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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詞 (verb的縮寫)名詞解釋(每題4分,***20分)1、刑法溯及力2、間接故意3、立功4、侵占罪5、玩忽職守罪。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前發生的行為,在刑法生效後如何適用。對刑法生效前發生的行為適用刑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 .1949年9月30日以後至1997年10月1日以前發生的行為,被當時生效的刑法認定為犯罪而未被生效前的法律認定為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生效刑法對這種行為沒有溯及力,即不能定罪量刑;二是發生在1949年9月30日以後至1997年10月1日期間,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現行刑法也認定是應當依法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定罪量刑,而不是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定罪量刑;3.1949年9月30日以後、1997年10月1日以前發生的行為,當時法律認為是犯罪,但現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雖認為是犯罪,但處罰較輕,按照現行刑法定罪量刑,即現行刑法對該行為有溯及力;四、刑法生效前,人民法院已經依照當時的法律作出生效判決,不適用生效刑法,即生效刑法對刑法生效前的判決沒有溯及力。壹般來說,刑罰的溯及力是遵循“從舊到輕”的原則。

所謂間接故意,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不抱希望,積極追求,但也沒有制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任其發生,任其發展。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1)為追求正當目的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2)為了追求壹個非法目的,放任另壹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3)突發情況下魯莽捅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1)有不同的認知因素。直接故意包括知道有可能和知道不可避免,間接故意只知道有可能。(2)危害結果發生的意誌因素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即放任其發生,不關心任何事情,承認並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直接的意向性意誌因素是,如果妳希望結果發生或者知道結果會發生,就讓結果發生。(3)是否發生特定的危害結果,兩種故意和支配性行為的定罪具有不同的含義;(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於間接故意。

立功表現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為偵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來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歸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委托給妳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但仍非法據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以故意占有為目的而沒有非法占有,如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或要求他人支付代管產生的費用,逾期不還,或意外毀壞、丟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瀆職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第397條規定了本罪。犯罪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犯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所謂失職,是指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具有國家機關身份的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全心全意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在履行公職時始終保持必要的註意。但是,行為人有過失或者過於自信,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到自己的失職行為可能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或者本可以預見而信賴避免的。

編輯此段落的組成元素

1,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隊、政黨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2.本罪主觀上是壹種過失。3.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4.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

在本段中編輯這種犯罪的特征

第壹,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是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第二,本罪的客觀方面是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擅離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具體表現為:1,不以本職工作為己任,思想上不重視,態度上不認真;2、擅離職守,不堅守崗位,逃避職責和義務;3.不認真履行職責權限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的;4.不完全履行職責和權力或不完全履行職責和義務;5.其他失職行為;6、造成嚴重後果的。第三,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具有這種特定身份的人不構成本罪的主體。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仍然不同意,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妳可以在百科全書或者圖書館找到這些內容,會有更清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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