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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投資進展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準則在債權投資的確認和計量方面較原準則有了許多改進,有利於提供更相關、更可靠的會計信息。

初始確認和計量的改進

按照原標準,企業在實際支付時應當以初始投資成本計價,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投資成本。但根據新準則,在投資入賬時,為取得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而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不作為投資的入賬價值,既保證了投資定價的壹致性,也與該類投資的目的相壹致。

後續確認和測量的改進

原準則規定,短期債權投資持有期間的利息應當在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收到的利息超過投資賬面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投資收益;期末,持有的短期投資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市價低於成本的部分確認為當期損失。新準則要求企業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計提利息,利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既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要求,又如實反映了企業在投資中所承擔的風險。新準則還區分了不同類型的投資,規定了不同的期末定價方法。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要求以公允價值定價,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體現了資產的市值風險和投資者通過尋找短期價格波動帶來的獲利機會進行投機獲利的意圖;對於可供出售投資,要求以公允價值計量,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先計入所有者權益,在發生減值或暫停確認時遞延至當期損益,反映企業持有或處置該類投資是基於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尚未實現的事實;對於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要求以攤余成本計量,反映其成本和中期內任何未實現的利得和損失最終能夠實現的事實。

投資減值的確認和計量的改進

原準則要求,企業對期末持有的短期投資應當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低於成本的價值確認為當期損失,並計提減值準備;長期債權投資,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將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計提減值準備;已確認損失的債權投資價值恢復的,應當在原確認損失範圍內予以轉回,新準則根據不同類型的特點對投資的減值及其轉回作出相應規定。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不計提減值準備,因為該類投資的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始終相等,不存在減值問題。對於可供出售投資,其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確認為減值損失,並計提減值準備。同時,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結轉,因為其公允價值變動作為所有者權益的調整項目確認,其持有利得和損失在終止確認前不計入損益。資產的減值意味著投資的損失不可避免。對於已確認的減值損失,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債權投資價值已經恢復,且客觀上與損失確認後發生的事情有關,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予轉回。這樣,將減值損失的轉回與引起價值恢復的因素聯系起來,可以有效防止企業利用資產減值的計提和轉回隨意調整損益。

投資重分類與確認計量的改進

原準則將債權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企業期末持有的將在1年內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應作為流動資產列示在資產負債表中,不做會計處理,短期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之間不存在相互轉持。新準則詳細規定了不同類型投資重分類的條件以及相關確認和計量的原則和要求,既能防止隨意調整利潤,又有助於真實反映企業投資意圖和目的的變化以及重分類日持有投資的市場價值。

投資轉移和終止確認的改進

原準則只涉及投資到期時的處置和收回,而新準則根據企業是否仍保留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報酬和風險的控制權,對投資轉移和終止確認進行了詳細劃分,並考慮了資產轉移和終止確認的本質區別,使投資業務的會計處理更有利於反映經濟交易的實質。

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會計方法的改進

原準則沒有對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的會計確認和計量做出特別規定。在會計實務中,按照壹般長期債權投資進行確認和計量。但新準則要求將符合條件的可轉債投資拆分為主合同和嵌入衍生產品分別作為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然後按照投資的意圖和目的進行適當分類,再分別按照其投資類別進行確認和計量。這種處理方法綜合考慮了投資目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特點以及會計計量相關性和可靠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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