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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偵查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壹般刑事案件壹般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判階段(人民法院)。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二是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3.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應當決定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審判時,辯護律師為被告辯護。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依照法律制度,偵查、拘留、預審、逮捕犯罪嫌疑人,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壹)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在受理和查詢公民打拐、報案、控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情況後,應當制作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經審查,尚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並按管轄作出刑事立案報告。(2)破案或結案應滿足以下條件:1。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3.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繩之以法。對符合破案條件的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制作破案報告,制作破案報告。經查,發現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立案:1,無犯罪事實;2、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4.通過特赦免除處罰;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對需要撤銷的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同時制作《請求撤銷書》和撤銷通知書。(3)強制措施1,采取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強制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3、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4.拘留: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在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並且通知他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拘留後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月。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申請審批可以延長至30日。5.逮捕: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審訊必須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進行,並且必須通知他的家人或他的單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羈押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犯罪行為的,偵查羈押期限從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身份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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