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犯罪與刑罰》評論選:
●具有強烈時代特征但主要論點影響深遠的法學經典。書中論述了作者對罪與罰的看法,依托於社會契約論、自由作為人類的最高追求、人類的自然屬性應被理解、開明君主(大概來自孟德斯鳩的《法的精神》)以及作者出色的邏輯分析,使作者受益匪淺。但不知道如何評價論證中神的頻繁出現,不那麽有說服力;另外,翻譯作品的字面表達總感覺別扭。——2019.7.23
●貝卡利亞的個人推論在邏輯上可能是站不住腳的,但他關於廢除死刑、停止酷刑的思想在當時的歐洲大陸仍然是鼓舞人心的(停止酷刑不是由貝卡利亞發起的,而是明確記錄在“自由之章”中)。在當今中國,廢除死刑仍然是壹個敏感而有爭議的話題。在這個崇尚同形復仇的國度,“為父報仇”的傳奇軼事總是被人們津津樂道。但是,死刑的不可逆性和刑罰的不可持續性都證明,被死刑震懾的不是罪犯,而是公眾(然而,可笑的是,這種本意是讓公眾害怕的刑罰,往往並沒有讓公眾害怕)。這本書是商務印書館2017重譯的,采用了主流版本,42章,比2008年的北大版好多了。
引言最後壹段很精彩,第38章很有意思——藏書。
●雖然是學術論述,但讀的時候能回憶起對最近幾件事的判斷,邊看邊感嘆,感嘆無數。
●1廢除死刑的理由:國家無權剝奪人的生命,死刑達不到預期效果甚至產生負面效果,陷入復仇的怪圈。2刑法合理原則:罪刑法定、罪刑均衡。3刑法的目的是預防未來的犯罪,而不是報復過去。這是壹種功利的想法。
●沒有找到這個版本,但是找到了當年最早的俄文譯本。看了研討會上的討論,我是中國刑法界的鼻祖。
為了不使懲罰成為某人或某些人強加於其他公民的暴行,本質上,懲罰應該是公開的、及時的、必要的,在給定條件下盡可能輕,與罪行相稱,由法律規定。貝卡利亞呼籲停止酷刑,廢除死刑,可以說是喚醒了那個時代的聾子。仔細想想,廢除死刑的想法早就論證過了。廢除與否,其實是現代社會的政策選擇問題。更讓人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寫這本書的時候才二十五歲。他真的很有才華,思想和文筆都很犀利。
●提出現代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核心原則和理念: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無罪推定和人權保障。法律是契約的復仇者,其目的是預防犯罪(累犯和後繼犯罪),維護公眾利益。貝卡利亞的論證確實很有啟發性,也很有道理,就是論證的過程讀起來有點別扭...
我說的是老常識。
●“把命令強加在妳的思想上,妳能得到的只有欺詐和隨之而來的抑郁。”
關於《罪與罰》的思考(壹):閱讀的思考。
我不是很明白,所以我猜想作者是從人道主義的立場來批評刑罰和刑事訴訟程序的...(也許是基於正義和自由的考慮)有兩點。壹、反對死刑:作者的死刑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公平的。只有當壹個罪犯陰謀顛覆國家,即使是無期徒刑也不能阻止他危害社會的時候,才有必要判他死刑。第二,訴訟程序要盡可能苛刻,避免法官越權,過度刑訊,傷及無辜。我個人支持嚴格審查程序,謹慎適用刑罰,因為要維護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但是廢除死刑的理由是不可接受的。為什麽只有在顛覆國家,監禁無法阻止其危害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不算嚴重嗎?為什麽死刑是荒謬的,懲罰的目的應該只是預防和教育?在我看來,體現公眾意誌的法律痛恨和懲罰謀殺,與對罪大惡極的人處以死刑並不矛盾。(壹方對人性的無知,對另壹方可能是不人道的)
對《論罪與罰》(二)的思考:壹個篇幅很長的短評
短小精悍的法律著作經典。
作者用雄辯的言辭描繪了壹個人權意義上的美妙的法律世界。在這個世界上,法律是人們生活的保障,預防犯罪的法律法規最終維護的是守法的好公民、弱者和家庭,與權貴濫用權力的暴力作鬥爭。雖然它的觀點現在有些過時,但也有壹些見解在今天仍然具有指導意義。
比如這次主要看了“死刑”這壹章。作者在論述廢除死刑的原因時,用了這樣壹個微妙的結論:“對人的心靈產生巨大影響的不是刑罰的強度,而是刑罰的連續性。因為與其說是強烈而暫時的運動,不如說是壹些微小而重復的印象,最容易而永久地觸動我們的感情。”因此推斷出苦役比死刑更適合作為最後的懲罰。但我突然想到,當代封建中國對待犯罪集體,不乏斬首和流放,這是死刑和苦役的結合。在現實世界中,作者描繪的理想圖景似乎並不可靠。
但是,我願意相信,這種尊重人權的畫面,將來壹定會實現,但我這輩子可能看不到了。
關於《罪與罰》的思考(三)——論《罪與罰:得失》
貝卡利亞的《論犯罪與刑罰》以自然法和社會契約觀為基礎,並將其延伸到刑法中,為現代刑法理論的建立提供了理論支持,促成了刑事古典學派的產生。因此,《論犯罪與刑罰》的出版成為現代刑法誕生的標誌,貝卡裏亞也成為現代刑法理論的奠基人和刑事古典學派的代表。
《罪與罰》壹書側重於罪與罰,具體來說:
關於犯罪:首先,貝卡利亞認為犯罪是壹種行為,因為妳唯壹能得到的是欺詐和隨之而來的抑郁,法律並不懲罰意圖。其次,貝卡利亞在犯罪本質上持客觀主義立場,主張衡量犯罪的真正尺度是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最後,基於對犯罪本質的認識,將犯罪分為三類: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和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
論刑罰:貝卡利亞認為國家來源於公民的契約,國家權力來源於公民對自然權利的讓渡。正因如此,公民希望轉讓的權利越少越好,但越少就必須足以保護公眾的利益。同時,這個度也是懲罰力度的極限。
貝卡利亞持有預防性懲罰的觀念,主張懲罰目的的功利化,所以懲罰的目的是壹般預防和特殊預防,限度是足以防止公民犯罪。他關於刑罰的論述體現了分權思想、罪刑法定思想、適度罪刑法定思想、罪刑均衡思想、寬嚴相濟思想、刑罰的必要性、及時性和必然性思想。
具體來說,貝卡利亞認為懲罰應該由法律規定,法律對懲罰的規定必須明確。立法者和司法者應各司其職,立法者有權制定法律,司法者負責適用法律。自由解釋是武斷和偏袒的根源,因此法官沒有解釋法律的權力,只能機械地適用法律。法官的判決無異於成文法的精確復制。
刑罰雖然是法律規定的,但立法者不能制定嚴厲的刑罰,因為嚴厲的刑罰不僅違背了社會契約的本質,而且會隨著刑罰殘酷性的增加而降低刑罰的效果,無法最大限度地達到刑罰的目的。懲罰的力度應該限於防止公民犯罪。為了加強罪與罰的關系,從而發揮刑罰的效益,只要犯罪發生,就必然要受到刑罰的懲罰,刑罰的威懾力不是嚴酷的,而是必然的;刑罰的懲罰應在犯罪後盡快到來;刑罰不僅要在強度上與犯罪相平衡,而且要在執行方式上與犯罪性質相對應。
貝卡利亞不是堅定的廢奴主義者,他對死刑的廢除、適用和替代懲罰有深刻的見解。廢除死刑的理由是:第壹,死刑違背了社會契約的本質,公民為了相依為命被迫犧牲部分自由,但無論如何不會交出自己的生命權,因此刑罰權力中的死刑失去了來源;第二,死刑並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效益,死刑給公民帶來的震撼是暫時的,而終身苦役的刑罰則能不斷威懾公民;第三,死刑壹旦適用錯誤,就無法挽回。在兩種情況下,應當對公民適用死刑:壹是現有刑罰不足以斷絕該公民對國家的危害;第二,只有對這個公民適用死刑,才能達到預防的壹般目的。
貝卡利亞反對酷刑,因為在法官判決之前,壹個人不能被稱為罪犯。只要不能認定他違反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他的公共保護。而如果罪行是肯定的,那麽法律規定的刑罰只能對其適用,沒有必要對他進行刑訊逼供。如果罪行是不確定的,那麽壹個無辜的人就不應該被折磨。酷刑只會導致釋放強大的罪犯,定罪和懲罰弱小和無辜的人。
雖然《論罪與罰》也包含了壹些與我國現行價值觀相悖的思想,如通奸是人類社會的基石、過度考慮罪犯的利益等,這些都暴露了西方資產階級個人利益至上的自由觀,但它終究是有缺陷的。
《論罪與罰》是現代刑法理論的集大成者,貝卡利亞是當之無愧的“現代刑法之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