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是什麽?
1,基礎設施特許權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運營-移交”。這個翻譯很直白,但是不能體現BOT的本質。BOT本質上是壹種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的方式。在政府與私營機構達成協議的前提下,政府向私營機構發放特許權,允許它們籌集資金建設基礎設施,並在壹定時期內管理和運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和服務。政府可以限制這個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但要保證民間資本有獲利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共同承擔。特許期結束後,私營機構按約定將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由政府指定該部門運營管理。因此,將BOT壹詞翻譯成“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恰當。
以上是BOT的狹義概念。BOT經歷了上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了許多變種,如bo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建設-擁有-運營)、BLT(建設-租賃-運營)、tot(移交-運營-移交)。BOT的廣義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運營-移交”壹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2.BOT的歷史
近年來,BOT這種投資建設方式被壹些發展中國家用於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壹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範圍的關註,並作為壹種新的投資方式得到推廣。但是,BOT遠不是壹個新生事物,從它出現到現在,至少有300年的歷史。
17世紀,英國領航協會負責管理海事,包括燈塔的建造和運營,擁有建造燈塔和收費船只的特權。然而,根據羅納德·科斯的調查,從1610到1675這65年間,飛行員協會連壹座燈塔都沒有建過。與此同時,至少有十座燈塔是私人建造的。這種私人投資建造燈塔的行為,和所謂的BOT如出壹轍。即私人首先向政府申請建造和運營燈塔的許可,申請書中必須包括多名船主的簽名,以證明待建燈塔對其有利,並表示願意支付通行費;申請經政府批準後,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燈塔必須占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只收取通行費;特許經營權到期後,政府將收回燈塔,交由引航協會管理,繼續收費。到1820,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可見BOT模式在投資效率上遠高於行政部門。
和其他很多創新壹樣,BOT也有著同樣的命運,誕生後也經歷了壹段默默無聞的時期。這段默默無聞的時間對於BOT來說太長了,以至於人們幾乎忘記了它早期的表現。直到20世紀80年代,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BOT被帶上了經濟舞臺,很多人都把它當作壹個新生事物。
3.BOT的特點
當代資本主義國家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上引入了強有力的國家幹預。同時,經濟學在理論上也肯定了“看得見的手”的作用,市場經濟逐漸演變為市場與計劃相結合的混合經濟。BOT具有市場機制和政府幹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特征。
壹方面,BOT可以保持市場機制的運轉。BOT項目的經濟活動大多是在市場中進行的,政府通過招投標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民營機構作為壹個可靠的市場主體,是BOT模式的行為者,對特許期內的建設項目擁有完全的產權。這樣,承接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實施BOT項目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另壹方面,BOT為政府幹預提供了壹種有效的方式,即與私人機構達成的BOT協議。雖然BOT協議的實施完全是項目公司的責任,但政府自始至終對項目有控制權。政府意誌在項目立項、招投標、談判三個階段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政府有監督檢查的權力,項目運營中的價格制定也受政府約束。政府也可以通過壹般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BOT的運作模式與風險分擔
1,BOT的主要參與者
壹個典型的BOT項目的參與者包括政府、BOT項目公司、投資者、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運營的相關公司。
政府是BOT項目的控制主體。政府決定是否建立該項目並采用BOT方式。政府在談判和確定BOT項目協議合同時也占據有利地位。它還有權監督項目期間的必要環節。項目特許權到期時,也有權無償收回項目。
業主是BOT項目的執行主體,處於中心地位。業主應負責與BOT項目相關的所有融資、分包、施工、驗收、管理制度、債務償還和利息償還。大型基礎設施項目通常成立壹個項目公司作為業主,與設計公司、施工公司、制造商和運營公司打交道。
銀行或集團通常是BOT項目的主要出資方。對於中小型BOT項目,單個銀行壹般足以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而大型BOT項目往往會讓單個銀行不堪重負,從而形成銀團提供貸款。因為BOT項目的負債率壹般高達70-90%,貸款往往是BOT項目最大的資金來源。
投資者是BOT項目的風險承擔主體。他們以投入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雖然原則上政府和民間機構共擔風險,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上差異很大。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BOT項目中分擔的風險很小,而發展中國家在跨國BOT項目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2.BOT項目的實施過程
BOT模式多用於投資額大、期限長的項目。壹個BOT項目從立項到特許經營期滿,通常需要十幾年或幾十年的時間。本文將整個時期分為立項、招標、投標、談判、履約五個階段。
項目建立階段。在這壹階段,根據中長期社會和經濟發展計劃,政府制定了新的建設和重建項目清單,並向公眾公布。私人機構可以根據清單上的項目制定合理的計劃,聯系自己的業務發展方向,然後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設壹個項目的建議,並申請投標或表明承接項目的意向。另壹方面,政府依靠咨詢機構對各種方案進行可行性研究,根據各方案的技術經濟指標決定采用哪種方法。
投標階段。如果項目確定采用BOT模式建設,政府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將首先發布招標廣告,然後對註冊的私人機構進行資格預審,選擇幾家私人機構作為投標人,並向其出售招標文件。
對於確定采用BOT方式建設的項目,也可以不經過招標,直接與有承接項目意向的私人機構談判。但是,談判的成功率並不高。即使談判成功,由於缺乏競爭和政府承諾的過多條件,項目成本往往會增加。
投標階段。BOT項目的標書準備時間很長,往往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政府委托的機構應始終回答投標人對項目要求提出的問題,並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投標人必須在規定日期前將投標文件遞交給招標人。經過開標、評標和排名,招標人將選擇前2-3家公司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特許合同是BOT項目的核心,具有法律效力,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它規定了政府和BOT項目公司的權利和義務,確定了雙方的風險和收益。因此,特許權合同的談判是BOT項目的關鍵環節。政府委托的招標人依次與若幹選定的投標人談判。如果成功,簽署合同;如果不成功,轉向下壹個投標人。有時談判需要進行。
表演階段。該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可分為建設階段、運營階段和移交階段。業主是這個階段的主角,承擔了大量的工作來履行合同。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壹份好的特許經營合同可以促使業主認真負責地監督建設和運營的參與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BOT項目中的風險
英文單詞risk指的是未來壹定程度的不確定性。未來的實際情況可能比預期的差,但也可能比預期的好。“風險”壹詞不僅僅指不利的壹面,謹慎的投資者更註重避免不利的情況。
BOT項目投資大、周期長、條件差異大,往往沒有先例可循,BOT有風險。風險規避和分擔已經成為BOT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
BOT項目全過程可能存在五種風險: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抗拒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治不穩定和社會不穩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是跨國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投資者承擔的政治風險隨著項目期限的延長而增加,但對於國內投資者來說,較少考慮這壹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項目漫長的特許期內,供求關系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收回全部投資之前,市場上可能會出現更便宜的競爭性產品或更受歡迎的替代產品,使人們對BOT項目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這就是所謂的市場風險。通常BOT項目由於投資周期長,需要政府援助和特許,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技術進步帶來的市場風險。此外,在原材料市場,原材料價格上漲可能導致項目成本超支,這是另壹個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在BOT項目過程中,由於制度細節安排不當而導致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壹個表現就是延誤,延誤會直接縮短項目運營期,降低項目回報,嚴重的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壹種情況是工程缺陷,是指施工過程中遺留的問題。這種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中的技術處理來降低。
融資風險。匯率、利率、通貨膨脹率的意外變化帶來的風險就是融資風險。如果通貨膨脹高於預期,BOT項目的預定價格(如果約定了預期價格)就會低;如果利率上升,由於負債率高,BOT項目的融資成本會大大增加。由於BOT經常用於跨國投資,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項目帶來風險。
不可抗拒的外力風險。BOT項目和其他許多項目壹樣,都要承受地震、火災、河流、暴雨等不可抗拒、不可預測的外力帶來的風險。
4.BOT風險的規避和分擔
應對風險有兩種機制。壹種機制是規避,即采取壹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概率;另壹種機制是分擔,即事先約定在不利情況下的損失分配方案。這是BOT項目合同中的壹項重要內容。參與者分擔風險的國際慣例是,誰最能控制風險,誰就承擔風險。
規避政治風險。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首先要考慮的是政治風險。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難以評估。項目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壹些政府讓步,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例如在項目國以外開立項目資金賬戶。此外,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ECGD)為國內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新技術的出現所帶來的市場風險應該由項目的發起者和決定者來承擔。如果項目由私人機構發起,這部分市場風險將由項目公司承擔;政府發展規劃確定的項目,政府負主要責任。項目成本超支的風險,項目公司應該有所預期,在簽訂BOT項目合同時就有所準備。
避免技術風險。技術風險是由於項目公司與承包商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管不力造成的,項目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工程的延期和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規定,與承包人的經濟利益掛鉤。項目公司在工程造價之外,還應留下壹部分維修保證金或工後質量保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對於影響整個項目進度和整體質量的關系的控制性項目,項目公司也應進行更頻繁的期監理。
規避融資風險。項目融資是貫穿BOT項目的重要內容。這個過程全部由項目公司作為主體運作,風險完全由項目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項目成本有很大影響。首先,項目過程中逐級投入的資金要逐級整合,否則融資成本會大大增加。其次,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貨膨脹波動對成本的影響。如果是從國外引進外資的BOT項目,要考慮貨幣兌換的問題和匯率的預期。分擔不可抗拒外力的風險。這種風險不可預測,損失金額不確定,可能是毀滅性的損失。無論是政府還是私人部門對此都無能為力。我們可以依靠保險公司來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加項目成本,大型BOT項目往往需要很多保險公司進行再保險。在項目合同中,政府和項目公司還應約定分擔風險的方法。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可以分擔BOT項目中不可抗拒外力的風險,保證貨幣兌換,或者承擔匯率風險,其他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
西方國家的BOT項目有兩個特殊趨勢,值得我國發展BOT項目借鑒。壹種是大力采用國內融資,其優勢之壹是完全規避了政府風險和當代浮動匯率下尤為突出的匯率風險。另壹個趨勢是,政府承擔的風險越來越小。這當然取決於市場機制的作用和經濟法規的健全。從這個意義上說,推廣BOT的途徑不是依靠政府的承諾,而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加強法制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