九草案擬調整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妨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罪名的刑罰規定,取消死刑。
之所以取消這9個罪名的死刑,是因為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後,我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平穩可控,壹些嚴重犯罪穩中有降。對13罪行廢除死刑並沒有對社會治安狀況產生負面影響。
這次很少對即將廢除的9個罪名適用死刑,廢除後最高可判無期徒刑。廢除死刑後,可以通過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懲相關犯罪,確保社會治安總體穩定。
研究死刑的中國社科院教授劉仁文表示,2011的刑法修正案(八)制定時,集資詐騙罪曾討論過是否廢除死刑,但未獲通過。集資詐騙罪的死刑是特殊歷史時期的產物。規定死刑要考慮到被害人數多,可能影響社會穩定。二是保護國有金融機構的壟斷地位,不允許個人從事民間集資。但隨著市場監管的到位,市場支配地位的進壹步發展,這種犯罪本身不會像過去那樣頻繁和高發。普通詐騙罪其實是沒有死刑的,因為被害人有貪小便宜的過錯,其他詐騙犯罪也已經廢除了死刑,所以單獨保留集資詐騙罪的死刑在邏輯上是不合理的。
目前,中國有55種犯罪適用死刑。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犯罪”。中央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任務,也要求完善死刑的法律規定,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犯罪。因此,刑法修正案(九)擬進壹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上述9個罪名廢除後,仍有46個。
劉仁文說,之所以要減少死刑,是因為在全世界廢除死刑的大背景下,中國的死刑罪名太多了。
聯合國人權辦公室發布的最新報告《遠離死刑——國家實踐的教訓》顯示,到2012年,在聯合國193個會員國中,約有150個國家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了死刑或暫停執行死刑。早在1998年,我國就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嚴格限制了死刑的適用範圍,只有“最嚴重的罪行”才可以判處死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解釋說,死刑應該與剝奪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關。中國刑法現有的55個死刑罪名中,壹半以上是非暴力犯罪。
除了減少死刑,刑法九草案還提高了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只有在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才執行死刑。
但是現行刑法規定死緩的犯罪,如果是在死緩期間故意犯的,就要執行死緩。但該規定門檻較低,部分故意犯罪情節不嚴重,容易發生。
另外,如果對故意犯罪執行死刑,容易導致壹些死緩的罪犯在緩刑期間不敢暴露壹些東西。比如被判死緩的吳英,緩刑期滿後就開始揭發當地的副市長。(當然,公開是否是事實,需要當地司法部門調查)。
賄賂降低了定罪的門檻
刑法修正案(九)擬刪除受賄罪量刑標準的具體數額規定。
現行的受賄罪標準壹般為5000元。雖然規定的數額比較明確,但受賄罪因地而異,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同時,數額太死,有時很難根據案件的不同情節罪刑相適應,量刑也不統壹。
刑法9草案擬刪除對貪汙賄賂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上規定了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形。相應規定了三個刑級,對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死刑。
同時,刑九草案還加大了對行賄人的處罰力度。對於行賄人,現在規定在被追訴前主動坦白受賄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修改後,行賄人只要在被追訴前主動坦白受賄,就只能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只有犯罪情節輕微,揭發對偵破大案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予處罰。
另外,現實中很多行賄受賄行為並不是直接發生在官員身上,而是發生在官員的近親屬和其他近親屬身上。對此,草案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有密切關系的人行賄,或者向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有密切關系的人行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虛假訴訟將構成犯罪。
草案加大了對失信的懲罰力度。增加規定虛假訴訟犯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擾亂司法秩序,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規定為犯罪。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虛假訴訟應當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適用的責任條款是《民事訴訟法》第112條,但只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
政協委員、浙江側田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連喜指出,虛假訴訟的大量出現,與現有法律懲治不力有直接關系。黃連喜在提案中建議,通過《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完善,盡快完善虛假訴訟違法責任制度的構建。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表示,虛假訴訟給國家或當事人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司法機關浪費了大量的精力去認定這種虛假訴訟。他認為,無論是原被告還是虛假訴訟的被告,都應該受到懲罰,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出售合法獲取的公民信息將構成犯罪。
草案增加了關於網絡犯罪的條款。
現在有些公民信息被泄露,有些商家因為提供服務,往往合法獲取公民信息。買賣是否構成犯罪仍有爭議。
對此,草案增加了網站的責任,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後拒不執行,導致大量違法信息傳播,造成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造成犯罪證據滅失,嚴重妨礙司法機關偵查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同時規定,明知是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惡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草案還增加了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罪。
購買婦女和兒童將被視為犯罪。
為了加強對人身權利的保護,草案規定,凡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壹律以犯罪論處。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按照其意願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不虐待兒童,不阻止其被解救的,將“不得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據了解,過去規定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壹方面,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被解救時很難被解救。規定了不妨礙救援就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讓買家在被救援時更容易同意救援。另壹方面是為了保護被買走的婦女兒童,防止他們再次受到傷害。
現行刑法中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曾被稱為最“人性化”的法律。現行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強行發生性關系,就構成強奸罪;有傷害、侮辱行為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幾個行為同時發生的,數罪並罰;如果再賣,就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同時,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根據其意願,不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且不虐待被收買的兒童或者不阻止其被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部法律之所以最“人性化”,是因為在立法中充分考慮了對婦女兒童權利的保護,將加害人壹壹列舉,讓買受人考慮進壹步加害會構成傷害,每壹次傷害都構成犯罪。沒有傷害,也不妨礙搶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近年來,立法者的善意並沒有減少購買婦女和兒童的行為。於是,相當壹部分人呼籲加重買受人的刑事責任,因為沒有賄賂就沒有拐騙。在今年的兩會上,新疆的全國人大代表楊琴建議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決依法查處。因為只要有買方市場,綁架兒童的犯罪分子就會願意鋌而走險。如果買方市場得到遏制,這類犯罪可以大大減少。楊琴還建議廢除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懲罰九》還有哪些改動?
危險駕駛罪草案規定,在高速公路上從事客運經營,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速度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多次組織、贊助他人非法集會或者實施犯罪的,草案規定,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以及多次組織、贊助他人非法集會,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都界定為犯罪。
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將草案罪名修改為擾亂法庭秩序罪。此前規定聚眾哄鬧沖擊法院、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構成犯罪,而草案增加了構成犯罪的情節。毆打訴訟參與人,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院制止的,也構成犯罪。為了使法院的判決能夠得到執行,草案規定,單位可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草案還規定,在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是犯罪。
各國海外就業政策解讀◎加拿大只能校園打工。
加拿大移民法規定,只有加拿大公民或具有加拿大移民身份且年齡超過18歲的人才能合法在加拿大工作。按照規定,留學生是不允許在校外打工的,但是可以在學校打工,而且工資不交稅。
根據加拿大相關法律規定,外國留學生在學校工作的時間不能超過壹定的小時數,不能影響學習。比如壹個學生壹學期有五門課(全日制學生),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