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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執業藥師政策有變化嗎?

2019年3月18《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12號),主要內容如下:

1.為提高執業藥師素質,加強執業監管,2019年3月20日,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了新版執業藥師考試制度規定和實施辦法。新政提高了執業藥師學歷準入門檻。此外,考試周期、相關專業、免試條件都有較大變化。

2.根據規定,將建立執業藥師個人信用記錄,對其執業活動實施信用管理。執業藥師違法違規行為、接受表彰獎懲等情況。,作為個人誠信信息,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錄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

中國執業藥師制度建立於1994。現行的執業藥師管理基本制度是原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原人事部1999年修訂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34號[1999],以下簡稱“34號文件”)。本文明確規定,執業藥師實行全國統壹大綱、統壹考試、統壹註冊、統壹管理。多年來,執業藥師隊伍在指導公眾安全合理用藥、保障藥品質量安全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截止2018年底,通過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人數已達103萬人。隨著新法律法規的實施和藥品安全監管的發展,34號文已經不能滿足執業藥師發展和監管的實際需要。

為提高執業藥師素質,強化隊伍專業性,突出崗位實踐要求,《制度規定》提高了執業藥師學歷準入門檻,將最低學歷由中專調整為大專,並適當增加了相關專業考生從事藥學(中藥學)崗位的工作年限。& ltbr & gt& ltbr & gt根據《規定》,報考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壹:取得藥學或者中藥學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藥學或者中藥學工作滿5年;取得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3年;取得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或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1年;獲得藥學和中藥學博士學位;取得藥學或中藥學相應學歷或學位的,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相應增加1年。

《規定》還明確,執業藥師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水平。

為推進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執業藥師信用體系,形成執業藥師管理大數據,《制度規定》明確,執業藥師註冊必須通過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根據《規定》,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通過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向當地註冊管理機構申請註冊。註冊後即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規定》還強調建立執業藥師個人誠信記錄,對其執業活動實施信用管理。執業藥師違法違規行為、接受表彰獎懲等情況。,作為個人誠信信息,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錄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

為解決基層執法問題,針對執業藥師不在崗、附執業藥師註冊證、企業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等情況,制度規定註冊申請人必須遵紀守法,遵守執業藥師職業道德,無不良信息記錄。

《制度規定》提出,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單位,由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配備,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制度規定》明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書的,由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藥師註冊證書,三年內不得註冊執業藥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強調,持有人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壹致的,由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藥師註冊證,並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作為個人不良信息記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對買賣、出租《執業藥師註冊證》的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制度規定》通過明確對執業藥師和執業單位的處罰措施,使基層監管有法可依。通過建立執業藥師誠信記錄,管理執業藥師大數據,對有不良信息記錄的執業藥師註冊不予批準,直至撤銷不良信息記錄。

此外,《制度規定》還明確了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的銜接,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可以認定為具有主管藥師或者主管中藥師職稱,並可以作為申報更高壹級職稱的條件”。& ltbr & gt& ltbr & gt為促進港澳臺地區與內地(大陸)藥學技術專業人員的技術交流,壯大執業藥師隊伍,《制度規定》還增加了“港澳臺省居民報考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註冊、繼續教育、執業等活動,參照本規定辦理”等相關規定。

值得關註的是,同時發布的考試辦法將考試周期由兩年調整為四年,要求“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四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考試科目考試”。

為確保新舊制度的順利銜接和過渡,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相關通知中也明確,參加2018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名所有科目並部分科目合格的考生,其在2018合格科目考試中的成績繼續有效,並以四年為壹個周期順延至2021。符合34號文件要求的中專畢業生(含部分科目免試的中醫學徒)可在2020年65438+2月31日前報名參加考試,考試成績有效期按原規定執行,所有科目成績有效期最遲為2020年65438+2月31。針對上述通知,233網校附上政策解讀:

1,原1999修訂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已不能滿足執業藥師發展和監管的實際需要。所以現在出臺新的制度規定和考試辦法,提高隊伍素質,加強執業監管!

2.為提高執業藥師素質,強化隊伍專業性,突出崗位實踐要求,《制度規定》提高了執業藥師學歷準入門檻,將最低學歷由中專調整為大專,並適當增加了相關專業考生從事藥學(中藥學)崗位的工作年限。(查看最新申請條件)

3.《規定》強調建立執業藥師個人信用記錄,對其執業活動實施信用管理。執業藥師違法違規行為、接受表彰獎懲等情況。,作為個人誠信信息,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錄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

4.企業未按要求配備執業藥師的,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配備,並予以處罰。

5.持有人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壹致的,由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藥師註冊證》,並將不良信息錄入註冊管理系統;對買賣、出租《執業藥師註冊證》的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6.建立執業藥師誠信記錄和執業藥師大數據管理。有不良信息記錄的執業藥師申請註冊時,在不良信息記錄被撤銷前,不予批準註冊。

7.《制度規定》再次明確了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的銜接,規定“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認定為具有主管藥師或者主管藥師職稱,並可以作為申報更高壹級職稱的條件”。

8、為擴大執業藥師隊伍,增加“港澳臺省居民報考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名、繼續教育、執業等活動,參照本規定”等相關規定,鼓勵港澳臺居民報考執業藥師考試。

9.考試辦法將考試周期由兩年調整為四年,要求“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四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考試科目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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