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離婚法院的調解程序

離婚法院的調解程序

法院調解離婚流程:

1,開始調解。

壹般由壹名法官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

2.發起調解。

必須是自願的,不是強迫的;

3.調解結束。

調解成功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法院離婚調解的具體程序:

(1)法院調解程序中調解的開始。無論適用哪種程序和階段的法院調解,其開始都包括兩種方式:壹是從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二是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後,根據職權主動調解。法官這壹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的意見,說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做法,告知相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並以簡單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做準備。

(二)調解在法院調解程序中進行。法院調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調解可以由合議庭或者合議庭中的壹名法官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壹名法官獨任主持。調解開始後,法官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各自的責任。然後,有針對性地向雙方解釋相關政策和法律,引導雙方就具體爭議問題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法官可以提出建議供雙方參考,但不能強迫雙方接受該建議。雙方或者壹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協議通常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簽名。

(3)法院調解程序中調解終結包括兩種情況:壹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終結;壹是因為調解失敗,沒有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調解協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調解程序,恢復審理,及時作出判決,但不宜長期作出決定。

法院離婚調解需要註意哪些事項?

1,要認識到調解方式在離婚案件審理中的重要性,因為離婚案件關系到家庭和社會的穩定,成功處理離婚案件尤為重要。這時,如果這些調解方法運用得當,很可能事半功倍。

2.任何調解方法都不是靜態的。應根據離婚案件的實際情況靈活運用。有些情況下可能需要綜合運用這些方法才能達到更好的效果。

3.把握調解時機,首先要樹立調解應貫穿訴訟全過程的理念。矛盾事實查清後可以進行調解,財產等其他情況查清後可以進行調解,因案而異,因人而異。

4.在調解過程中,離婚應該是無害的,包括不傷害孩子,不傷害對方,不因為離婚傷害社會。盡量避免影響孩子的學習或身心健康。要以孩子的利益為最高原則,選擇孩子最能接受或最有益的方法,消除或減少離婚對孩子的傷害。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所有離婚案件都必須進行調解,但離婚案件的法官會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做出調解安排。大部分法官會在原申請、被告人答辯、證據交換完成後選擇調解。

離婚調解程序主要分為三個步驟:

第壹階段: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訴前調解。具體來說,當妳下定決心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並不立即立案,而是受理起訴材料,將收到的材料列壹個清單,並會在45天內通知妳是否可以成功立案。這裏法院的工作程序是將收集到的立案材料直接分發給辦案法官,辦案法官會先聯系被告,確認被告的住址和身份是否正確。然後,他會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到法院接受訴前調解。

整個訴前調解過程類似於法庭談話。法官會問雙方基本情況,離婚原因,夫妻財產基本情況,是否是第壹次訴訟。如果法院能調解離婚,會出具壹張支付法院訴訟費的票據,讓當事人在支付訴訟費後出具調解書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如果在法院進行調解,將退回備案材料,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果調解不成,法院還會向原告開具支付訴訟費的票據,讓原告先行支付相關費用,此案視為勝訴。

第二階段:審前調解

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後,正式開庭前,審判長壹般會在法官的主持下,將對方當事人傳喚到庭接受調解。庭前調解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離婚調解原則的貫徹。庭審前,法院希望通過法官的耐心勸說,化解雙方矛盾,友好和好或分手。大多數法院壹般會征求雙方意見進行庭前調解。如果壹方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調解,那麽法官就會省略這個環節,直接進入審判程序。

第三階段:訴訟調解

對於第壹個離婚案件,如果沒有法定的離婚理由,法院會以調解和做好工作為主。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可以壹上來就給原告做工作,動員撤訴,再給對方壹次機會。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那麽法官不會繼續深究感情部分,而是直接進入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實質性問題。

離婚案件的法官會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做出調解安排。大部分法官會在原申請、被告人答辯、證據交換完成後選擇調解。這樣做的好處是,此時不僅法官對案件有了大致的了解,而且當事人通過質證的較量,對自己的實力有了正確的估計,可能會對之前不肯放棄的條件做出適當的讓步。在法官的適當引導下,更容易達成調解。

離婚訴訟中的調解步驟

1,壹般離婚案件。是指在調解開始和結束時,法官認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法官只作好調解或離婚調解的離婚案件。對於壹般離婚案件,人民法院的調解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1)調解動員階段。即法官向雙方當事人解釋相關法律規定,根據其理解水平和態度進行教育引導,動員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

(2)談判和調解階段。雙方交換意見,由協助調解的法官或人員進行調解。

(3)調解結束。當事人是否達成離婚協議(如果達成離婚協議,還必須同時就子女分割、子女分享達成協議),法官會在筆錄中如實記錄協議內容,經雙方認可後調解成立。調解未達成壹致的,法官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壹是當庭調解不成的,法官在宣布調解終結時,應當告知人民群眾下次調解的時間或者下次開庭的時間。第二,如果庭審中調解未能達成壹致,法官可以宣布調解結束,直接進入下壹個庭審階段。法官也可以當庭宣判,或將具體宣判時間告知當事人。

2.復雜的離婚案件。復雜離婚案件是指在調解前,法官難以對原被告和被告是否符合法律作出判決的案件。此類離婚案件的調解可分為:

(1)以夫妻和解為內容進行調解。如果經過調解、協商、調解兩個階段,雙方仍不能和解,法官在以和解為內容的調解過程中發現原、被告關系確實已經破裂,符合法定離婚標準的,應當準予離婚。

(2)接下來法官要以離婚為內容開始調解,然後再次動員協商調解。結束調解的步驟依次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壹名法官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第九十六條

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是雙方自願,不能強迫。

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第九十七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 上一篇:2021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試試題及答案(計算與綜合題)
  • 下一篇:遼寧省2022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報考簡章?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