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三十壹條教育機構的法人條件符合法人條件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設立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國家采取優惠措施,鼓勵和支持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情況下,開展勤工儉學、社會公益服務和開辦校辦產業。
第七十壹條經費法律責任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按預算撥付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撥付;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國家財務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貪汙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貪汙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刑事法律責任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發生危險,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行政法律責任,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十二條免試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免於入學考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其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地方接受義務教育,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障本行政區域內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犯罪的義務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學校,對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青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二條?均衡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劃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設立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不適宜接受義務教育的人員擔任教職員工。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九條教師行為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拒絕接收有能力接受普通教育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的;
(二)分為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材。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
(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第十條教師資格制度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具有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可以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國公民。
第十四條資格限制受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應當喪失教師資格。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和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給予補貼。
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教師投訴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投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後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依照本法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采取措施保障經濟困難的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和流動人口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
第三十條?公共場所的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向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九條隱私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或者查閱無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為了追查犯罪依法進行檢查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對未成年人的救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離家出走的流浪乞討人員或者未成年人護送到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孤兒、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孤兒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在辦理收養子女工作中不謀取利益。
第六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告和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