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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基層銀行法規: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

銀行職業資格考試即將開始。我們趕緊復習壹下吧。銀行職業資格專欄為全體同學準備了《2017基層銀行法律法規: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希望對各位考生有所幫助。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危害貨幣管理罪

1.偽造貨幣罪

偽造貨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以招徠貨幣的方式制造假幣冒充真幣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本罪的客體是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兌換的人民幣和外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2.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系統。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3.財務人員購買假幣,將假幣兌換成貨幣罪。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系統。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情況:壹是購買假幣;二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假幣兌換成貨幣。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4.持有、使用假幣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明知是假幣而違反貨幣管理法規,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貨幣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系統。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持有、使用假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5.變造貨幣罪

變造貨幣罪是指將貨幣挖取、剪貼、變造、拼湊,以增加原貨幣數量或者改變貨幣面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系統。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變造,即加工真幣以改變其面額或內容。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破壞金融機構組織管理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機構的準入管理制度。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未取得金融業務經營資格的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破壞銀行管理罪

破壞銀行管理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銀行管理系統。

本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非法吸收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公眾”是指社會的不特定對象。“違法”包括違法主體和違法方式。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對象資金的目的,否則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2.高利放貸罪。

高息放貸罪是以放貸為目的,將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高息貸給他人,非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貸款管理制度。行為對象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從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並將該資金高息貸給他人,取得大量非法收入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有貸款業務經營權的金融機構除外。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3.非法發放貸款罪

非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貸款管理制度。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具有故意,非法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罪也要求明知是關聯方而非法向其發放貸款。

4.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未經會計核算吸收客戶資金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未經會計核算吸收客戶資金,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存款管理制度。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5.偽造、變造金融票據罪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據的管理制度。

偽造包括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前者是指沒有金融票證制作權的人,冒用他人名義,擅自制作假金融票證,足以使普通人誤以為是真金融票證。後者是指有權制作金融票證的人,超越職權制作內容虛假違背事實的金融票證,如銀行工作人員制作虛假的銀行存款證明,交付他人使用。篡改是指無權更改金額、日期和其他記錄項目的人對真實金融票據的未經授權的處理。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6.非法發行金融票證罪

非法簽發金融票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簽發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嚴重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據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違反規定簽發金融票據的行為。

7.非法票據承兌、付款、擔保罪

承兌、支付或者保證非法票據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比爾·勞的規定,承兌、支付或者保證票據,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票據管理制度。

本罪的主觀方面壹般是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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