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劫持航空器罪
這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可以是乘務人員,也可以是旅客。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劫持航空器會造成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嚴重後果,仍不顧後果積極實施,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航空器。“劫機”是指犯罪分子按照自己的意誌非法控制飛機。所謂劫持航空器,是指以上述方法強行控制航空器,意圖迫使其改變預定航向,飛經行為人指定的地點。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劫持,無論行為人的預期目的是否達到,都構成本罪。
根據我國《刑法》和《民用航空法》的規定,按照《關於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決定》,這種情形應當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損毀航空器,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使用暴力危害飛行安全罪
指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其主要特征是: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方面是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使用暴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只要行為人危害飛行安全,無論後果如何,都構成本罪。
根據《民用航空法》規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傳遞虛假信息擾亂正常飛行秩序罪
是指故意傳遞虛假信息,擾亂正常飛行秩序,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造成嚴重政治影響的行為。其主要特點是:客觀上是傳遞虛假信息,擾亂正常飛行秩序,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主觀方面是故意。
根據《民航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4.破壞導航設施罪
是指盜竊或者故意損毀、移動導航設施,危害飛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墜落或者毀壞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破壞或移動導航設施不構成本罪。客觀上危害飛行安全足以使航空器發生危險,不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危害飛行安全足以造成上述可能的危險,就構成本罪。
根據《民用航空法》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5.毀壞航空器罪
是指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故意放置或者指使他人放置危險品,足以破壞民用航空器,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客觀方面是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險品;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6.聚眾擾亂民用機場秩序罪
指聚集多人擾亂民用機場正常秩序,導致機場無法運行的行為。其主要特點是:聚眾鬧事,即在首要分子的組織、指使、指揮下,糾集多人進行擾亂活動;客觀上,擾亂了機場的正常秩序,使運營活動無法繼續進行;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聚眾擾亂民用機場秩序罪更為復雜多樣,包括在機場候機樓內大喊大叫;破壞公共設施;拒絕接受管理強行登船或者阻止他人登船的;圍攻、謾罵,甚至侮辱、毆打責任人和工作人員。但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本罪。處理時,應限於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責任,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普通參與者,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7.非法攜帶、運輸違禁物品罪
是指旅客非法攜帶違禁物品乘坐航空器或者旅客、企事業單位以非危險品名義托運危險品的行為。本罪包括三種情形:隱匿爆炸物、雷管或者其他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以非危險品名義托運危險品;藏槍藏子彈,管制刀具乘坐民航飛機。其主要特征是: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上違反了《民航法》的規定。“旅客”,是指除機組人員以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任何人。
根據《民用航空法》的規定,非法攜帶、運輸違禁物品的,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都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企業事業單位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企業事業單位犯本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8.違反危險品航空運輸規定的重大事故罪。
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違反規定運輸危險品,導致重大事故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企業法人);客觀上違反了《民用航空法》第101條的規定,非法運輸危險品,造成重大事故。主觀上是過錯。
根據《民用航空法》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航空人員重大飛行事故罪
指航空人員玩忽職守或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飛行事故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特指航空人員;侵權的客體是民用航空器的飛行安全;客觀上導致重大飛行事故,造成航空器損壞、人員傷亡和嚴重後果;主觀上是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是由於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
根據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99條的規定,航空人員應當以重大飛行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
10,民航局工作人員失職。
是指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和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履行應盡職責,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其特征在於: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是民航主管部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工作人員,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常活動;客觀上說是失職,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212條,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對玩忽職守罪有相應的規定,可以根據犯罪事實進行判斷。
11,其他方式非法幹擾
這裏所說的其他手段是指通過匿名電話、匿名信、電子郵件、故意傳遞虛假信息、口頭威脅等方式威脅機場和航空公司。,聲稱或暗示機場、飛機、航空設施或人員有爆炸危險,有的聲稱或暗示飛機處於劫機等非法幹擾狀態。有的非法幹擾是指未經有關部門許可,使用壹定頻段進行通信,識別空中正常飛行的航空器發出的指揮信號、機場交通信號、緊急信號、求救信號等造成的幹擾。這種情況在我國已經多次發生,嚴重影響了飛機的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暴力危害飛行安全罪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人員使用暴力,危害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