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法院訴訟有什麽區別?具體怎麽做?
仲裁包括勞動仲裁和商事仲裁。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序,所以我們還是主要講商事仲裁。
壹般來說,仲裁和訴訟都是解決糾紛的合法途徑,所取得的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或者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屬於仲裁的範圍,比如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無法仲裁,只能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另壹個問題是程序。仲裁是終局的,沒有辦法上訴仲裁。訴訟是二審終審。如果對壹審判決不服,可以上訴。
當然,仲裁和訴訟都是要收費的,仲裁收取的案件受理費和辦案費高於訴訟費。
仲裁是指爭議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專門機構審理,並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壹種解決爭議的制度和方式。仲裁機構仲裁的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但在某些情況下,選擇解決糾紛的權利並不在當事人手中。
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中的必要程序。
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者協議中選定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決定的事項超出仲裁機構權限的,法院有權依法受理壹方當事人的起訴。
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沒有仲裁協議的;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仲裁員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
說到這裏,很多人還是不明白仲裁和訴訟的區別,那麽到底有什麽區別呢?
1,不同的起始條件。仲裁的前提是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示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壹方的訴訟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如果選擇仲裁,就不能去法院訴訟。
2.不同的機構。仲裁委員會由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組織。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仲裁員多為律師和政府機關人員。法院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司法機構。
3.當事人的權利不同。仲裁意味著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民事訴訟的法官由人民法院決定。
4.不同的程序。仲裁應實行壹裁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壹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得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上訴。民事訴訟可以經歷壹審、二審、再審三個階段。而且仲裁壹般不公開審理,有利於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民事訴訟必須公開審理,無特殊情況。
5.收費不壹樣。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緩、免,但是法院規定了。仲裁費比律師費高。
具體而言,訴訟是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為依法解決案件而進行的壹切活動。而仲裁則是雙方當事人邀請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有壹定權限的第三方對雙方之間的爭議進行仲裁。中國的仲裁法於9月1995日生效,從原則和程序上規定了確保仲裁的公正性。與中國的民事訴訟相比,它有自己的優勢和特點。
首先,仲裁協議確定了本案的唯壹仲裁庭。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仲裁協議。它不僅對當事人有約束力,而且對區分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也有約束力。這說明仲裁和訴訟的受案依據不同,受案範圍和管轄規定也不同。
其次,法律對仲裁裁決的質量起到監督作用,非常有利於保護仲裁案件當事人包括敗訴方的合法權益。
眾所周知,我國仲裁裁決質量的監督權交給了人民法院。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壹)沒有仲裁協議;(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發現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三,仲裁的審理和裁決應充分重視雙方的證據。總的來說,無論是仲裁還是訴訟,取證都應該是壹個嚴肅而科學的問題。我們知道,證據要在開庭時出示,壹方的證據可以被另壹方質證。這樣,仲裁庭和法院具有同等的取證權。問題是壹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失去了有效的質證證據。這也是訴訟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好在仲裁法更註重仲裁庭自己收集證據。
(1)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給非司法機構的第三方審理,由第三方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壹種爭議解決制度和方法;
仲裁是壹種糾紛解決方式,具有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
(3)仲裁是終局的,成本高於訴訟;但強制執行仍需向人民法院申請。
(1)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解決糾紛、處理案件的特殊法律活動,其作用是解決社會系統中的利益沖突;
(2)我國實行二審為原則,壹審為例外的審級制度。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或裁定,可以向上壹級法院上訴。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3)訴訟必須在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
仲裁和法院訴訟都是爭議解決方式。
只是仲裁是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爭議解決的當事人做出的壹種選擇。只有當所有當事人都選擇了仲裁爭議解決方式,且仲裁機構已作出明確的爭議解決方式時,相應的仲裁機構才對該爭議具有管轄權。
當然,勞動爭議仲裁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不能協商管轄。
法院訴訟是在沒有約定仲裁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的壹種糾紛解決方式。
仲裁和法院有許多不同之處:
法院是司法機關,仲裁在中國是事業單位。
法院作出的判決是兩審終審制。仲裁是終局的。
法院的法官是法官,都是專職的壹個仲裁機構的法官是仲裁員,都是兼職的。
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的程序法是民事訴訟法。仲裁機構審理民商事案件遵循仲裁規則。
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法律和習慣。仲裁可以根據合理性做出裁決。
法院可以直接辦理財產保全,仲裁機構不能辦理財產保全。
不知道妳問的是勞動仲裁還是商事仲裁。我來回答壹下商事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1.他們有不同的機構來處理糾紛。
仲裁由當地仲裁委員會受理,其監督機構為中國仲裁協會;訴訟由法院受理,監督機構是檢察院。
2.壹旦合同雙方同意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就不能再去法院進行訴訟。
3.仲裁遵循自願原則,而訴訟則獨立於對方的意誌。
4.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而法院可以受理各類糾紛。
5.程序不同。仲裁是終局的。申請撤銷時,法院壹般會停止實體審查。如果程序上有明顯錯誤,可以撤銷。如果訴訟不服壹審,還可以上訴,不服二審,兩年內可以申請再審。
6.仲裁庭壹般不公開審理案件,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除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實行公開審理的原則。
7.收費不壹樣。
訴訟費用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減、緩、免,仲裁費用則沒有相應規定。
仲裁和訴訟的區別在於:
壹是法院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等級管轄,仲裁實行協議管轄,充分體現了仲裁活動的自願性。
第二,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法官,也不能選擇超越管轄級別的管轄法院,仲裁活動的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機構。妳也可以選擇仲裁人。
第三,仲裁應當不公開進行,除非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且訴訟程序不同,應當公開審理。
第四,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仲裁不得上訴,仲裁終結。
主要有以下區別:管轄方式不同,組成方式不同,審判方式不同,制度不同!
如發科技如發君認為:
雖然仲裁裁決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仲裁與訴訟有顯著區別:
1.仲裁委員會是壹個非政府組織。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仲裁委員會作為非政府組織,既不是司法機關,也不是審判機關。仲裁機構的非政府性質是其獨立性和公正性的保證。
2.仲裁不受級別和地域管轄的限制。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法實行屬地管轄和分級管轄,具有強制性。仲裁尊重當事人意願,采用約定管轄。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3.仲裁采取壹裁終局的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仲裁應為壹裁終局,該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4.仲裁只適用於合同和財產糾紛。
法院受案範圍不僅包括民事案件,還包括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仲裁委員會只能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
5.仲裁更加靈活自由。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當事人不能選擇法院或法官。對於仲裁,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仲裁員、仲裁程序、仲裁地點、使用的語言和適用的法律。
除了上述情況,仲裁和訴訟在庭審、監督程序、收費標準等方面也有很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