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裝運時間
交貨時間,也稱為裝運時間,是銷售合同的主要條件。如果違反這壹條件,買方有權取消合同,並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2.裝運港和目的港
裝運港是指貨物最初裝運的港口。目的港是指最終卸貨港。
3.分批裝運和轉運
所謂分批裝運,是指壹筆貨物交易,分幾批裝運。根據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貨物由同壹船只在同壹航次分多次裝運,即使提單註明不同的裝貨日期和/或不同的裝貨港,也不會被視為分批裝運。
在大宗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可以根據交貨數量、運輸條件、市場銷售價格等因素,在合同中約定分批裝運條款。
4.裝運通知
Shippingadvice是大宗進出口貨物租船運輸時合同中規定的壹項條款。規定這壹條款的目的是為了明確買賣雙方的責任,督促買賣雙方相互配合,做好船貨銜接工作。
5、裝卸時間、裝卸速度和延誤、調度條款。
(1)裝卸時間
裝卸時間是指完成裝卸任務所允許的約定時間,壹般以天或小時表示。
(2)裝卸速度
所謂裝卸率,是指每天裝卸貨物的數量。裝卸率的具體確定壹般應以習慣的正常裝卸速度和實事求是的原則為依據。裝卸率與完成裝卸任務的時間和運費水平有關。裝卸速度不宜定得太高或太低。
規定過高,不能完成裝卸任務的,承擔滯期費損失;另壹方面,如果規定過低,雖然可以提前完成裝卸任務,獲得船舶的調度費,但由於裝卸率低,船舶在各地之間距離較遠,船舶運費會增加,造成租船人得不償失。因此,裝卸率的規定要適當。
(3)滯期費和速遣費
如果貨物不能在約定的允許裝卸時間內全部裝卸完畢,從而延長了船舶在港內的停泊時間,給船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約定的每日金額向船舶賠償遲延期間的損失。這種補償被稱為滯期費。
另壹方面,如果按照約定的裝卸時間和裝卸速度提前完成裝卸任務。以至於船方節省了船方在港的費用,船方將其收益的壹部分給租船方作為報酬,這種費用稱為派遣費。
按照慣例,速遣費壹般是滯期費的壹半。滯期費和速遣費通常約定為每天壹定金額,不足壹天按比例計算。
擴展數據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集裝箱海上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1998 4月18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上集裝箱運輸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適用於從事國際集裝箱海上運輸以及與國際集裝箱海上運輸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與外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集裝箱運輸,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與中國之間根據合同全程為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區段
第六條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二款和第三款:“經營海上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應當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外國企業不得經營中國人與中國港口之間的集裝箱班輪運輸."
3.刪去第三十壹條,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必要時,可以查閱被調查企業的運輸單據、財務賬冊等相關資料。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的調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為被調查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參考資料:
人民網-國內水路集裝箱貨物運輸規則