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擾亂監管秩序罪的概念(《刑法》第315條)是指依法被羈押的罪犯,具有擾亂監管秩序的法定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二、本罪的構成(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國勞改機關的監管秩序。具體來說,破壞監管秩序罪的客觀要件是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的規範下,由我國勞改機關對罪犯進行關押和管理的壹種正常的社會狀態。監管秩序是壹種社會秩序,是社會秩序在勞改場所這壹特殊場所的特殊表現。第壹,監管令是勞改機關、勞改機關的幹警和在勞改機關服刑的罪犯之間的壹種懲罰與被懲罰、強制與被強制、改造與被改造的活動狀態。其次,監管秩序是在國家關於勞動改造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各勞動機關的紀律和制度等行為規則和規範的調整下形成的。監管令是罪犯遵守監獄的規章制度,服從管理,履行改造義務的行為。第三,監管令有明確的目的。任何社會秩序的建立都是為了實現某種自我,建立壹種監督秩序。從宏觀上看,是為了維護壹定的階級統治。從其直接目的看,利用這壹秩序的建立來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犯罪,實現這壹法律所確立的懲罰,是國家的職能。擾亂監管秩序對勞改機關乃至整個司法機制都是有害的,實際上對整個社會都是有害的。但我們這裏所說的對社會的危害,是指這種不良行為的社會影響。首先,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造成了社會成員對司法機關的不信任。普通大眾的觀念總是認為監獄是暴力的強制機關,罪犯應該在裏面受到誠實的懲罰和改造。他們壹旦聽說監獄中的違法有害行為,必然會認為監管人員無能,罪犯在監獄中受到違法侵害時,更容易對監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產生誤解。同時,由於存在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刑罰的懲罰性質無法得到適當體現,容易讓群眾形成刑事偵查沒有實際作用的認識,從而對整個司法機關失去信心。其次,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在公眾中造成了普遍的不安全感。犯罪分子心虛,在暴力機關的嚴密控制下敢於肆無忌憚,說明其人身危險性極大,其危害行為足以對群眾造成普遍的心理威脅。因為,如果妳在監獄裏敢這麽做,如果讓它走向社會,那就不堪設想了,這種現象會造成人們安全感的喪失。維護監管秩序意義重大。良好的監管秩序是勞改機關有效管理和改造罪犯,促使罪犯認罪服法、改過自新,提高勞改機關整體改造罪犯質量的保證。目前,中國負責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的勞改機關有五種:(1)監獄。即實行最嚴格管理,對不適宜監外活動的主要罪犯進行關押和改造的勞改場所。(2)勞動教養隊。簡稱勞改隊。即監管適合監外勞動的罪犯的勞改機關。主要接收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以上,不屬於監獄羈押範圍的罪犯。(3)少年感化院。即監管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犯的勞改機關。(4)看守所。看守所主要是關押待審罪犯的地方。但也可以監督被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不便送勞改隊執行。因此,看守所也是勞改場所之壹。(5)刑事拘留中心。即監管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的勞改機關。上述勞改機關或多或少都關押著犯人,但無論單位大小,都需要有良好的監管秩序。維護這壹良好秩序,壹方面需要廣大勞改幹警嚴格執法,嚴格細致地做好管理工作;另壹方面,要用刑罰懲治那些嚴重危害監管秩序的犯罪活動。(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被依法羈押的罪犯,具有擾亂監管秩序的法定行為之壹,情節嚴重。1,破壞監管秩序罪的時間是指罪犯在勞改機關監管的期間。監管期限是法定期限,也就是說,罪犯被監管的時間必須有法律依據。只有在法定監管時間內,被監管人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勞改機關違法拘留了不該拘留的人,沒有及時釋放該釋放的人,這個錯誤的拘留時間就不是本罪的犯罪時間。也就是說,在非法羈押時間內,被羈押人壹般不構成擾亂監管秩序罪。但這僅限於違法在押人員的個別擾亂監管秩序的行為,如拒絕勞動、不服從紀律、絕食等。,因為行為人是被錯誤拘留的,沒有義務被強制勞動和被強制管教,對其實施這些行為進行處罰自然是不合適的。但行為人教唆、領導、組織他人擾亂監管秩序的,也應以本罪論處。2.擾亂監管秩序罪的場所是指罪犯在勞改場所監管下服刑的任何場所。這裏所說的監控是指對監禁的控制,即勞動機關對罪犯剝奪人身自由的控制和管理。通常本罪的犯罪地點僅限於監獄、勞改隊、少年管教所、看守所、拘留所。但是,罪犯在下列特殊場所進行破壞監管管理的活動,也構成本罪。(1)外出工作職場。有的勞改隊經常出去打工,比如修路,工程建設。罪犯外出勞動時,仍處於實質剝奪人身自由的狀態,由勞改機關嚴格控制和管理。在這些地方違反監管改造的,也可以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2)在轉托管途中。主要是因為勞改機關大規模地將壹些罪犯集體送往特定的勞改場所。比如大陸勞改犯被集體送往新疆、甘肅等地。在遣返過程中,監獄管理也存在問題,需要良好的監管秩序。如果被監管的犯人不服從管理,進行破壞活動,也可以構成擾亂監管秩序罪;(3)其他臨時監管場所的服刑人員也可以構成本罪。例如,勞改機關組織罪犯集體外出參觀學習場所。犯罪人在無人監管的時間、地點實施危害行為,不構成本罪。如果個別罪犯利用回家探親、外出打工、保外就醫等機會實施危害行為,壹般來說,由於其危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不在勞改機關的有效監管之下,不構成對監管秩序的破壞,也不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3.擾亂監管秩序的行為是:(1)毆打監管人員。所謂毆打,是指對監管人員拳打腳踢等輕微暴力行為,意在對監管人員造成身體上的痛苦,壹般不會對被毆打人的身體組織完整性和身體器官功能造成損害。即使造成傷害,也僅限於輕傷。造成重傷甚至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論處。所謂監管人員,是指監獄、未成年犯矯正所、勞動改造隊、看守所、刑事拘留中心等監管場所中依法監管和管教罪犯的工作人員。(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擾亂監管秩序的。所謂組織,是指利用說服、引誘、蠱惑、引誘、威脅、挑釁等手段,召集、糾正他人實施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至於組織者本人是否實施破壞,組織者是否實施破壞,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這裏的被監管人不僅指罪犯,還包括與組織者處於同壹監管場所的所有被監管人,如依法被羈押、監管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此外,需要註意的是,這種情況下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不僅指本罪的四種行為,還包括《監獄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其他行為,如拒絕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以自傷或自殘的方式逃避勞動;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故意破壞生產工具等。(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所謂糾集,是指糾集整頓三人以上。所謂鬧事,是指制造事端,制造事端,比如圍攻主管;煽動他人絕食或脅迫警員抗議;不服從監管人員依法紀律的;隨意挑鬥:等等。這種行為只能由組織者構成。組織者實施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其他行為方式認定構成本罪。(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員的。所謂體罰,是指通過跪、站、凍、餓、曬、剝奪睡眠等方式對體罰者造成身體上的痛苦。所謂他人,是指犯罪分子以外的人,包括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服刑人員。被毆打或體罰的人,既可以是已定罪的罪犯,也可以是未定罪的罪犯,比如壹起被拘留或逮捕在看守所的人。4.擾亂監管秩序,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壹般是指多次毆打被監管人或者毆打被監管人抗拒改革或者毆打被監管人並致人受傷:多次組織其他被監管人擾亂監管秩序或者組織人數眾多或者建立嚴密組織形式擾亂監管秩序的;多次聚眾擾亂監管秩序,或者聚眾絕食造成惡劣影響,或者聚眾沖擊辦公室、毀壞財物的;多次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罪犯或者造成他人傷害的;具有本條所述多種破壞監管秩序或成為“獄霸”的行為。(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也就是說,犯罪主體必須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即依法被判處刑罰並強制在勞改場所服刑的罪犯。本罪的主體有兩個條件;第壹,犯了罪;第二,在司法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後,他被關押在勞改場所。這是區分犯罪主體與非犯罪主體的基本標準。壹般而言,本罪的主體包括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以上刑罰,在監獄、勞改隊、少年管教所、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即在押罪犯)。非在押人員不能單獨成為本罪的主體,但與在押人員串通,教唆、組織、策劃、幫助在押人員實施擾亂監管秩序行為的,可以構成本罪的* * *犯。下列情形不屬於本罪主體:壹是因行政處理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在我國,受到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處理的主要有三類人:壹是被行政(公安)拘留的人。指因實施輕微危害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公安機關拘留處罰的人。這類人被公安機關處以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壹般在看守所執行。但由於他們不是罪犯,剝奪自由的期限極短,按照規定在羈押期間應當與罪犯隔離。通常情況下,嚴重危害看守所秩序的案件較少,因此不屬於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主體。第二,被勞動教養的人。勞動教養是司法行政機關對多次違法但不負刑事責任的人作出的行政處理。它不具有懲罰的性質。壹般認為,勞動教養只是限制了壹定程度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剝奪了人身自由。執行的基本原則是教育感化,處罰很少。執行地是在全國大中城市設立的勞動教養所,不是勞改機關。因此,勞教人員不能成為擾亂監管秩序罪的主體。三是已被判處刑罰但尚未收監執行的罪犯。在被認定有罪並判處刑罰的服刑人員中,有的被判處不剝奪人身自由;另壹部分雖被判自由,但因種種原因未被勞改機關收押。因為這些罪犯不在勞改機關的監管控制之下,所以不能成為擾亂監管秩序罪的主體。有以下幾類人:“壹是被判處管制、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後者獨立適用);二是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人;三是假釋的罪犯;四是因病保外就醫或者因其他原因被執行監外執行的罪犯。(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必須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危害勞改機關的監管秩序,故意實施該行為以追求危害監管秩序的心理狀態。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發泄對司法的不滿,有的是想著壹些私欲,有的是為了實現壹些違法的要求。但無論動機如何,壹般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3.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法律及司法解釋【刑法規定】第三百壹十五條依法被監管的罪犯,有下列擾亂監管秩序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毆打監管人員的;(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擾亂監管秩序的;(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罪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